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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不足及完善

2018-08-22贾欣彦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1期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私有财产成为人们生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私有财产的保护就成为了社会中最为重要的话题之一,也是法律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但是在目前来看,我国的民商法中,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内容并不够完善,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这些漏洞在很大的程度上导致我国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不健全,需要对其进行改进。本文就从当前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入手,来探究民商法中私有财产保护相关内容应该如何完善。

关键词: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问题;对策

引言

私有财产是每个人最为重要的资产,其主要代表的是个人的经济实力。甚至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是人们在社会上生存的关键。如果私有财产受到了侵犯,那么将会导致个人的生活水平下降。这是必须要进行注意的。因此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一直都是较为严密的。尤其是民商法中,对于人们的私有财产保护非常的注重。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本的保护方式显然不适合当前社会的形式,因此必须进行全面的改进,才能够保证其不会出现任何的问题。尤其是民商法中,由于电子商务等形式的崛起,原本对于传统商业中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民商法就需要作出全面的改变。尤其是向着电子商务的方向作出改变,才能够确保其符合时代的需求。

1 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民商法中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是其民商法私有财产保护内容的制定关键,这些原则构成了完整的民商法私有财产保护的理念,其具体的原则如下:

1.1补偿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是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原则中的核心原则。其主要的内容就是当人们的私有财产受到了侵犯的时候,可以申请判断,要求侵犯者给予一定的补偿。这个补偿的原则通常是等量补偿。也就是说侵犯者侵犯了多少的私有财产,导致对方受到了多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就需要付出多少的赔偿。这样才能够保证被侵犯者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样就能够轻松的解决纠纷,不至于引发更大的纠纷。

1.2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是指的被侵犯者和侵犯者应该处于平等的底部。任何侵犯者都不能以任何的理由对被侵犯者进行侵犯。这样才能够执行第一条补偿性原则。如果不平等,那么就会导致受损失的一方得不到相应的补偿,从而引发巨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平等性原则就能够代表被侵犯者的利益。

1.3不主动干预原则。不主动干预原则指的是在被侵害者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司法部门不会主动干预。采用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私有财产是所有者的个人财产,未经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司法部门也不能够对其进行干预。因此,不能够主动的盘查所有人的个人私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不进行报案,那么其他人就没有任何的方法能够知道所有人受到了侵害。因此,民商法中采用不主动干预的原则。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所有人的私人财产。同时,所有人不报案,也代表所有人对私有财产受到侵犯的情况表示认可,司法部门也就无法进行追究。

2 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当前来看,我国的私有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这些问题构成了当前私有财产保护的现状。如果不对其进行全面的了解,那么我国的民商法中私有财产保护的内容永远无法完善。

2.1法律意识欠缺。法律意识欠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其主要指的是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对于自身的私有财产的观念不够深厚,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就不能够很好的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因此就导致了个人的私有财产受到的损失。这种情况必须加以解决才能够保证其不会出现任何的问题。同时,法律意识的欠缺还会导致私有财产的所有人在受到了侵害后,不能够及时的做出应对,从而让司法部门的工作不能够更好的进行。这是必须要进行完善的部分。

2.2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脱离了有效监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私有财产性质特殊。私有财产代表着个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是无权对其进行干预的。因此,对于私有财产,国家一般只能够进行保护和建议,却不能够对其进行全面的管理,因为这样会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就导致我国的民商法不能够很好的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从而使私有财产脱离了法律的有效监管。在私有财产所有人的私有财产出现问题的时候,也不能够很好的进行帮助。也就导致了民商法中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内容名存实亡。

2.3法律监管体系缺失。基于上一点原因,我国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法律监管体系其实是缺失的。因为监管必然会触犯到私有财产所有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也就难以建设一个合理的监管体系。从而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虽然我国也曾经出现过一些此类的监管部门,但是由于私有财产的性质特殊,其所产生的效果都不大,甚至可以说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作出适当的改进,才能够保证其真正的发挥效用。

3 民商法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对策

在当前来看,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对策应该从多方面入手,涵盖完善立法体系,提高公民意识等方面。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私有财产侵犯的问题。其具体内容如下:

3.1完善立法体系。完善立法体系是民商法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最主要的对策。其主要的原因在于立法体系能够在最根本上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同时,立法体系的建立,也能够看做是国家作为人们的后盾。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能够最有效的保证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益,而不会出现任何的问题。也能够解决上述的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法律监管体系缺失的问题。

3.2提升公民保护私有财产的意识。提升公民保护私有财产的意识是最根本的内容。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公民才是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如果其自身都不能够最大程度的进行保护,那么司法部门也难以进行接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一般需要采用两个举动,第一个就是普法活动。要按照地域,地区,城市等体系进行私有财产保护的宣传,告知人民,私有财产是人民最重要的财产,需要公民加以重视,否则会给公民造成巨大的损失,才能够保证公民对私有财产保护有一个最正确的认识。第二个就是进行一定的司法介入。当出现了一些司法部门能够明确察觉的私有财产侵犯案件的时候,司法部门应该对所有者进行一个劝导,让其进行报案处理。这样才能够让司法部门正式介入。从而更好的保障私有财产所有人的权益。

3.3严格落实司法实践中的财产保护机制。财产保护机制在很大的程度上能够有效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到侵犯。尤其是其通过司法途径来建立财产保护机制,能够从根本上进行财产的保护。在这个阶段中,私有财产的保护就是以国家为主要后盾。能够体现出国家力量的接入,从而提高人们对私有财产的认识。

结 语

私有财产是人们最为重要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的完善可以说是人们的诉求,也是社会的需求。尤其是顺应时代的民商法私有财产保护的改变,更是尤为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让公民更好的生活。

参考文献:

[1]赵文婧.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存在的問题与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14):32-33.

[2]武靓波.刍议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06):21-22.

作者信息:贾欣彦,女,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工作单位: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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