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业务金融化的风险识别与应对研究
2018-08-24平焱
平焱
【摘要】贸易业务与资金融通结合越深、金融资源的运用越广,贸易业务的金融化特征就越显著。与金融深度融合之后的贸易业务,风险日渐复杂化、多样化。有效识别与应对此类风险,是管理贸易业务风险,发挥金融促进贸易增长作用的关键。
【關键词】贸易;金融融合;风险识别与应对
【中图分类号】F832;F752
2 0 0 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许多国家实行信贷紧缩政策,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融资呈下降趋势。以美国为例,在2009~2014年期间,贷款与租赁资产的总规模稳中有升,但小企业的贷款比重却不断下降。
企业获得融资的途径,除银行之外,还包含证券融资及其他途径。对比欧洲与美国,银行借贷与非银行借贷的比重,美国企业在银行借贷的比重为32%,欧洲为74%。这个比重越高,企业因信贷紧缩政策受到的影响就越大。
再来看中国,2014年以来,金融危机影响下的全球需求低迷仍未消除,国内生产成本高、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从金融机构得到满足,就会转向其他融资途径。与此同时,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通过开展贸易业务进行融资而引发的货权与资金安全等问题不断出现,青岛港仓单重复质押事件等与贸易相关的风险事件令人瞩目。
问题出在何处?是金融工具的问题吗?金融的根本作用是促进经济增长、促进贸易发展。在信贷领域中,贸易融资是短期的、低风险的、高抵押的。本文认为,贸易业务因运用金融工具或手段出现的风险,不应将责任推给金融工具本身。问题的关键是没有正确识别和应对贸易业务与金融融合之后的风险。
在一份面向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贸易风险调查问卷”中,21.92%的受访者认为,贸易企业面临的外部风险中,对企业影响最大的前三项风险分别为:债务人经营困难,产生违约或拖欠;遭受合作方恶意欺诈;贸易与金融融合加深,贸易业务金融化。前两项风险,通常是不好的风险;而贸易业务金融化的风险并非绝对不好的风险,其对企业的影响值得研究。
一、贸易业务金融化的风险识别
提到贸易与金融,首先需辨识“贸易融资”与“融资贸易”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贸易融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服务于国际及国内经济贸易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融资贸易”是以货物为载体,利用远期付款的信用方式,获取期限较长的大额融资。“基于商品交易”、“以货物为载体”说明了这两者的实质,都是基于贸易背景的业务。前者强调的是融资业务,例如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等;后者强调的是借助贸易融资方式开展的贸易,例如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支付手段的贸易。
有学者认为,“贸易融资业务”与其他业务相比具有三个方面的优点,一是提供融资者对行业有着准确的把握,调查起来得心应手;二是提供融资者如果有足够能力监控销售货物的回款状况,那么贸易类融资在成本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卖家可以利用货物的唯一性,当意识到买家存在信用风险时,卖家可以不发货,迫使买家按规矩行事。三是一旦发生破产,卖家可以直接控制还款来源,就好比银行拿客户的资产进行抵债一样。可见,“贸易融资业务”是贸易业务和融资业务的组合,能够发挥金融促进贸易发展的作用,与其他融资业务相比,有一定优势。
提到“融资贸易”,必须要对“融资性贸易”进行分析和识别。事实上,在对“融资性贸易”的研究上,理论研究是落后于实践的。2014年之前,国内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发生风险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2015年国务院国资委“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及其防控课题组”在《融资性贸易案例分析及启示》一文中,给出了“融资性贸易”的定义,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目的,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认为这是一种“融资+贸易”的业务模式,常见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性质不明,即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货权归属不清,即货权是否转移不确定,标的物是否特定不确定,仓单是否重复使用不确定;存在民刑交叉问题,可能涉及合同诈骗和职务犯罪。
