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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2018-08-24石蕊

祖国 2018年15期
关键词:苗头红脸从严治党

文/石蕊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要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只有时时刻刻把纪律挺在前,“严”字当头、防微杜渐,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才能防“大病”于未萌,才能真正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就是厚爱。

提出问题:实践第一种形态的意义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毫无疑问要用严明的纪律、严格的党内监督,管住8900多万党员和45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能以惩治“极极少数”代替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党内监督要体现在平时,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使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纪律的约束中,把牢第一道关口,防止问题党员越走越远。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为此,第一种形态的提出,既是监督理论上的创新,也是监督理念上的转变。转变的核心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并使其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有助于筑牢第一道防线。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无论是热播的反腐纪录片,还是公开的贪腐官员警示材料、忏悔录,很多落马干部都讲到,如果当初有人敲打一下、提醒一下、呵斥一下,自己可能不会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确实,如果在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能尽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很多违纪违规就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一种形态涉及的问题往往发于初始,范围广、基数大、类型多,处理越早越有效管用,越有助于建立起全面从严管党的第一道防线。

有助于彰显治病救人。干部从“好同志”堕落成“阶下囚”,往往都不是一蹴而就,中间有着从量变走向质变的过程。对犯错误的干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看似爱护,实为纵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党始终坚持的方针,毛泽东在延安整风时期就反复强调“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犯了错误的人,大多数是可以改的”。第一种形态是对传统方针的继承延续,党组织和纪委通过各种方式,使干部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就被及时提醒、得到组织帮助,防止其越陷越深,充分体现着防微杜渐、宽严相济的原则,既是对党员干部的关爱,更是一种爱护。

有助于推动正本清源。“四种形态”是相互配合、紧密衔接的,体现了惩治与教育的统一。用雷霆霹雳手段等刚性措施清理存量腐败,强化“不敢腐”,运用好第一种形态,通过红脸出汗等柔性措施让党员从被动敬畏转变为自觉遵循,打牢“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基础。因此,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并不是放弃后三种形态,而是一手抓高压惩腐不手软,一手抓正本清源不懈怠。

分析问题:实践第一种形态的难点

实践第一种形态,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看似抓的“小事小节”,却是防止“破纪”演变为“破法”的第一道防线,体现着对党的事业负责的态度,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日常监督、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通过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发现错误苗头及时谈话提醒,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但是真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说易行难,其工作本身的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具体实践运用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认识上不去,不想用。主要是由于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战略新理念新精神学习不够、理解不深、把握不准,认为第一种形态抓得再好也很难看到成绩,存在抓“大”放“小”、重“惩”轻“教”倾向,不愿意做谈心、谈话、函询等基础性、前提性工作,未能深刻认识到把落实第一种形态作为长期性工作贯穿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的重要意义,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误区。

心理有顾虑,不敢用。一方面,由于好人主义思想作祟,存在“批评上级怕被为难,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自我批评怕丢面子”等思想,受到“熟人社会”人情因素的干扰,缺乏勇于担当、敢于较真的勇气,对苗头性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便开展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是底气不足,只说现象,不谈具体人和事,不痛不痒。另一方面,部分党员干部不能正确看待、理性对待谈话、提醒,不珍惜向组织表述忠诚、袒露心扉的机会,有的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客观上也给落实第一种形态带来了一定困难。

方法不得当,不会用。主要是对运用第一种形态有哪些具体方式方法不了解,理解片面,甚至单纯认为是每年开开民主生活会,搞搞批评与自我批评而已,或者仅使用集体谈话、约谈等单一方式,而忽略通报批评、函询等方式,导致手段不多。已经使用的方式,又往往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习惯于现成的方法、模式,导致力度不够,效果也不佳。

担当不称职,不屑用。主要还是部分党员干部由于精神上“缺钙”,理想信念不坚定,党的意识、责任意识、党性原则不强,不能做到以身许党、身心归党,导致自身不过硬,自我要求不严,不能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关键时候不敢发声,不敢去监督别人,甚至选择“打太极”、“和稀泥”,选择当左右逢源的老好人,不屑于把实践第一种形态的担当看成是一种责任、一种追求、一种境界。

解决问题:实践第一种形态的建议

压实党委主体责任是关键之举。把握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处在日常监督管理的第一线,与干部接触多、对情况了解深,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党员干部的苗头性问题,最有利于开展批评提醒。这就需要通过向下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督促下级党组织直至基层党支部把第一种形态抓在手里,看到苗头就去提醒,听到反映直接过问,存在问题及时查处,把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时刻摆上重要位置、有机融入日常工作,在严、细、深、实上下功夫。只有各级党组织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体现在日常,从一点一滴抓起,才是真正的全面从严。

抓好学习教育是重要基础。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这就需要各级党组织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和实践“四种形态”,深刻认识第一种形态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只有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早教育、早警示、早纠正,防患于未然,把问题消灭在初发之时,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真正实现管住大多数的目的,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干部、挽救干部,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用好谈话函询是有力抓手。《监督执纪规则》在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方式方面,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了“谈话函询”方式,这不仅仅是处置方式本身的转变,更是立足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理念和实践创新。各级党组织需要围绕党员干部党性作风蜕变由小到大、问题从轻到重的演化规律,按照层层设防、级级阻挡的思路,区分不同情形,明确谈话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既解决具体问题,又深挖思想根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干部思想上受触动,从内心深处接受教育和洗礼,最终相信组织、忠诚组织、依靠组织。

实践好后三种形态是重要保证。用好第一种形态,绝不意味后三种形态可以放松甚至力度减弱。相反,如果没有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的强大惩戒和震慑作用,无论是实现去存量还是遏增量,第一种形态的效果都无法保证。因此,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时刻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不仅需要,更是必要,只有利剑高悬,只有震慑常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才能有预期的效果。

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人就最讲认真。实践第一种形态,贵在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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