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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法中地缘新格局

2018-08-22楚静文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1期
关键词:新格局经济法全球化

摘要:国际经济法,是适应当代国际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的,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权就经济交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当代国际经济法受到了地缘影响,具有一定的地缘性。基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世界范围内科技与经济的双重影响,逐渐出现了一些值得我们深入探索与研究的新问题。经过了几十年的探索与研究,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也已经逐渐向多元视角的方向发展,而越来越多的研究视角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本文浅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并基于多重视角,对于当代国际经济法中地缘新格局的基本状况进行了分析与阐释。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地缘新格局

引言:

经济全球化作为当代国际社会发展的基本特征之一,必然带来国际关系的变动,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存在于后续发展带来了许多影响。随着时代的变迁,国际经济法也不断呈现出更多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也形成了新的理论。目前,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作为前提性问题,也是当代研究学者绕不过的话题。本文讨论并延伸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并对于当前国内学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若干视角进行了阐述与分析,其中包括南北矛盾视角、法律形式主义视角、人本主义视角等等,并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新格局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的进程中,形成了两种理论,其中一种理论被称为狭义说或者传统派;另一种理论被称为广义说或者新兴学派。在对国际经济方研究学界,持狭义说理论的学者较少,持广义说理论的学者居多,而如何给国际经济法定义,也是当代学者所主要讨论的热点话题。在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中,其调整对象是有界限有范围的,属于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也是发生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公共协调运行的过程中,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区别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因此,首先要明确其调整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够明确国际经济法所体现的事物的本质与属性;其次,在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中,无需列出该法主体;最后,在对国际法定义的过程中避免使用含混概念。由此可见,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可以总结为:国际经济法指的是作为调整两个及以上国家之间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经济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归纳,换句话说,国际经济法是调节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的统称。

二、当前国内学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若干视角

(一)南北矛盾视角

国际经济关系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占据了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即南北关系。很多著名国际经济学研究学者,都主张以南北矛盾的视角分析国际经济法,基于这一视角分析可得,中国的崛起已经对一些发达国家造成威胁,导致其极力遏制中国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实行不同的政治制度,使得某些发达国家对中国严加防范。因此,及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并充分发挥其积极建设性作用,有助于维护稳定的国际关系。

(二)法律形式主义视角

基于法律形式视角,其核心主张是坚信法律制度是封闭的,且逻辑自足的一种概念体系,其最基本的两个要素是:机械演绎推理、封闭性规则体系。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间经济关系,另有学者认为调整对象是政府间经济关系,跨国经济关系是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新兴因素,其中包括跨国公司、超国家实体欧盟、单独关税区等等;而最久远的调整对象则是涉外经济关系,其中包括国家机制关系以及和平交换关系。

(三)实用主义视角

当代,法律實用主义认为,国家设置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福利;法律具有工具性,体现在在特定的时代环境下解决现实问题的工具;对法律的客观性持怀疑态度,认为法律具有反基础主义特征;法律并不是被人们所发现的,而是被人们所创造的,指出国际经济法具有实用性。

三、浅析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新格局

(一)简述西方中心的地缘既存格局

历代研究学界都曾经对“欧洲中心论”进行过不同程度的批判,但现代多数国家,包括中国,所设有的法律多数源于欧洲。通过研究并分析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可发现,从地缘视角来看西方特征的确十分明显,其中“西方”通常情况下指的是源于西欧文明,进而逐渐演化而出的国家群体。为了让西方国家主导国际经济法的地缘特征更为明显,美国等众多西方国家在这一法律设置上煞费苦心,

(二)东西模式的竞争及其结局

随着经互会的出现以及一度兴旺,也吸引了很多亚非拉国家的积极参与,但是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东西对决胜负已定,经互会也在冷战结束后宣告解散。而经互会的最终崩溃,也使得西方国家终于平定东方国家,国际经济法从此也成为西方国家一统天下的法治模式,最终使得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规,最终取代了计划经济法规。

(三)国际经济法地缘新格局形成中的中国要素

对于国际经济法规中地缘格局变化来说,主要是因为西方国家不愿舍弃主导地位,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扩大,对于国际金融法的构造、国际投资法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多方面都有着较高的话语权,进而更好的带动了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就此而言,未来将会是以中国为首组成新兴经济体集团,在与西方国家集团的冲突与协商中,共创国际经济法的新规则。

(四)国际经济法地缘格局重构的契机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属于国际经济法被西方国家主导的高峰时期,其中WTO的出现及其机制也是这一时期的杰作,WTO所提倡的经济全球化也将社会推向了更加繁荣的时期。作为国际经济法地缘格局重构的契机,新兴经济体作为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兴动力,而国际经济法的法规表现出一定滞后性,而这种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际经济法中地缘格局的重新构建,但对于其发展总体趋势没有很大影响。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当代国际经济法也受到了一定影响,而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对象以及性质的讨论,国际上始终存在争议,普遍认为国际经济法所侧重于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但这种关系究竟是应该仅限于国家间的关系还是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私人间的关系,这一问题有待研究。而基于国内学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不同视角,例如南北矛盾、法律形式主义、人本主义视角等等,对于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新格局进行了探讨,其中包括西方中心的地缘既存格局、东西模式的竞争及其结局、国际经济法地缘新格局形成中的中国要素,以及国际经济法地缘格局重构的契机等等。随着新型经济体的出现,关于国际经济法中地缘格局的影响也较为深远,尤其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日渐频繁,经济往来活动也越来越多,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地缘新格局这一话题的探讨也永无止境。

参考文献:

[1]何力.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新格局[J].政法论丛,2016(03):11-16.

[2]李万强.国际经济法存在与发展的新视角[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57(01):84-93+205.

[3]赵骏.体用兼具: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释义[J].清华法学,2018,12(01):51-61.

[4]沈四宝,盛建明.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J].中国法学,2006(03):118-122.

作者信息:楚静文,女,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工作单位: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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