本文认为,无论是“贸易+融资”还是“融资+贸易”,从合法经营角度分析,本质上都应是贸易,是随着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新的贸易模式,形式上融入了商业信用、银行信用、金融工具等。但是实践中,此类贸易模式容易被利用,形式上是贸易,实质上是资金借贷的融资业务,核心在于没有真实的货权,以及没有贸易环节中真实的货权转移,这就形成了上述定义所描述的、带有负面标签的“融资性贸易”。
为便于识别不同种类贸易业务的风险特征,可将贸易业务按“所需贸易资源”和“所需金融资源”两个维度进行分类。“所需贸易资源”指贸易业务开展中的购销渠道资源;产品研发、设计、生产资源;仓储、物流、报关、检验资源等。“所需金融资源”指贸易业务开展中所需的资金、信用、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等。此处的“信用”,包含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此处的“金融”,指任意两个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存在于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相互之间。
根据“所需贸易资源”是否为自有,可将贸易业务分为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两类。自营业务指贸易资源是贸易企业自己拥有、掌握、调配的,贸易企业开展自营业务的目的主要为赚取商品购销差价,以及依附于购销行为的其他收益,包括使用金融工具产生的收益等。代理业务与之相对,指贸易资源是属于合作方的,贸易企业在为合作方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收取服务费。
(一)自营业务风险识别
因业务模式是与上下游客户商议后达成的,在决定结算方式、交货方式等关键环节时,贸易企业具有较高自主性,自营业务具备可选择的、多层次的风险特征。表现在企业既可以选择开展较低风险的自营业务,也可以选择风险较高的业务。其中,风险高低与使用的金融資源之间存在“枣核型”关系,完全不使用金融资源,凭借自有资金“小本经营”,风险较小;充分利用金融资源对冲经营风险,风险也较小;只顾利用金融资源的“杠杆效应”扩张业务,不重视风险规避与控制措施,风险较大。
以下分别从商业信用、银行信贷、期货业务、期货性质业务四个层次识别贸易业务与金融资源融合后的风险。
1.贸易+商业信用风险
贸易+商业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违约风险。当贸易企业同意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买方承诺在未来某时点付款后,贸易企业的货物交付给买方,账面反映出应收账款。如不采取风控措施,未来某时点买方违约不付款,则贸易企业面临“钱货两空”风险。当贸易企业与买方达成销售合同,买方承诺2个月后按约定价格采购货物,因市场价格突然大幅下跌,2个月后,买方违约不同意按约定价格采购货物,则贸易企业在手的货物可能面临库存积压风险。
2.贸易+银行信贷风险
贸易+银行信贷风险,主要表现为银行授信资源的“杠杆效应”导致的风险。以开立进口信用证采购货物为例,国有贸易企业向银行申请开证时,因为有良好的信用,通常无需缴纳保证金,即可开出远期进口信用证,例如90天远期信用证。在市场行情看涨时,贸易企业可利用银行授信额度,申请开出大量90天远期信用证,在货物进口变卖后先行回收货款,90天信用证到期后再付款给银行,这样的业务可以帮助贸易企业利用信用实现资金融通。然而,当市价急剧下跌时,贸易企业必须按照合同金额向银行兑付信用证款项,此时,购入的货物越多,因市价下跌导致的库存积压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越大。
3.贸易+期货业务风险
贸易+期货业务风险,主要表现为超出锁定成本、规避风险的套期保值范畴,操作期货买卖业务的风险。例如某棉花贸易企业,每月向棉纺厂销售棉花20吨,为规避价格下跌风险,每月在期货市场卖出期货合约20吨,如果价格如期下跌,卖出的期货合约到期时,可通过买入低价的合约平仓,以获取利润,对冲现货市场的跌价损失。如果价格不降反涨,可从现货市场买入低价棉花20吨,以完成卖出期货合约的交割义务,仍可获取利润。这样的套期保值操作是风险规避方法,应予以鼓励。
然而,一旦违背套期保值原则,即品种相同或相近、交易方向相反、数量相当、月份相同或相近等,则可能面临较大风险。例如,棉花需求企业进行大豆期货交易,没有实际贸易相对应,单纯凭对期货价格的行情判断买卖大豆期货合约。开始操作的业务,可能运气不错,获得了高额利润。然而,根据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此时的经营者很容易产生乐观主义与过度自信,继续扩大合约买卖的规模。因期货交易具备仅需缴纳少量保证金,即可开展全额交易的“杠杆效应”,经营者对行情的一次误判,就可能将之前的获利化为乌有。此时的风险,相较于一般的货物贸易,在杠杆的作用下被放大,除了市场风险,还包含交割风险、强行平仓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4.贸易+期货性质业务风险
期货性质业务,指在正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机制与期货交易高度相似的业务。
