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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研究

2018-08-21汪雷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立法司法

汪雷

摘 要 十八大以来,全国的反腐工作力度便不断加大,十九大会议中又指出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不放松。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为提高政府机关与企事业单位职能的有效发挥,必须积极开展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研究。本文指出贪污贿赂罪立法与司法过程中值得思考的一些问题,并从立法与司法角度提出发展建议。

关键词 贪污受贿罪 司法 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232

十九大报告对从严治党作了重要论述以及战略安排,反腐依旧是未来一段时间内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要内容。自十八大会议召开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反腐”斗争。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十九大会议召开时,立案查处省军级以上干部以及其他中管干部共计440人,其中包括十八届中央委员及候补委员共计43人,中央纪委委员9人;厅局级涉案干部共计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共计6.3万多人,查处基层干部共计27.8万人。巨大的反腐力度体现了国家对党内治理的高度重视。上述人员涉及到贪污贿赂的绝不在少数。加强贪污受贿的司法与立法研究,提高司法与立法水平,严厉惩处贪污犯罪已刻不容缓。

一、贪污贿赂罪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贪污贿赂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个人利益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贪污贿赂罪可以分为贪污犯罪与贿赂犯罪。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对公共财产非法占有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从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目前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思考

贪污贿赂罪一直以来都是影响政府、事业单位等重要单位发挥职能的重要因素。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更好地促进政府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形式本职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要求。然而,现阶段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

(一)数额标准的定义与解读

《刑法》是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判定以及量刑的重要依据。刑法中对贪污贿赂案件做出了量刑规定,是我国司法机关对贪污受贿案件进行处理的重要依据 。然而,刑法相关条款中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以及情节判定标准,并大量使用“情节严重”等模糊性词语。目前,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贪污贿赂罪进行量刑的主要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数额标准的制定大多依据当前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所决定。这一规定有两方面考虑,第一,保持《刑法》内容的长期有效,即判断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第二,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然而,在这一模式持续的时间内,涉嫌犯罪人数不断上升,其根本原因在于数额标准的模糊。

(二)预防犯罪效果

纵观数次贪污贿赂罪定罪标准调整,我们不难发现贪污贿赂罪的定罪标准一直都与人均可支配收入息息相关。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定罪参考的根本目的在于判断案件的恶劣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然而,贪污贿赂案是一种自然犯罪。每一位当事人起初的想法都是金额较小“没关系”,随着时间的推进,金额会一步步加大,以致演变到后来不可收拾的局面。此时,当事人便不再顾忌,开始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收敛财务。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便是定罪金额的存在,“五十步”与“百步”之间的区别对待。

(三)贪污贿赂罪与其他形式犯罪间的不平衡

2016年发布的《解释》中将构成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规定为3万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处理5万以下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已经很少启用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解释》将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规定为6万元。而同一时期的盗窃、诈骗罪等犯罪形式的定罪金额为3000元。同样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损害,贪污贿赂罪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程度远远超过盗窃、诈骗罪等其他犯罪形式。

(四)构不成犯罪时的处理

在处理贪污贿赂案件时,一般只有达到定罪标准(3万元)后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 。事实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绝大多数地区在处理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时并不会进行刑事处罚。相关人员所受处罚大多为行政处罚,以及党内、单位内部的处罚。而且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中缺乏资格刑。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受到处罚后依旧可以继续在原岗位开展工作,甚至是被判处监禁或缓刑监禁的人員依旧可以回到原工作岗位。

(五)“党纪”、“政纪”的存在

一直以来,加强党内自查自纠都是我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在面对贪污受贿案件时,也总是党纪、政纪走在最前面。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不满3万元,没有其他恶劣情节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同志往往采取党纪政纪处理。在遇到较大金额的犯罪时,首先进行党内处分,然后再转移给相关司法机关。这一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党内自我监督,却在处罚上存在有严重的不公平。

三、贪污贿赂罪的立法未来发展方向研究

《刑法》等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和谐,对违规、违法现象进行惩罚,保障人们群众的合法利益。法律制定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处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规范人们的行为,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科学制定标准

