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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结构与经济法的双重调整研究

2018-08-22孙楠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1期
关键词:经济结构问题探讨经济法

摘要:经济体制正不断变动,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也会随之发生改动。针对经济结构和经济法之间的对应关系,无论是国家亦或是地方需要对当地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时,都应该使用双重调整的形式作为核心路径。文章以分析经济法和经济结构的关联关系为主,对双方的双重调整中会出现的问题以及经济法的基础作用进行了深入分析。望文中内容能够为法律相关的研究人员提供一些可用的理论研究思路。

关键词:经济法;立法结构;经济结构;问题探讨

引言:

经济结构是随着国家经济形式发展而必然产生变动的经济组成结构。而经济法则是管理和约束国家经济贸易行为的直接性法律。经济结构的成型与运行都需要建立在经济法能够为其提供完善保护的基础上,简言之双方应该随时处在对等关联状态中。如若经济结构调整的速率过快,那么经济法便无法及时为这种转变提供绝对性保护。而当经济法所对应管理的经济活动形式越发复杂,经济结构却未能实现完全性转变时,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状态便会处在不平衡状态中。因此当国家需要对上述元素中的任何一方进行调整时,都应该进行关联调整,以免影响国家经济的运行形态。故针对此,本文所选定的对其双重调整进行研究的这一方向,便明显具有切实的研究价值。

一、双重调整行为在经济法范围内实行的必然性分析

发展经济是每个国家的主要任务,当前即使在世界领域中,经济以及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货币都将成为衡量国力和国家竞争能力的重要条件。因此无论在哪个国家,其内部的行政团队都必须要整合国内一切可行的经济渠道,为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做出持续性的经营活动。不同国家在内部资源方面拥有不同的特征,例如当我们国家需要占领工业市场时,国家便会将经济结构调整为以工业为核心。而当经济形势变动后,国家的经济结构也会产生响应调整,以适应下一阶段的经济建设工作。

但实现预期内的经济运行效果往往不能僅依靠于调整经济结构,国家各个经济机构以及经济法都需要完善的为经济结构提供各个方面的运行保障,这样才能令市场形成稳定的运行局面。令国家经济的发展能够在合法的状态下得以运行。理论上,经济法内部可以包含对大多数经济行为的管制。但随着国家科技的发展,经济活动形式将越发复杂。而经济法内部所含的法律条文即将不适应日渐更新的经济结构。因此当国家确认要对经济结构进行永久性调整时,就应该按照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适当更新和调整经济法的实际内容。

经济结构具有宏观影响特征,如若国家坚持重视经济政策,大力发展经济活动而不注重对经济法进行调整,那么当新形势的经济结构成型后,国家便难以实现完全性的经济法治管理模式。故我们可以推断,如若国家重视经济结构调整的实质结果,便应该在经济法范围内实行双重调整行为,这样才能高度保障国家经济结构的运行稳定性。

二、“双重调整”模式中,经济结构与经济法的关联关系

(一)经济结构的变动需要与经济法密切关联

经济活动涉及到多个社会运行轨迹,例如经济发展现象,公共利益等。当国家认为经济结构具有改良价值时,便需要对改良前的状态,以及改良后的预期效果进行深度判断。当判断了相关认知时,如若直接使用新结构,将国内的经济活动加以转型,那么经济法便无法在相对时间内对经济行为进行保护。不能提供保护便加大了经济行为面临风险的相对概率,而应对方式即为调整经济法中的结构性内容。例如对分配性政策和发展战略进行调整,继而利用经济法对具体的调整行为进行保护。

中国为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中法律保护的效果具有权威性。同时经济结构的调整属于宏观性行为,对于一些产业内部的从业人员来说,国家若要保护他们的个人利益,便应该先从保护公共利益开始。我国公民相对而言对于个人利益并不看重,反之,人们更加适应于通过维护公共利益来保障个人利益。因此当国家需要调整经济结构时,只需要对经济法进行一定的优化升级,就能够促进各个细化层次内的产业也实现对照升级。例如当国家调整乡村与城市的对应经济结构时,“家电下乡”等经济活动便开始在法律的保护下逐步开展。这一现象就是利用经济法来突出经济结构调整优势的重要表现。

(二)经济法可调节经济结构的完成形态

经济法能够着手调整的内容为经济关系,就比如对人们的消费能力、市场攻击关系等内容进行调整。而经济结构的调整也不能在特定时间段内直接实现,其必然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缓慢完成。因此经济法在这其中便可以充当调节性的举措。例如当国家在调整经济结构时,面临了一些方向上的问题后。便可以利用经济法中的调节能力,根据当前的结构形成状态展开政策方向的调整性举措。当将经济转型方向加以正确化归置后,经济法还能够利用法律条例夯实调整后的经济结构。利用法治管制令国内的经济产业适应新形式,并在调整后的经济结构中获取新的发展方向。这便是经济法在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的整体作用。

三、经济结构与经济法的双重调整中现存的问题

(一)经济法往往不能做到完善的对照调整

理论上经济结构可以同经济法做到对应调整,但实际上真正能够做到高效匹配的现象并不多见。经济结构偏动态化,而经济法则具有权威属性,且比较静态化。因此双方在进行双重调整时,先后顺序和具体的调整内容很难被高度保障。例如在国内经常发生的地方经济纠纷事件,往往就是因制定调整时间出错而引发。而近期内,随着我国逐渐开始发展外贸政策,一些与外贸相关的经济调整行为便未能及时获得经济法的保护,以至于参与外贸的工作团队常常无法准确的受到国内法律的庇护,进而出现经济结构运行缓慢等现象,反而影响经济结构的正常运行。有关于这一点,便需要相关工作团队和行政团队尽量的加强工作效率,尽可能以更加深入的角度分析立法规则,减少对照调整中所出现的时间差现象。

(二)立法权责结构中常出现的矛盾现象

上文中提到经济法可以为经济结构的调整归正方向,这一点的确属实。但具体而言,经济法在开展方向归正举措时,也常常会出现无法准确分辨权责体系的现象。当经济法不能判断权责时,法律法规便无法真正发挥法律效力,仅能依靠立法调整手段进行无法确认具体实施时间的行为指导。而具体的解决方式为,相关产业可以在面临转型期时,重新设定与产业内容密切关联的经济型条文,将产业内部进行经济活动时所产生的所有经济步骤均加以调整。这样一来便能在科学的范围内减少矛盾现象的发生频率。

结语:

文章以经济结构和经济法这两个研究方向为主,进行了深度的双重调整模式概述。文中所述内容表明,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保护原则,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面临着“重政策而轻法律”的调整问题,而经济法也面临着时间延迟类问题。故国家若要提升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效果,便应该即使改良双重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延迟性问题。

参考文献:

[1]丁一.关于经济法“双重调整”的几点思考[J].企业技术开发,2016,35(09):132-133.

[2]肖京.经济转型、经济创新与经济法的“刚柔并济”[J].法学论坛,2017,32(01):90-98.

[3]张妮.社会组织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现状、问题及对策——以我国63部经济法文本为样本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5(06):96-102.

作者信息:孙楠,女,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工作单位:上海达慧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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