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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的民商法创新研究

2018-08-22刘芳芳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1期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创新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前世界中最为流行的经营模式就是电子商务。这主要是得益于电子计算机技术的成熟。也正是因为有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支持,方才保证了电子商务的运营。但是目前来看,我国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中最为主要的地方就是没有以民商法作为电子商务法律的核心。或者说是民商法没有根据电子商法发展作为创新的背景。因此二者相互背离。基于这种情况,就需要作出改进,让二者能够有一个良好的配合,才能够保证人们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时候,有着确切的保障。本文就从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与民商法的主要矛盾入手,来探究民商法如何在电子商务发展为背景之下进行创新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创新

在当前社会中,计算机行业是社会发展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一切行业都因为计算机行业的发展,而改变了经营的模式。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商务的转变模式,其已经从传统的商务转变为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也逐渐成为了当前社会的主流。人们更加喜欢这种简单,安全,而且方便的模式。但是目前来看,这种模式因为出现的时间尚短,其相关的法律是有着很多的不完善之处的。人们往往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到了伤害是不能够有效的找到维权的手段的。这并不是因为执法部门推诿,而是因为我国相关核心法律不够健全而导致的。基于这种手段,就要从我国商务的根本法律——民商法入手。来探究如何更好的改进民商法,让民商法更好的为电子商务服务,从而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

一、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与民商法的主要矛盾

电子商务因为是基于电子计算机技术而产生的商务模式,其与传统的商务模式是有着很大的不同的。而民商法因为诞生的时间较久,其设计之初主要是为传统商务模式而建设的,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之间必然是有着强烈的冲突的。这也是当前民商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其主要的冲突可以分为如下两点:

第一点,就是经销商的建立标准有所不同,电子商务经销商在创立的基础条件、法律程序、经营范围上都没有明确的约束。而出现这一点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电子商务中,电子商户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经营,因此没有办法进行实体的看管。因此,当期进行超品类的经营的时候,是很难进行查处的。而民商法中规定的一些查处手段和约束手段,在电子商务中,是没有任何的效用的。因为传统的范畴在电子领域完全不适用。以假货为例,传统商务中发现假货,可以选择当面协调双方。而且能够对店铺进行审查。但是电商领域显然不适用,商家买家相距千里,无法面谈,同时,电商通常没有实体店铺,仅有发货仓库,或不存货。这样就很难对店铺进行查处。因此,电商假货问题几乎难以杜绝。

第二点,电子商务经销商的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不规范。在民商法的规定中,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也是与传统交易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一些权力和义务显然是无法完全满足的。因为传统交易中的权利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双方面交的基础上,但是电子商务不能满足此类情况,因此在电子商务中适应此类法律,是有着很大的问题的。例如服装类商品,实体店中完全能够实现试验后购买,但是在电子商务中显然无法完成。首先,电子商务都是网络选取,那么买家仅能在购买后进行试验。如果买家不满意,那么就需要快递寄回然后调换。其中耽误的时间可能超过退换货时间。同时,退换货的快递费用无论是任何一方承担,都是不够公平的。这就是最典型的一种权利不适用。虽然在当前许多的平台中都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买家可以无限试用。因为在很多的情况下,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这与传统商务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创新的意义

在电子商务发展为大背景的情况下,民商法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其意义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是能够保证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的电子商务虽然发展迅速,但是在发展之中,买家与卖家的矛盾积累也越来越多。为了更好的改善二者之间的关系,解决二者之间的问题,这样才能够保证电子商务中卖家与买家的关系处于一个合理的状态。唯有如此,才能够保证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次是能够保障买家的权益。在电子商务中,买家和卖家之间,买家永远都是弱势群体。基于弱者保护的原则,保护买家的利益是非常关键的。这样才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最后是能够顺应时代的潮流。传统商务逐渐式微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电子商务有着传统商务不可比拟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电子商务对民商法进行一定的改革,是非常有效的。能够最大程度的解决当前电子商务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能够更好的保证民商法跟上时代的步伐。

三、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的创新

1.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的主体地位。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在线交易模式,它與传统的具有明确交易地点的传统交易不同。在传统交易中,交易主体十分明确,而在当前的电子商务中,交易过程涉及到许多机构。例如网络运营厂商、物流公司、金融机构等等。由于这种网络平台的增多,民法和商法中具体规定的缺陷尤为明显。在电子商务中,相应机关和单位的经营者和购买者没有登记,相关手续不全面,甚至没有办理手续。在虚拟网络平台中,各种行业正在形成,业务类型也多样化,业务手段也各有不同,因此,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和利益的趋势难以明确,在主体地位的过程中,也无法确定,使各种网络纠纷频频发生,对于纠纷的处理,没有合理的方法,在电子商务中,应确立民商法的主体地位,使买卖双方在真实身份的约束下进行虚拟网络交易。在民法和商法中,应制定有关规定的具体规定,避免纠纷发生时网络纠纷的频发。

2.确立安全认证模式,电子商务在交易的过程中,主要的交易平台就是互联网这类的虚拟网络平台,因此安全问题就很难保证。互联网平台中的交易虽然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时间和地点等的限制,让人们的交易更加便捷化,但是在交易的同时,也由于合同等相关手续的不完善,没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导致安全问题的出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一般采用都是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缺点就是交易出现错误很难找回,这也是网络诈骗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些安全情况,民商法需要确立相关条例,强制性要求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需要安全认证,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进行。同时,要确定一个保障机制,例如网络货品在一定的时间内是不能够交易的,从而基于更多的找回时间。

四、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前的民商法已经完全不能够满足时代的需求。因为电子商务已经逐渐在很大的程度上取代了传统商务,如果没有进行全面的改进,那么民商法在未来只能是名存实亡。基于此类情况,民商法应该以电子商务为主要背景进行一次全面的改进,才能够顺应时代的要求。同时,民商法的制定部门,也要全面的了解电子商务中的一系列操作,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改善民商法。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参考文献:

[1]陈少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2.

[2]刘大洪.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3]刘甄.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经营管理者,2014.

作者信息:刘芳芳,女,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工作单位:合盛天然橡胶(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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