一直以来,我国都会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与人们可支配收入水平对贪污贿赂罪做出司法解释 。然而,较长的时间间隔并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开展。对此,立法机构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量刑标准的制定原理进行充分说明,为司法机关量刑时提供科学、准确的判断依据。对此,必须组织专业人员如经济学家与社会学家等对数额标准的制定原理进行深入研究,从而确保数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

一般来说,贪污贿赂罪本身的社会影响力主要体现在对社会风气的影响,国家财产安全以及个人利益等问题上。贪污贿赂罪本身的隐蔽性导致其恶劣后果并未直接表现出来。事实上,贪污贿赂罪所造成的后果并不亚于偷盗、诈骗等犯罪行为。例如,某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的贿赂,将机密信息加以泄漏,从而导致本该中标的单位没有中标,间接对其他单位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再比如,在开展某项大型工程时,一些工作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运用违规报销、虚报物价、收取回扣等手段,由此导致的工程质量不过关影响极大,严重时甚至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对此,必须充分认识到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的恶劣影响,加大对贪污贿赂罪的惩处力度,调整相对应的数额标准。将对贪污贿赂罪的惩罚力度放在或超过对盗窃、诈骗等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刑

政府与事业单位担负着为人们群众服务的重要职责。其工作人员的廉洁奉公对于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贪污受贿案件的当事人本身并不具备为人们服务的意识或享乐主义、个人利益等不良思想风气已将其腐化。针对现阶段贪污受贿罪当事人在缓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后依然可以在原岗位继续任职的现象必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杜绝 。从而保证党的纯洁性。实际上,大多数国家的相关法律都对贪污贿赂罪做出了当事人的资格做出了限制。我国针对贪污贿赂罪的立法工作必须加大这方面的工作。

(三)加强对贪污受贿行为中的情节判断标准的制定

一直以来,立法工作在制定数额标准时都比较重视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力与情节的严重程度。刑法中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时往往采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相对比较模糊的词语 。对此,立法工作必须加强对犯罪行为性质判断标准的制定。给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合理参考,改变目前司法执行过程中的经验主义。此外,过往的反腐行动中更加注重对物质贿赂的判断。未来的立法工作必须充分考虑到非物质贿赂的对当事人的影响力,并制定相关判斷标准。

四、提高司法执行力度

司法工作是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以充分执行的关键,是保障人们去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工作 。在对贪污贿赂罪进行惩处的过程中必须不断提高司法执行力度。十八大会议召开后,短短的四五年时间便查出涉案人员将140万人。我们在震惊于这庞大的数字与国家监察机关工作效率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深层次原因。有关部门统计,2007年至2012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万余起,党纪政纪处分约67万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约2.5万人。然而,2013年至2017年的五年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计立案141.8万起,党纪政纪处分约140.9万人,移交司法处理5.4万人。两个临近的五年所查出案件数量却增长了一倍多。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便是国家对反腐工作的重视。

十九大明确指出反腐败高压态势不放松,这就要求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必须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国家赋予的神圣使命。加强反贪腐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反腐意识,做好举报人的信息保护以及人身保护。通过各项工作措施的加强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五、结语

法律体系不完善是我国法制工作的显著特点,《刑法》、《解释》等文件的制定、实施的确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但符合现实发展需要并不代表着科学合理。为保持党的纯洁,提高政府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为人民服务的力度,必须不断加大反腐力度,从立法角度寻求更加合理、公平、有效的解决方法,并将其逐步推向贪污贿赂罪的具体司法实践中来。

注释:

陈兴良.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法学.2016(5).65-78.

张建升、詹复亮、刘仁文,等.立法与司法并重 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人民检察.2015(13).41-48.

韩轶、张梽功.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配置与适用问题研究.江淮论坛.2016(5).117-121.

张明楷.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方向.政法论坛.2017, 35(1).73.

赵秉志.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现代法学.2016, 38(1).3-13.

孙超然.论贪污罪、受贿罪中的“情节”——以高官贪腐案中裁判考量因素的实证分析为切入点.政治与法律.2015(10).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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