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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同遗嘱形式继承的法律效力

2018-08-21高艳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遗嘱

高艳梅

摘 要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主要形式及其效力进行了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遗嘱继承的形式和效力也有所变化,本文欲通过对遗嘱继承形式的梳理及其法律效力的探讨,对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 遗嘱 继承形式 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237

《继承法》里明确规定的遗嘱继承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在某些紧急时刻,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口头立遗嘱。《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适用、形式、继承人、效力、特留份、遗嘱的撤销和无效等均做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需要细化和科学化。

一、遗嘱的主要形式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公民若在遗书中有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如果可以认定确实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有本人签名且注明了年、月、日,又无其它相反证据的,法律规定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内容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才能够成立的遗嘱,自书遗嘱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二)代书遗嘱

设立代书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设立代书遗嘱通常是因为遗嘱人可能不识字或者有其他原因无法亲自书写遗嘱,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为书写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均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嘱人和继承人均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代书遗嘱的客观真实有效。

(三)录音遗嘱

立遗嘱人使用录音、录像、等特殊形式来订立录音遗嘱的,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和遗嘱人及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现场见证,见证人要将其见证的整个过程进行记录,最后要将录音和录像的内容及见证人见证的记录进行封存,由见证人和遗嘱人亲笔签名盖封。在实践中,录音遗嘱的设立过程极少达以如此规范严谨的程度。

(四)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指的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按法定程序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是形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它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我国各遗嘱形式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遗嘱人在决定设立公证遗嘱时,要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向公证处提交遗嘱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遗嘱涉及财产的相关产权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及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遗嘱公证的过程公证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将遗嘱人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予以固化,提前排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設立遗嘱,遗嘱人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设立的遗嘱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被篡改等法定遗嘱无效的各种可能性来确保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为了避免纠纷与争执,往往会选择公证遗嘱,以保证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述来表达遗嘱的内容。口头遗嘱具有急迫性且没有固定载体,有被篡改和被误传的可能性,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的成立条件做了严格限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实践中,口头遗嘱的效力很难得到确认,也只有极少数人在特别危急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使用。

二、不同遗嘱形式继承的方法

在大多数情况下,家庭矛盾比较大的家庭立遗嘱人才会通过设立遗嘱来处分财产,由于立遗嘱人个人素质的参差不齐,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在形式表达上通常五花八门,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瑕疵,在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效力能否得到认定还是一个未知数。遗嘱人所设立的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在继承发生时,公证机构或者登记机构及相关财产管理机构首先要求全体法定继承人书面确认对遗嘱内容无争议,其次审核被继承人是否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持有其它公证遗嘱,继承人中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只要有一个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有异议,遗嘱继承人非经司法程序就很难根据上述遗嘱直接继承遗产。因为无论是公证机构或者登记机构及财产管理机构均没有权力对遗嘱的效力作出认定,在实践中通过司法鉴定的非公证遗嘱,遗嘱继承人非经司法程序无法据此完成遗产继承的比比皆是,遗嘱继承人只能通过司法程序来请求进行遗产分割,还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大部份遗嘱继承人为了避免麻烦,选择按照法定继承来实现遗产继承,被继承人的遗愿就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遗嘱人所设立的是公证遗嘱的,因为遗嘱经过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在形式要件上更完备,加上公证的法定证明力和公证公信力以及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在继承发生时,公证机构、登记机构和财产管理机构只须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是否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是否持有其它公证遗嘱,继承人中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无需对公证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公证遗嘱无效外。若有法定继承人对核实不配合,相关机构只要发函件履行核实程序便可根据公证遗嘱办理遗产继承。若有法定继承人对公证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的,则应由质疑人启动相关程序举出证据来证明公证遗嘱无效,否则不影响遗产继承的实现。

三、我国不同遗嘱继承形式的法律效力

《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并高于法定继承。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及录音遗嘱与公证遗嘱效力发生冲突时以公证遗嘱为准。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及录音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设立时间最后的遗嘱为准。为充分尊重公民的自由表达权,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有法定的程序,遗嘱人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法律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和适用条件,同时对口头遗嘱作了较严格的限定且其法律效力也最低。

四、遗嘱继承形式的几点思考

一是遗嘱继承充分尊重和保护了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因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并被公开,遗嘱人在设立遗嘱的时候可以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情感及对财产的分配。也更有利于维护遗嘱人的家庭和谐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遗嘱人生前的生活质量。

二是当前社会对遗嘱公证的新需求。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订立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机构严格专业的审核和提供专业有效的建议,具备法律普遍要求的程式,保证了公证遗嘱的高质量。目前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给予了公证遗嘱高度的认可,公证遗嘱被《继承法》赋予了最高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它形式的遗嘱。但实践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长,公民意识的提高,多元化的财富传承渠道也在发展。

第一,很多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会损害遗嘱自由原则。

第二,公证遗嘱也受到其它法律服务行业的冲击,诸如“中华遗嘱库”等的介入对传统的遗嘱公证服务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三,目前公证遗嘱大部分停留在只管立的阶段,而遗嘱人特别是财富积累比较丰厚的遗嘱人不仅需要公证机构将其财富传承的意思表达清楚,更希望公证机构参与遗嘱的执行,确保遗嘱生效后可以被安全、高效的落实。

第四,遗嘱人在设立公证遗嘱时不乏希望公证机构保管相关证件、财产凭证等的需求。

第五,越来越多的遗嘱人具備自己书写一份意思表示真实,情感表达充分,财产处分合情全理合法的遗嘱的能力,并且有很高的保密意识,仅只希望公证机构代为保管遗嘱。

以上种种原因肯定会引起遗嘱公证的变革,并引起继承方式的变化,对公证遗嘱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满足社会对公证遗嘱的高质量需求,不仅要求公证机构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为遗嘱人提供遗嘱设立、遗嘱保管、遗嘱执行等一系列的综合服务,更要求公证员具备为遗嘱人量身定做个性化的财富传承方案的素质,传统的公证遗嘱将受到冲击和挑战。

三是关于电子或者打印遗嘱法律效力的问题。社会和法律都要跟得上科学技术的发展,当代互联网的发展,各种文字、语音通讯和视频聊天以及电子签名等等的出现,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等的适用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如何在互联网条件下,结合传统遗嘱订立方式的效力判断,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进行修订或者完善,是我们面临的新的困难与挑战,同时也是一种新的机会的产生,法律应当为社会生活的便利提供更好的保护,从而保护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潘小烨.遗嘱的形式与效力探究.华东政法大学.2014.

[2]王京.遗嘱公证细则修改讨论专栏.公证论坛.2008(3).

[3]潘存芳.遗嘱形式及其法律效力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4.

[4]何思明.公证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中国公证.2012(1).

[5]张鸣.公证在财富传承中的角色与作用.中国公证.2017(1).

[6]刘疆.中国遗嘱公证业务目前面临的困难及所采取的对策.中国公证.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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