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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约定花样百出 网商设障均属无效

2018-08-27

蓝盾 2018年5期
关键词:管辖权陈某被告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购物成为人们重要的消费方式。然而,由于网络商家鱼龙混杂,因商品质量、品牌真假等原因引发的消费纠纷在所难免。在双方纠纷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往往会诉至法院。

消费者进行诉讼,首先应当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依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除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外,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所谓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目前,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络购物方式尚在日益普及化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规定也需要更加明确和完善。无论消费者还是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商家都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以法治思维看待消费纠纷,使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圆满解决。

案例一 买表前后店家解读竟相反

男子陈某在网上花高价购买了一块二手的劳力士手表,然而对于该表镶嵌的宝石,商家在陈某付款前后却做了完全不一致的解读,陈某认为电商存在欺诈应当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电商认为根据《淘宝服务协议》,陈某应当到电商所在地起诉。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裁定该网购服务协议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龙华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家住龙华区的陈某在淘宝网上向宝瑞通公司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该公司在其淘宝页面“拍品详情”中注明:手表品牌劳力士,九成新,成交价25300元,表带材质为18K,镶钻及宝石,并承诺所有商品均为正品,支持专柜及权威机构认证,假一赔十。

在陈某购买前,该公司客服告知陈某该手表宝石属于原镶。但陈某付款后,客服表示该手表宝石系后镶,且该手表已生产20年,机芯老化。陈某认为宝瑞通公司构成欺诈,应向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家有监督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宝瑞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淘宝服务协议》“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本案应由宝瑞通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龙法院认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日渐成为主流消费方式。格式条款作为网购合同的组成部分,是网络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条款。在网购合同中,网站出于自身便利和成本的考虑,往往在格式条款中约定以自己企业所在地法院为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而传统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对网络消费者而言存在诸多不便和不公平。

对广大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的商品往往价格不高,但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往往与网络电商或网店商家所在地相隔甚远。若根据《淘宝服务协议》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网购消费者皆应前往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或应诉,必将耗费大量时间、差旅成本,可能导致消费者望而却步,放弃合法维权。

据此,法院一审认定《淘宝服务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属于对陈某无效的格式条款。陈某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龙华区法院辖区,故龙华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宝瑞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例二 网游返利点卡莫名丢一半

游戏公司推出促销返利点卡活动,用户参与后却遭遇点卡莫名丢失的现象,诉至法院后,游戏公司却称用户注册时,已注明若用户起诉,只可在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不过,对于这样的说辞,法院并不认可。

2016年2月,某游戏公司推出了一款至尊宝活动,玩家在给账号购买至尊宝后就可以拿到双倍的点数卡返利,公司将分三期返还给玩家。江苏省宜兴市市民赖女士分别给10个账号购买了300份的至尊宝。按照活动规则,游戏公司应给予赖女士点数卡60万张,并分期返还到账户中。

“第一期25%的点数卡返还得很及时,第二期就出问题了。”赖女士表示,她当年3月1日登录账户时发现第二期返还的点数卡丢失了。其后,她和游戏公司多次联系,但游戏公司始终没能解决。无奈之下,赖女士将游戏公司诉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游戏公司恢复其账户内的点数卡30万张(价值144235元)。

案件被受理后,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游戏公司,但该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移送至游戏电商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原来,所有玩家消费者在注册游戏账号时都需要先同意游戏电商提供的《用户注册协议书》,其中有一条约定就是:“用户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游戏电商注册地法院管辖”。因此游戏电商认为,玩家消费者若要起诉就非得去上海不可,但原告赖女士则向法院主张这一条款无效。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事实上,网络电商提供的所谓“注册协议”往往直接默认消费者对于协议内容予以认可,在点击确认时,很多内容并未予以明示而是夹杂在纷繁复杂的资讯之中,没能合理、清晰地传递给消费者。电商提出这样的“霸王条款”不但使消费者负担了额外的差旅费用和时间成本,增加了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在法律上也难以站稳脚跟。因此,对于消费者提出的管辖约定无效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虽然在《用户注册协议书》中约定管辖法院为游戏电商注册地法院,但由于该条款系游戏电商提供的格式条款,游戏电商也无证据证明其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所以,消费者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法院裁定驳回游戏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例三 进口火腿原是走私货

2017年6月30日,谷先生在某商贸行的淘宝店铺购买了西班牙进口火腿两件,收货地址为北京市。随后,谷先生发现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进一步查询,则发现该产品是禁止进口的食品,意味着涉案产品是走私进口的违法食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因此,谷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电商赔偿自己购货款等。然而,令谷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收到起诉状后,商贸行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商贸行认为,其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提示客户:“一旦购买本店任何一款产品,即是购买者同意以下约定:出现纠纷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以店铺经营者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商贸行请求将本案移送电子商行所在地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商贸行的提示内容有效,支持了商家的管辖权异议。谷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法院二审后认为,鉴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无须进入店铺首页即可直接进入商品页面购买商品,故不足以证实电子商行对消费者进行了合理提示,该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中,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地位于北京市某区,该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法院终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

案例四 网购地板百天就开裂

2016年12月,山東省平度市市民位某在淘宝网购买了价值15120元的某品牌实木地板,支付了相应价款后,该地板公司经物流将地板发送至位某处。但地板安装仅百天左右,便出现了扭曲、上翘、开裂现象。位某投诉后,经淘宝客服、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消协处理协商均无果,于是位某便将该地板公司起诉至平度市人民法院。

审理中,地板公司以本案属产品质量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纠纷,物流运输目的地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平度市,平度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并在向被告送达裁定书时居中调解,但被告公司表示因合伙人之间存在分歧不同意调解。

开庭前两日,法官致电被告公司负责人,称在网络传播速度飞快的当日,身为网购平台卖家的被告,一旦其因质量问题涉诉被公开,将对其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继而影响产品销售。地板公司斟酌利弊得失,在开庭前一日,主动联系原告返还了地板款。

近日,位某提交了撤诉申请,平度法院予以准许,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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