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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与经济法互补性

2018-08-22苏志强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1期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市场经济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提高,市场经济中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法律作为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民商法是调试市场经济,稳定市场发展的法律,经济法是保证国家经济利益的法律,二者都对市场经济有着深远的影响。二者的互补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法律保护环境,让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如果缺少了这种法律的保护,就会出现许多的问题,造成个人、社会、国家的经济水平的下降,因此要注重两种法律的使用和融合。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

引言:

民商法顾名思义由民法和商法组成,是对社会个体之间经济往来活动进行规范、保护的法律。经济法是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之后制定的法律,主要作用是稳定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制度是提倡多种经济体制共同发展的,这就产生了经济体制之间的差异,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使用能够有效解决市场差异,调整市场份额,让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两种法律相辅相成,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联系

(一)内容的交叉重叠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维护。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出现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支持,是国家保护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式。经济法实质就是从民商法中独立出的法律,所以两种法律的内容会有所交叉。民商法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市场主体,侧重个体的经济利益保护,从而推动整个经济市场的进步。而经济法主要是解决个人利益对经济发展的伤害问题的,通过配置经济资源,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两种法律都是国家为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保护法,都是为市场、国家服务。两种法律内容上的交叉重叠正是国家不断完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重要表现。

(二)取向的相同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有多种主体,各种主体的实力都不同,如果没有弱势市场主体进行保护,那么其很容易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消失,这时就需要国家法律的保护。经济法是民商法的现代化体现,是私法的公法化形式,所以两种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相同的。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受众群体虽然不同,但是从实际上说两种法律最终的受益者都是我国的人民,都在提升着人民的生活水平,保障的都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虽然两种法律通过不同的形式进行市场经济的维护,但是两者实际的取向是互通的、同向的,都在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三)法律责任的弥补关系

民事法律责任源于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对于自由意志的违背,经济法律责任源于国家的对于市场经济的干预过重,所以经济法律责任对民商法律责任有重要的弥补作用。民商法尊重市场主体的事先约定,主要的责任形式表现为事先约定的违背,就是要求主体要对违约的后果进行承担。经济法是通过法律规定责任形式,让市场主体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当出现经济问题时,用适当的法律处罚当事人,以此来规范调整民事主体中的自由意志过度问题,实现了法定责任对于约定责任的弥补。民商法奉行等价赔偿的理念,面对社会整体利益受到侵犯时无法发挥很好的作用,不能让当事人承担经济法律责任,而经济法要求当事人必须弥补违法所造成的伤害限度,实现了惩罚责任对于补偿责任的弥补。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互补

(一)权力调控的互补

权力具有三种属性,其中有以市场为代表的私权、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以社会为代表的共权,三种权力是互相制衡的关系。民商法的主要功能就是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害。民商法重点在于市场自治,让市场经济中的各个主体都能够按照个人意志形式,不受外部任何形式的意志欺压,保证主体的经济交易自由。在民商法的作用下,市场主体高度自治,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主体通过自己的想法排除适用的法律,另一种情况就是主体只有主动进行诉讼时法律才能发挥作用。市场高度的自治发展到极端情况下就会出现私权的滥用。经济法的主要功能就是防止私权的滥用。经济法重点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从国家财政、社会金融、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操作,使用国家的权力对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市场经济活动进行限制,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会用个体的发展换取社会整体的发展。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互补让私权和公权都得到了有效的制约,让市场更加稳定,保证了权力之间的平衡。

(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互补

正义是一种道德标准,在市场当中的体现就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公正性,法律就是带有正义性质的条文,是国家维护经济活动公正性的手段。民商法是一种注重形式主义的法律,不管市場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强弱,对所有的市场主体采用同样的保护,赋予每个市场主体同样的权利,让每个市场主体履行同样的义务,不对市场主体进行深度的识别。在民商法的使用下,市场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流于表面,过于形式化,忽略了实质的正义需求,不能做到实质的保护。经济法是一种注重实质主义的法律,根据市场中主体所占的市场份额和主体的实力进行保护,对不同主体实施的保护力度不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让法律保护呈现出多样性特征。在经济法的使用下,市场中实力较弱的主体受到的保护力度更大,得到的权利更多,履行义务的规则更少,实现了市场实质上的公平。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互补让形式主义和实质正义都得到了保证,让市场主体之间的差异变小,实现了市场的整体发展。

(三)市场调节与国家调控的互补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项是市场调节,就是遵守市场的价值规律进行经济调节。一项是宏观调控,是国家通过行政和财政手段进行市场调节。民商法保证了市场调节灵活性,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实现市场内部的有机管理,发挥市场的主观能动性,让市场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没有强制性的规范限制,给予市场充分的自由。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的规则,在市场中良性竞争,提升市场的经济利益。经济法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权威性,通过强制性的规范,通过国家的干预来帮助市场解决问题。国家可以通过政策制定和财政支出对市场进行调控,弥补市场自我调节的漏洞。经济法在整治市场环境当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为民商法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市场环境。在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时采用的是市场调节,但是在经济运行过快或过慢时就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互补让经济调节和国家调控的作用共同发挥,对经济市场进行调整,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以长期发展。

结语: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就是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维护市场主体的个人盈利权力。经济法的主要作用就是保护社会共同利益,维护社会的平衡,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互补是权力的互补、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互补、市场调节与国家调控的互补,两种法律的结合,促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推动了社会主义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贾萍.市场经济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J].知识经济,2013(04):25-26.

[2]赵晨伊.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21(06):184-186.

[3]范丹妮.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299.

作者信息:苏志强,男,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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