一类业务为商品现货市场业务。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可以中远期合约作为交易对象。我国的现货市场大规模发展是在2000年以后,晚于期货市场。由于立法滞后和市场监管主体的缺位,一些电子交易市场采用期货交易机制进行市场运作,由此而引发的电子交易市场风险失控、地方金融秩序混乱、投资者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贸易+商品现货市场业务风险,主要表现为贸易企业以投机为目的在商品现货市场开展电子盘交易造成的风险,包括交易平台管理不规范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以及投资者在杠杆作用下投机失败的风险等。
另一类业务尚没有官方的名称,暂且称其为场外期货业务。这类业务是在未依法设立的市场中,参照部分期货交易机制开展贸易和投机业务。“未依法设立的市场”指既非正规期货交易所,也非地方政府批准的商品现货市场,而是众多贸易商与撮合公司自发形成的交易平台。“参照部分期货交易机制”指该业务借鉴了期货交易规则中最有利于简便、自由、低成本开展投机活动的高风险的交易规则和机制,如“标准化合约”、“对冲”、“平仓”等,却避开了风险控制机制,如保证金制度、逐日盯市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此处的“标准化合约”是在撮合公司撮合之下,采购方及销售方签订的,品种、数量固定,交货期相同的中远期货物买卖合同。品种一般为大宗商品,如与原油价格密切关联的苯乙烯产品。
该业务的实质是以博取合同差价为目的,大部分贸易商通过对冲形式了结合同。无法对冲的部分合同,由少部分贸易商进行货物交收。该业务的运作机理与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有相同之处,主要为频繁的合约交易行为;与期货市场的实物交割也有相似之处,即少部分合同项下的确有现货购销行为。该业务表面上与贸易业务无异,参与方包含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以及中国企业在境外注册的离岸公司或境外公司。既开展国内贸易,也开展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中,该业务以“提单转卖”形式进行货物交收,具有转口贸易特征。
场外期货业务的风险在于,一旦对未来价格的判断与市场变化趋势相背离,就要承担投机失败的风险。该业务无需向交易场所缴纳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参与交易的客户门槛低,信用也无从保障,客户违约风险极大;该业务没有强行平仓机制,没有涨跌幅限制,在市场发生大的波动时,无法采取措施避险,只能被动承受风险;“圈子”里的交易客户数量有限,交易的流动性没有保障,一旦某客户与大多数客户的价格判断相背离,其手中的大量合同极有可能无法平仓。
期货性质业务的风险,既无法通过正规期货交易的规则来约束和管理,又容易被贸易合同的表面形式掩盖其交易实质。因此,风险识别与防范难度较大。
(二)代理业务风险识别
本文中的“代理业务”,指“为贸易提供代理服务的业務”。有关“代理业务”的法律依据,可追溯到外经贸部 1991 年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对外贸代理的两种模式——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有明确描述。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由代理人对外承担,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权利义务由委托代理合同确定。
上述对外贸易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模式划分,除了以合同法律关系的不同进行区分外,即直接代理业务中,代理人不参与签订购销合同;间接代理业务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销合同。还可根据代理人赚取利润的方式对代理业务进行划分,直接代理业务,代理人只向委托人开出服务费发票,收取服务费,俗称“纯代理业务”。间接代理业务,代理人形式上通过参与签订购销合同,赚取买卖差价,与自营业务无异;实质上因代理业务的性质,代理人赚取的利润主要为服务费。也有一些间接代理业务,因为代理方向委托方提供了融资,利润中包含资金利息,本文将该业务称为“代理+贸易融资业务”。
“代理+贸易融资业务”指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融资或垫付资金的业务,存在于出口、进口、转口,以及国内贸易等各类贸易模式中。
1.代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具有“代理+贸易融资业务”特征的出口业务,主要为 “假自营真代理业务”。该业务形式上与自营业务没有区别,包括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客户和国内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办理结算和申报退税等。与自营业务不同的是,该业务由委托人与国外客户确定具体商务条款,代理人仅就商务条款进行形式上的确认,并进行有关业务细节的落实。尽管代理人与委托人约定,代理人仅负责提供相关服务,所有风险均由委托人承担(相当于委托人自行承担自营业务风险),代理人仅需承担未能如约提供代理服务的风险。但因为两层法律关系的存在(一层是代理人与采购或销售合同对手方之间的购销关系,另一层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业务的风险较之自营业务,具有新的特征。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销合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购销合同出现风险后,代理人责无旁贷地要首先承担风险,再向委托人去追偿。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追偿能让代理人成功地规避风险吗?大量风险案例表明,风险发生后,追偿往往无疾而终,即使代理人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胜诉判决,也无法执行到委托人的财产。
