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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运行的困境与措施

2018-08-24焦新艳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4期
关键词:运行机制

焦新艳

摘 要:在司法实践当中,逮捕属于剥夺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重要举措,在刑事诉讼当中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伴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权也是也不断提高,司法办案当中逮捕这一措施受到了很大争议。只有正确、及时的使用逮捕措施,才能够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罪犯等作用充分凸显出来,侦查、起诉等一系列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与新形式法所规定的制度相互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最终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之一。

关键词: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机制

一、构建合理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巧妙的解决逮捕使用率过高的问题。秉承着少捕慎捕这一原则,对于没有必要逮捕的案件可以采取不捕原则,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充分体现出国家权利的人文关怀,同时可以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从根本减少社会当中的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一些并没有侵犯国家与他人利益的案件当中,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选择和解,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保护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权益,还可以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得到保护,最终达到双赢的结果。此外,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同样适用无逮捕必要,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

在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当中,定罪的证据也会随着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变化,选择逮捕之后也会因证据的变化,使得案件被轻刑化或者无罪处理。即使不逮捕这些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会影响到诉讼程序的进程与社会的稳定。部分检察院当中的公诉职权与审查逮捕职权混为一体,案件决定被逮捕之后,就会对案件提起公诉。一些案件并不符起诉的标准,但是检察院会受考核压力的影响,将这一部分案件也提请诉讼。错案就会因此产生,法庭当庭宣判当场释放被告人的极端现象也时常发生。这些案件都适用于无逮捕必要,减少错案的发生,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三)体现出文明的刑事司法理念

逮捕能够保证刑事诉的顺利推行,也是一种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起到稳定的作用。凡事有利就有弊,逮捕也具有这一特质,需要在诉讼效率与保证人权两者之间权衡。最近几年社会广泛关注逮捕使用率过高这一问题,同时得到了司法实务界的关注。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在实践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凸显出自身价值,也是导致我国逮捕适用率过高的主要原因。检查机关具有打击犯罪的职能,也需要保障广泛大众的人权,树立推动社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观念。保证逮捕工作的科学合理性,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发展规律,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现行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运行的困境

(一)缺乏完善的机制制度

大部分检查機关都是通过逮捕数量、逮捕率高低作为内部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因此,各级检查机关开始盲目的追求高逮捕率与高逮捕量。审查逮捕机关对于案件审查不严这一现象屡屡发生,甚至在一些案件当中并不具备逮捕必要性的条件,但是为了提高自身业绩考核量而忽略这些条件,本来不需要作为逮捕必要的案件也会因此归属于逮捕。在一些基层检察院当中,为了与高逮捕量的检查机关保持一致,也会存在够罪即逮捕的现象,司法机关难以充分发挥出自身作用。

(二)公检之间缺乏配合

司法机关当中的部分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观念十分陈旧,忽略了公检之间的相互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保护,这一问题在当前普遍存在。检查机关在审查逮捕工作的过程中,部分工作需要公安侦查机关的全力配合,会在打击犯罪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公检之间忽略了监督与制约的重要性,这与刑事诉讼法理念相违背,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同时也难以保障人权。

(三)相关条规尚未完善

立足于当前的情况来看,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规定十分笼统,其中存在许多不明确的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逮捕必要性的条件有着明确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检查机关在发挥自身逮捕职权时,难以精准掌握逮捕必要性的内涵。不明白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这一情形,最终导致逮捕率过高、逮捕质量较低这一现状。另外,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与办案人员在难以精准掌握与理解逮捕必要性在条件上的差异,其中保障人权的作用难以完全发挥。

三、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对于逮捕必要性的审查过于依赖于个人的主观意识,采取这样的判断方法,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极易出现司法腐败、权利寻租等情况,因此,应采取严格的方式对其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不仅要收集与整个案件相关的证据,还应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无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另外,公安机关在批准逮捕的过程中,列举出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的证据,论证分析对社会产生的危险。最后,检查机关审查逮捕时,应着重审查逮捕理由是否充分。

(二)增强人权保障的意识

纵观当前的宪法,我国已经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其中,检查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转变传统的执法观念,在具体的工作中将这一观念落实到实处。通过树立打击犯罪、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保证人权等,贯彻落实现代执法观念,将刑事犯罪的重点着重凸显出来,充分合理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从根本提高诉讼效率,最终彰显出司法的公平公正性。增强人员保障意识,对于实现刑事司法的作用有着积极意义,最终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明确规定逮捕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在二零一二年之后已经逐步得到了细化,但是“企图”“可能”这些词汇在阐述社会危险性时,依旧被作为评判标准,尚未明确其适用标准。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对于企图与可能这些词汇的理解都不尽相同,在实践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与检查机关或者检查人员之间意见相左等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应对这些含糊不清的词语进行清晰的界定,细化社会危险性的各种情形,并对其进行量化,方便检查人员判断其危险性。

四、结语

总而言之,刑诉法被修改之后,审查逮捕制度得到了完善,为检查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全新的挑战。面对这些全新的机遇与挑战,相关工作人员应从执法理念与工作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将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质量落实到实处,保证逮捕案件的最终质量。

参考文献:

[1].论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的制度完善[J]. 黄维智,梁时明,邹德光.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07).

[2].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对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规范化建设[J]. 刘永忠,陈瑜,陈宗恺.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3(01).

[3].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以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为视角[J]. 林琳.法学杂志.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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