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
2018-08-22孙世尧
摘要:本文主要是描述了《婚姻家庭法》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的问题,写出了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所遭受的问题,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最后写了一些自己的看法观点,还有对现存不足的分析思考。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的不足;思考
一、前言
《列子·天瑞篇》中说道:“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这种男尊女卑的思想从古代儒家思想诞生之前便已经存在,那时妇女地位低下。发展到今天,虽然提倡男女平等,但是这种观点还未深入人心。于是歧视妇女的观念先入为主。为了保护妇女这个弱势群体,为了使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有《婚姻家庭法》以及司法解释,《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同时,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也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足以看出我国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虽多,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对妇女的保护,不仅要体现在法律条文中,更要在社会实践中加以落实,从而使其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以便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共创美好家园。无论从法治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研究,以使制定妇女平等权益法律制度更为完善,则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二、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妇女各项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是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现在主要来探索婚姻家庭方面所存在的比较严重的侵权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暴力方面
由于受中国古代传统“三纲五常”思想的影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范围的人群中还是常见的。例如在许多偏远的农村地区,法院在涉及离婚案件的审理中,依然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认为老婆是自家的,“打老婆”并不犯法。在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的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故“打老婆”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已经上升为家庭暴力。在严重的情况下,实施家暴的人亦可能受到刑事的处罚。来自中国的调查资料显示在,中国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特别是在离婚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高达47.1%。”这些真实的数据,让人看起来那么的触目惊心。回想一下周围的人物和事情就可以得知,这些数据所展现出的问题是非常常见的。家庭暴力,不仅会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体上的伤害,而且也使得她们心理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从更深层次上看也可能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总体上来说,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我国古代男尊女卑思想的严重影响。其次,男士和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一直存在的差距。再次,生活快节奏,人们的压力增加。最后,社会在发展,受社会环境的影响等。
(二)离婚方面的问题
关于离婚方面的问题,《婚姻法》中以条文形式明确予以了规定,并对特殊情况下的妇女权益予以保护。总的而言,我国在离婚上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是相对完善的。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开始体现,尤其是在财产的分割与虚构夫妻感情破裂的方式上,规避法律更加隐蔽和巧妙,造成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后果加重。曾见过这么一个案例:主要内容是一对夫妻,丈夫有了外遇,妻子为了孩子一直没有提出离婚。由于邻居鄙视的眼神,丈夫经受不住压力,说要出去经商,改邪归正。有一天,丈夫说在外面过的挺好,让妻子一起出去生活。由于妻子走得着急,也没来的急和亲人打招呼。一晃三年过去了,妻子都没有回家看看。有一天,由于特别想家,妻子决定回来看看。一回来才得知,丈夫已经以妻子失踪三年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了离婚。并且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妻子不服,找丈夫理论,这时才得知,丈夫为了和自己的情人在一起,不惜限制自己的自由,造成失踪的假象。此时,丈夫已经和第三者领了结婚证,成了正式的夫妻。妻子无可奈何,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又是一个悲剧即将发生。这个例子,足以看出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在一些方面还是不够完善的。一旦农村妇女提出离婚,就会面对很多的困难,其中包括了自己原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离婚以后的正常生活没有保障。若丈夫不同意离婚的,还可能受到暴力袭击,还有就是许多女方的家人认为离婚是一件非常丢人的事情,倘若自己的女儿提出离婚,父母首先是不同意,其他的家庭成员也不支持。就算是家人同意了,在离婚过程中,也会面临许多其他的问题,主要是是财产分割问题,特别是对于住房的分割。在农村,住房一般都是由男方出钱出力来盖的,离婚的时候,女方不是那么容易就可以得到房屋的所有权。通常最后受损失的还是妇女。在离婚的诉讼过程中是需要有大量证据的,但在家庭生活正常时要保留证据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情。可以导致离婚,存在最多的就是包二奶、同居等“第三者”插足问题。在物质生活日趋丰富的今天,人们的生活得到了满足,但是心里却逐渐变得空虚寂寞。于是男的开始了搞婚外恋情,包二奶,甚至为了情人和自己的原配妻子走上了离婚的法庭。刚开始的时候,妇女为了自己苦心经营的家庭,总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但是,男士的贪得无厌总是不能够停止。妇女的苦心等待换来的往往是丈夫的一纸离婚协议书。最后的最后,受到伤害最大的往往还是妇女。
参考文献:
[1]《列子·天瑞篇》.
[2]罗慧兰:“中国加拿大反家庭暴力立法及社会干预机制的比较”, 载《中国妇女报》2001年7月9日.
[3]《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
[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6]美国加里·斯坦利.贝克尔:《家庭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第1款.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出版.
[9]安德烈·比尔基埃:《家庭史》(上册),三联书店1998年版3.
作者简介:孙世尧、男、聊城大学法学院17级研究生、专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