该“假自营真代理业务”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存在操作“四自三不见”业务的风险。所谓“四自三不见”,是指委托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代理人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出口业务。“四自三不见”业务大多起因于作为代理人的外贸企业片面追求出口经营业绩,也有些业务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而被境内外不法分子利用,甚至与不法分子恶意勾结骗取出口退税,使代理人成为被诈骗的对象。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以及“互联网+贸易”的运用,一种新的贸易模式——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出现了,该业务也属于代理业务的范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代理人,通过网络平台,为生产企业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业务性质与“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极为相似,同样存在违约风险、出口骗税风险等。为防范风险,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般会对申请通过平台开展业务的客户进行资质审查,对出口货物品类进行限制等。
2.代理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具有“代理+贸易融资业务”特征的进口业务,是目前贸易企业开展的较为普遍的代理进口业务。委托人的最主要目的是通过外贸公司来解决其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委托人仅需向代理人支付一定比率的保证金,例如20%,即可由代理人对外开立100%的银行信用证,此外还通过进口押汇等融资工具,延迟付款时间。该业务是利用代理人的银行授信资源对委托方提供融资,委托人可因此缓解资金方面的压力。这种方式下代理人承担的风险、责任较大,代理费率相对固定,例如1%,具有风险大、收益小的特征。特别是在代理人放弃货权控制的情况下风险更大。
“代理进口+放货业务+无有效担保”的模式,屡屡让国有企业作为代理人承担风险。代理业务中,代理人始终认为该业务的风险有委托方承担,甚至认为只要不垫付资金,就不会有风险。这是一种认识误区,因为具有融资性质的代理进口业务,已经具备显著的金融化特征,具有前述“贸易+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
3.代理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具有“代理+贸易融资业务”特征的转口业务,近年来已经引起了银行和外汇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贸易企业需避免开展“虚构的转口贸易”。所谓“虚构”,是指没有真实货物或者货物未动而资金空转,目的是为获取无风险套利及融资。
为获取套利及融资目的,委托方可以在境外注册两家公司,一家作为卖方,一家作为买方。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向卖方开出远期进口信用证(卖方出具的可能是假提单,或是重复出具的仓单),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可在境外变现,资金流转给买方,买方再支付给受托方,买卖双方之间不需要有物流,该资金圈可以循环往复。一方面,如人民币存款利率高于美元贷款利率(假设开立的是美元信用证),将信用证在境外变现的资金流入国内,可以获得无风险套利。另一方面,委托方可利用远期信用证达到融资目的。操作虚构的转口贸易,即使受托企业能控制先收款、后付款,也可能因涉嫌逃汇罪触犯刑法。
4.代理国内采购+贸易融资业务
具有“代理+贸易融资业务”特征的国内贸易业务,近年来模式不断创新,各种不同的业务模式,基本都具备相似的实质,即货物流与资金流相分离,简单地说,无论有货没货,都可以通过单据进行融资。此类风险的核心在于货权不可控,或货权虚拟化,贸易真实性存疑。因而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均较高。
