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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民商法体系优化研究

2018-08-22葛贇裕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1期

摘要:公民若要在国家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就需要通过国家所定下的信用考核体系。信用体系的建立以个人的行为为主,不受到他人影响,可完全代表个人过往的行为尺度。但观察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可知,我国正使用的个人信用体系明显处在尚未完善建设状态中。故本着尽快完善的建设原则,文章以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为思路,对民商法体系优化的可选形式进行了简单分析。望文中内容可以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些浅显的理论参考思路。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民商法体系;体系优化研究

引言:

人类社会需要由规则来束缚行为,于是专管不同领域的法律不断出世。而随着各种商业行动的不断扩充,人们参与商业活动也将受到一定束缚。个人信用体系就是对个人经济行为进行束缚的体系类别。个人体系虽然能够起到控制作用,但其主要的作用仍然是要将不同人做以区分,以免影响社会正常运行。民商法可以促进市场信用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也能对个人信用体系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当国家需要建设和调整个人信用体系时,便可以对民商法体系进行适当分析和调整。故针对此,本文所选定的这一优化调整方向便具有切实的研究价值。

一、民商法中有关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存问题概述

首先,个人信用体系内容的成型基本来自于个体本身。也就是说每个人获得自己的身份后,他们所拥有的信用体系起点相同。而随着个人发生不同的商业活动或经济活动后,他们的行为便会构成信用增减的理由。个人无法对他人的主观性经济行为产生直接干预,因此国内各个与经济相关的活动体若要以个人信用体系为主来衡量人们的经济行为与信任度,完全具有可行性。

但社会中构成元素众多,经济行为的产生条件和情境也各不相同。因此要如何定位个人信用体系的评级原则,便成为了当前国家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个人信用体系既然关乎到个人未来的发展,那么体系的建立就必然要做到公平公正,这样才能令整个社会都能在平衡和公平的条件下发展。而当前民商法中关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判定正处在不够细致的状态中,且随着国家经济活动形态和信贷领域的持续发展,个人信用的评价便越发困难。

二、当前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现存问题

(一)国内公民信用观念不成熟

中国与其他西方国家不同,我们国家的民众长期受到儒家文化的熏陶,对于一些经济层面的活动以及行为拥有相对固化的见解。例如在中国,勤俭节约属于传统美德,但多数家庭却对这种美德产生了一种错误的见解。即認为在家庭中消耗的资金越少,家庭越是勤俭节约。这种消费观念明显不成熟,与日渐提升的国家经济实力不匹配。同时这种观念也会令国家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进入被动局面,即人们若长期不变动信用体系,信用体系评价指标的设定便会越发落后与模糊。

(二)信用体系评价准则无法准确界定

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信用机构中,机构往往都会以自身的业务服务特征为主,设定针对于用户和参与者的信用评级原则。这种评级原则往往都通过了深刻的研究和专家认定,具有应用价值。但在民商法的落实视角中,我们国家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需要考虑到公民的方方面面,在地方机构中应用的信用评级体系便只能在地方应用,不能够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同时,个人信用体系投入工作后,会有多方人员同时拥有调查公民信息的权利。而当前我们国家在法律层面却并未实现对公民隐私的高度保护,因此从公民角度来看,当前的民商法仍然具有一定的优化空间。

(三)国家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建设中的难点

其一,民商法所包含的法律监管范围较广,而个人信用体系则偏微观。因此民商法即使要与个人信用体系进行融合,也只能在某一部分中实现融合。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基本原则是为执行个人信用体系做以法律保障。当前现实则为国家并未细致规定民商法中哪几个条文直接对应个人信用体系。因此当公民围绕个人信用体系产生法律纠纷时,即使是专业机构也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法律来解决矛盾问题。

其二,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存在内容上的不兼容性。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所面对的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各不相同,尤其当双方同时运行时,这种内容上的冲突性会被无限放大。不仅如此,负责民商法调节和个人信用体系监管的部门基本都分为两个不同的行政部门,双方在日常工作中监管着不同的信息库,分别处理不同的日常业务。故当双方未能在“分离”状态中随时保持信息资源上的互通时,一旦双方需要协同工作,就会在商议决策的过程中不断产生矛盾。

三、面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民商法体系优化途径分析

(一)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为己任

人的发展会受到许多外部条件的影响。首先,当公民在开展商贸活动时,可能某一个经济方面的决定就会对其未来的人生造成直接影响。而一旦因个人信用体系的评级存在误差,其未来的发展便会受到负面影响。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的评价体系应被细致完善,这样才不会对公民的正常生活和经济行为造成影响。同时,民商法中也应该针对公民的信息隐私权进行维护。例如细致的标定哪些机构的哪些部门能够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调查,以及对擅自调动公民信息者的相应惩治方法等。这样才能完善的保护公民信息不受到不法分子的影响。同时以往的经验显示,法律中对相关责任者的法律惩治力度越强,相关人员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就越强。因此在优化民商法体系的进程中,不但要以完善个人信用为己任,还要注重于尊重公民的基本权益。

(二)制定过程需着重考虑公民权利

个人信用体系的维护不能仅以维护信誉作为目标,因此在优化民商法的进程中,相关人员必须要细致的研究当前法律,将我国公民拥有的所有个人权益加以深入的列举。所有的分析工作和决策工作都必须要建立在完全科学和出于实际的基础之上。例如在近期内常常出现的公民信息隐私受损现象,相关人员便可以针对实际情况设定全新的监管法律。用以直接监管和维护公民的信息隐私权、网络信息隐私权,进而实现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增强个人信用体系实践的有效性。同时官方也需要对当前国家所应用的经济活动结构进行细致的研究,务必要以发展所需和公民权利为出发点,重新设定细致而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评级标准。设定标准时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评级标准均具有活动特征,即其可以在时代背景下进行更新。

结语:

综上,文章以民商法体系优化作为核心内容,融入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思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当前国内各个公民都格外注重对自身信用体系的维护,而这种自我维护的良性局面也促进了国家商业结构和经济流动结构的持续稳定。因此为了维护这一现状,我们国家便应该逐步开始优化民商法体系,进而为公民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王韫翔.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1):11-12.

[2]王明锁.中国民商法典编纂的重大疑难问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通则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晋阳学刊,2016(03):118-145.

[3]张曦文.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农家参谋,2018(04):289.

作者信息:葛贇裕,男,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工作单位:宁波厚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