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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电子商务环境的我国民商法体系优化创新

2018-08-22李雯琦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1期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创新

摘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逐渐成为全球通信与交易的主要媒體。1997年起,欧盟发布的欧洲电子商务协议及美国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电子商务在迎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基于此,本文以电子商务为背景,探讨分析民商法系在实际应用中的优化及创新。

关键词:电子商务;环境;民商法;体系;优化;创新

引言

在互联网的开放网络环境下,买卖双方已处于非实际交流环境下,通过第三方电子交易软件即可实现买卖交易全过程中,在降低时间成本及人力成本的同时,也产生一系列的电商管理不规范及电商发展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及互联网金融的形成构成严重威胁,需要在现阶段的民商法体系运用方面,充分的考虑电子商务发展对于传统经济发展影响的实际问题,以此为我国民商法体系优化与创新完善创设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一、电子商务环境的我国民商法体系内容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根据数据显示,电子商务的交易额每年增长40%,速度之快,足以达到国际化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因而间接说明电子商务拥有庞大的消费群体及互联网的超影响力。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在给公众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挑战着传统民商法律的规则。传统的民商主体是经过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等在可被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而网络市场则不同,可跨行业跨地区进行操作,使得其发挥出了高效便捷等特点。由于是在网络空间中,买卖双方均是虚拟的主体,所以极易出现交易纠纷。而我国对于类似的虚拟主体商业行为,相关规范法律内容尚未完善,使得买卖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现由于法律对于虚拟行为的权利义务还未有明确规定,导致了诸多实际性问题的产生。我们都知道,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依托于网络完成,其具有虚拟性,并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依靠书面打印等形式。而电子签名,非可以长期留存的物理实物内容,在有效规范这一方面,尚有疑惑。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民商法体系存在的实际问题

(一)民商事主体确认过程中的基础性问题

电子商务未来可期。虽然大部分企业已在逐步建立自己的电商平台,但还有少部分企业仍难以适应电商发展环境,进而退而求其次走传统市场销售模式。由于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且对电商文化的了解甚少,以致于部分企业投入成本过高,实际有效回报率缺相对较低。部分企业对于流程及销售手段的知之甚少,仍会对企业电子商务这块的建立有所影响。物流成本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实际影响也相对较大,其主要影响范围囊括以下两个个方面。首先,是物流公司的成本过高,导致了某些周边电商行业发展受限。其次,部分电商对于物流公司的选择并不合理,并未按照规范化标准开展物流管理合作,相关的合作内容难以受到现有民商法体系保护,且对于民商法的重视程度较低,使物流公司的成本及效益管理成为影响电子商务环境下民商法体系优化创新的重要要素。

(二)商业行为方面的管理及主体性问题

目前,我国如阿里巴巴、京东、米家有品、网易严选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已然崛起,充分实现了市场的内外统一。该类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可实现让企业自行采购,同时具备海外产品自行销售的能力。所以,在未来,第三方平台的重要性可以说是不可忽略的。其经济体制内容逐步向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发展,民商法体系的运用也将不仅局限于传统的物理交易层面的商品交易管理,而是要做好对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交易的进一步规范,使民商法的应用成为电子商业平台商务发展的重要主体,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条件。现阶段的电商平台发展对于商业行为管理主体认知不全面,对于有关民商法内容的了解也并不深入,未能切实的感受到民商法在保护电子商务平台及公众基本利益方面的实际作用,使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方面应用有效性大打折扣。针对以上问题,应结合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制定多套民商法商业行为管控机制,以此一方面有效的制约电子商务平台商品交易不规范行为,保障消费者及公众的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也为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现代化及规范化发展提供更过阔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契机。

(三)经济管理及权利救济方面的实际性问题

经济管理及权利救济问题主要体现在社会化问题方面,受传统社会化商业经营模式影响,传统的商业经营对于经营者的法律管理意识要求较高,复杂的审批管理环境直接对经营者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其形成一定的民商法管理概念,进而为其后续阶段的企业合法经营及科学开展经济管理创设了有利条件。而现代电商由于经济发展构成复杂,其根本利益错综复杂,经营者对于有关民商法体系内容的了解有所欠缺,相关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管理方面不规范问题严重,尤其是制假造假问题尤其猖獗,其根本要素在于经济管理体系的建设存在基础性漏洞,相关投资者及权利救济方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性质尚不熟悉,对民商法的运用仅停留在理论形式方面,执行过程中受电商投资管理环境、电商经营结构等多方面影响,使其难以合理依据法律内容对电商平台的非法行为予以惩处,导致民商法在电商经济管理及权利救济方面失去实际意义。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民商法体系优化创新途径

商民法内容的有效健全,将进一步保障法律管理公平性及有效性,进一步打击电子商务平台售假制假行为,努力创设良好的电子商务平台商品交易环节。首先要根据现阶段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现状及民商法管理内容,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力度,相关的法律处罚金额需要达到个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总资产的50%以上,有关制假售假人员应承担相关的刑事管理责任,并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不利问题,追求相关平台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加大处理管理力度,采取单次售假直接关店的管理方法,遏制售假制假问题的二次发生,并剥夺相关制假售假人员电子商务终身经营权,严厉打击电子商务平台的非法行为,将现有的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标准上升至新的高度,逐步提高电子商务平台民商法管理标准,由于我国现阶段电子商务民商法管理标准相对较低,因此在电子商务平台环境下对民商法体系优化与创新必须参考UnioneuropéenneEN标准及美国FDA认证标准,从而确保电商发展环境下民商法体系内容得以进一步优化与创新,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我国民商法体系优化创新并不能单一的从商品交易管理及法律内容完善角度出发,由于我国的民商法执行管理标准较低,所以必须参考部分发达国家的民商法电子商务平台管理内容,根据现有的法律管理条件做好深度的民商法管理完善,使民商法切实的成为保障公众实际权益及规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的重要根基。

参考文献:

[1]雷京卫.电子商务环境中民商法的发展创新[J].改革与开放,2017(21).

[2]张力.信用社会的软法治理——以赔礼道歉的法制化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3,31(2).

作者信息:李雯琦,女,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工作单位: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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