以“委托采购业务”为例。该业务由提供资金的企业(受托方或代理人)接受融资方(买方)委托,向买方指定的卖方采购货物。资金流方面,委托方先向受托方支付一定比例保证金,受托企业收到保证金后,利用银行授信额度,向卖方开出全额银行承兑汇票。货物流方面,卖方收到受托方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将货物直接发给买方。合同与票据流方面,受托方与买方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卖方向受托方开出增值税发票;受托方与委托方之间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受托方向买方开出增值税发票。
货物流与资金流是如何分离的?融资又是如何实现的?本来,卖方发货给买方,如果没有受托方的存在,买方直接付款给卖方,钱货两清,业务完结,但无法实现融资目的。于是,买方与受托方达成双赢,买方提供卖方渠道和商品,受托方提供银行承兑汇票这一融资工具,买方在支付20%保证金后,可以先期获得100%的货物,剩余80%的货款,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例如3个月后),再支付给受托方。受托方通过该购销业务,可以获得一定的买卖差价,可以增加营业收入,甚至也不用垫付资金(如果银行收取的开立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也为20%)。
此时,委托方的融资目的实现了,相当于从受托方处获得了3个月的融资。受托方的关注重点在于收回资金,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偿还银行。至于货物是如何流转的,受托方并不关心。当然,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受托方会要求买方在收货后出具“收货证明”,以此证明买方付出资金后已取得货物,委托采购行为已完成。但是,上图中的卖方与买方如果为关联企业会怎样?中间的“实际发货”很可能演变为“实际省略发货”,有货没货都不重要,只要买方能出具“收货证明”,做成形式上收到货物;卖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可以立即贴现,贴现的资金可以流转给关联方——买方,供其向受托方支付剩余货款。这样的资金循环可以不断重复。受托方最大的风险就在于无法控制货权,一旦买方违约不支付剩余货款,受托方凭手中的“收货证明”起诉买方收到货不付款时,可能被法院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性质不明,法律关系不清,不支持受托方诉求;或者,即使受托方赢了官司,凭手中的一纸“收货证明”,根本追查不到货物,也执行不到买方的任何财产。
二、贸易业务金融化的风险应对
通过对自营业务多种类、多层次风险的识别可以看出,自营业务各环节的贸易固有风险始终存在,包括货物交付及仓储物流环节、货款支付及回收环节等;相关的风险主要包含经济环境、贸易政策、生产要素价格、商品价格、汇率等。对于自营业务固有风险,贸易企业应坚守深耕主业,熟悉商品特性、仓储物流特点,及时掌握外部环境的变化,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自营业务的固有风险之外,因金融资源配置不断升级,供应商及客户违约风险、使用融资工具的风险、借力期货市场等产生的投机业务风险等,又为自营业务风险不断加码,管控难度越来越大。对于金融化的自营业务,贸易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及客户的信用管理,投保信用保险;借鉴银行对信贷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理念,采用授信评级、额度控制等方式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在期货市场开展与贸易品种及数量相当的套期保值等低风险业务,避免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高风险业务;避免开展不受法律保护或有效监管的场外期货业务。
较自营业务高收益、高风险特征,代理业务理论上应该是低收益、低风险特征。然而,一旦代理行为与贸易融资业务相结合,委托人出现信用风险或遭遇市场风险,发生不守信用或被迫违约情形,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将会给代理人造成损失。此时,代理人需承担自营業务项下的责任,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特征。因此,对于金融化的代理业务,除了采取与自营业务相同的风险应对措施外,对委托方的信用调查与跟踪监控尤为重要。此外,贸易企业应避免经营品种的过度多元化,需要聚焦主要品种,熟悉供应链各环节,为委托方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服务,而非仅仅提供资金。
三、总结
金融危机之后各个国家对银行信贷的控制更加严格。在各种融资途径中,贸易融资是贸易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正确利用该业务模式,可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并促进贸易发展的作用。实践中存在的不当使用金融资源导致的贸易业务风险,关键问题在于贸易企业未能正确识别和应对业务模式中的风险。正确识别不同贸易模式的风险,有助于企业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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