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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职务犯罪防控对我国启示

2018-08-22金朝榜欧阳娟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1期
关键词:中德职务犯罪预防措施

金朝榜 欧阳娟

摘要:职务犯罪是世界各国的政治诟病,它不仅违背了国民对政府的期望,也对政治生态产生了极大破坏。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也是典型的腐败形式,如何采取有效的手段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难题。德日均为大陆法系,且在职务犯罪领域拥有一套成熟预防的体系,它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关键字:职务行为; 贪污受贿; 预防控制

正文:

职务犯罪问题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政治诟病,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罪、构建廉洁政府,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价值追求。为积极探索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政治学家和法学工作者为此耗尽毕生心血,各国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职务犯罪防控模式。德日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对我国法治产生了深远影响。以德日的职务犯罪防控措施为参照体系,进而衡量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与预防措施之差异,找出症结之所在,这对于完善我国职务犯罪预防措施有重要意义。

一、中德日职务犯罪中核心文化比较

中德日三国分别代表着不同的价值文化,德国作为西方大国,其典型特征是“法治文化”;日本的 “耻文化”是其“国民性格”;而中国则深深的烙上了“儒家思想”的烙印。三种文化背景,表现在职务犯罪领域也表现了不同的特点:(1)日本:日本人的耻感文化在伦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有学者认为“真正的耻感文化依靠外部的强制力来做善行。真正的罪感文化则依靠罪恶感在内心的反映来做善行。日本就是这样的民族,其名誉的含义就是按照自己心目中的理想自我而生活,即使恶行未被人发觉,自己也会有罪恶感,而且这种罪恶感会因坦白忏悔而确实得到解脱,因而日本的恥文化促使其内在反省,行为约束。(2)德国: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是罗马法的直接继承者。法治文化在德国根深蒂固,公民崇尚纪律,崇尚秩序,崇尚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国民都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自我约束能力,因而2016年全球清廉指数较高,位居全球第十。(3)中国:儒家强调“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中国古代一直认为读书做官是施展抱负、兼济天下、光耀门楣的唯一途径,近代以来“崇官心理”虽有所弱化,但仍深受其影响。中国作为东方大国,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权力社会,国民崇尚“中庸”之道,形成了较强的“权文化”。因而在面对职务犯罪问题上,德日两国的“法治文化”和“耻文化”能够让犯罪扼杀于摇篮之中,而在中国,“权文化”,则易使公权膨胀,在无相应的配套体系与制度予以规则情况下,最终演化为职务犯罪。

二、中德日职务犯罪防控体系比较

在职务犯罪防控体系方面,中德日三国均强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全方位反腐。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与措施方面却存在较大的差异。

(1)防控主体:《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第六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了各缔约国反腐基本原则与机构设置。德日两国根据规定均单独设立了相应的预防腐败机构,并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而我国则是以“检察反腐”为轴心的一套反腐体系,并且以事后反腐为主导,对事前预防,既无独立反腐机构,也无专业人员,而更多的预防机制则依附于纪委机构和政府部门。《公约》对“预防性反腐败机构职能”要求,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纷纷设立预防机构,但是反腐败机构的性质定位和“独立性”,在我国地方立法中缺乏实质有效的规定和保障。

(2)防控措施:《公约》提出建立职务犯罪的预防机制,主要包含预防与惩治两种方式,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特定时空进行监督控制,对于触犯刑法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这两个方面需要相互配合,二者缺一不可。中德日三国在预防职务犯罪领域,均结合了两种模式,均强调预防措施的多样性和有效性,但是具体内容又有所不同。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a)德日在注重职务犯罪的惩罚机制同时,更为关注职务犯罪的预防;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主要集中于对犯罪的惩戒,《刑法》第八章和第九章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是预防犯罪的主要立法内容,对于预防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党规党章、政府决议等红头文件。(b)在具体的预防措施方面,虽然都强调社会预防的重要性,但德日以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对其预防措施的适用条件、范围及其程序都具有明确规定,例如德日采取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的方法,加大利用科技手段来预防腐败,建好完备高效的资金交易信息系统,尽量减少现金流通量,从而建立起健全的公民财产申报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等规定,为反腐败斗争和反洗钱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我国则更多的停留于政治层面的反腐,所规定的预防措施,往往比较笼统,具有号召性,却不具操作性。由此可知,较之德日的事前预防我国以事后刑事惩罚为主导,虽然打击是最好的预防,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治标不治本,终究不能长久。

(3)防控评估:德日在预防犯罪方面具有一套极为完善的预防体系,而我国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主要集中在事后的刑事处罚,因而在判断职务犯罪防控情况时,主要以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为基数,在预防方面却未纳入评估标准。因而有学者认为“我们论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时,无法求助于严谨的理论论证或令人信服的统计数据,而是更多使用一些修辞手段。”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预防职务犯罪,是将未发生的犯罪作为评估对象,其成效难以用数据予以展示,进而加大了预防犯罪的评估难度;二是,我国评估体系自身所存在的缺陷,先天不足导致无法评估。笔者认为,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应当是将视角聚焦于犯罪中的一般预防,因而在监督机关的政治考核时,应当将犯罪预防纳入评估标准。我们虽无法统计职务犯罪的预防政级,但是能够以举报、信访、职务犯罪的数据予以间接反映。

结语

腐败问题是人类的顽疾,古今中外,皆是如此。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廉政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过程,唯有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认准方向,踩着不变的步伐,把正风反腐不断引向深入,才能将职务犯罪的防控工作真正落实实处。结合我国犯反腐现状,我们不难发现与德日等“清廉国家”的差距,这不仅具有防控措施、防控立法等方面的因素,更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职务犯罪的防控是一个综合过程,我们应当向德日学习,取长补短。

参考文献:

[1]本尼迪克特:《刀与菊》[M],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第202页

[2]杨晓光:《科技防腐与政府管理体制创新》[J],载《政策》2008年第4期,第54页

[3]参见杨圣坤:《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失灵的思考》[D],中共中央党校博士论文,2012年第31页。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金朝榜1994.2.10,男,汉族,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第二作者)欧阳娟1995.2.12,女,瑶族,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150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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