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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东北地区创新驱动发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018-08-21戴昶舒鲍铁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保护知识产权创新

戴昶舒 鲍铁文

摘 要 创新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对社会创新的支持和鼓励。坚持创新发展,才能够为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随着东北地区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推进,坚持并支持產权保护,坚持创新发展,需要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本文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情况,以及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保护 创新 发展 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208

我国正在经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针对东北地区而言,正是推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成为推动经济改革的重要动力。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创新发展战略的实施。合理的利用知识产权将会极为有效的保障我国的经济利益, 因此,分析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文中将主要阐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有关的调查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在制度的规定上。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管理范围有限,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规定不全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管理不集中。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管理范围有限

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管理范围有限,是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根据有关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的知识经济在飞速发展,但是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管理范围十分有限。在一些新兴的技术领域中,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度不能够为这些新兴技术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对于一些较为传统的知识领域,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管理范围更加有限,很多的民间传统艺术因为没有受到知识产权法规的保护而出现诸多问题。一些新兴的技术与传统的道德伦理相悖,对于这些新兴技术的保护和管理,都是需要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来解决的。现在的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很多的新兴技术和传统的道德伦理之间的融合,需要知识产权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供法律依据。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规定不全面

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规定不全面,是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不全面,是我国立法上不重视立法程序不良倾向的实际体现。我国的很多法律在立法程序的规定上,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的执法和司法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造成了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没有可以依据的操作程序规定。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很多的高新技术已经在生活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高新技术的应用对于传统领域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以产学研为例,产学研各方对技术成熟与否认定不一及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等原因直接影响了产学研合作的深度, 阻碍了高新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全面,造成了很多的执法人员在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时没有可以利用的完备法律程序,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带来了制度障碍。

另外,根据有关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的很多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程序不全面的情况下不能够公平公正对待当事人。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专家证人的制度规范上存在问题,造成了知识产权法律没有发挥其作用。我国在发明专利的申请上程序不全面,时间较长,造成了发明人员的发明积极性得不到提升。我国正在鼓励创新发展,支持发明,因此,就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进行全面的规定,维护法律权威。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管理不集中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管理不集中,是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正在推进管理制度改革,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制度改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管理不集中问题造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低下,质量不高。对于管理职能的分配上,我国将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交由不同的管理部门负责,这样分散性的管理并没有提升工作效率,反而降低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质量。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共有数十个,十分复杂,造成了程序上的繁琐。很多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单位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单位,由于分属于不同的管理单位,造成了这些执法单位在工作上存在协调难的问题。很多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单位由于担负了执法的责任而增大了工作量,更加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效率。

二、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对所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分析,这样可以因地制宜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助于切实解决当地产权问题纠纷,鼓励社会创新。因此,相关的从业人员必须要熟悉和了解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我国在经济总量上已经成为世界第二,但是在人均经济总量上排名靠后,同时技术创新中的原始创新部分占据的比例较小。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但是专门依靠自己核心技术发展的产业还太少,因此鼓励社会创新,走出中国人自己的科技发展道路十分重要。

结合东北地区而言,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增大,经济增长动力不足和旧动力减弱的结构性矛盾突出,新兴产业发展缓慢。 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说明了全面深化改革亟待推进,也意味着东北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健全工程已经迫在眉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为社会的创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能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因而,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可以加快东北地区推进创新链整合的进程,为各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大创新工程提供法律保障,带动东北地区各项创新正常的落实,鼓励更多的创新资源集聚地区经济蓬勃发展。立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社会创新变为社会经济发展核心动力,才是长久的发展道路。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措施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措施主要包括结合结合经济影响变量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体化,国家创新能力完善知識产权保护制度,考虑科技知识溢出效应制定知识产权制度。

(一)结合经济影响变量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体化

结合经济影响变量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体化,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措施之一。目前,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日益加快,但是综合创新能力不高,因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提升综合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东北地区需要将知识产权的长度和宽度适当放宽,这样才能够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社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体化,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延伸和提升。在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体化时,工作人员要能够考虑影响经济的各个变量,例如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型,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以及社会侵权行为的发生情况等。如果每个主体都有保护意识,那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避免很多可以避免的问题。 在建设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工作人员除了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之外,还需要参考外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定上的成功经验。现今要能够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上进行调整,逐步放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将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市场化,建立完备的科技成果奖励积极机制,加速科技成果向社会生产成果的转化,最终提升我国的整体创新能力。

(二)结合国家创新能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结合国家创新能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措施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体现。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越完善,这个国家的创新能力越强。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社会创新的发展之车才能够在稳定的轨道上运行。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经济总量较大,但是国家的总体创新能力还有待提高。我国为了保证社会创新和保护国内的知识产权,签订了很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规,这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我国的知识产权。

根据有关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的国家创新能力虽然在不断提升,我国的国家创新指数在逐年上升,高新技术产业的制造业比例已经成为世界第一。但是我国在国家创新指数的整体排名并不靠前,我国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物质基础上仍然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因此,对于东北地区而言,提升老工业基地的国际创新能力,是一个提升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在东北地区的科技创新领域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不断加大。提升创新能力,需要国家有关单位继续加大在科技创新上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还需要东北地区建立一个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个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经过知识产权保护从业人员的不断摸索,在实践中完善。在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从业人员一定要考虑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整体创新能力,这样才能够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社会创新能力提升的有效促进作用。

(三)考虑科技知识溢出效应制定知识产权制度

考虑科技知识溢出效应制定知识产权制度,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措施之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诸多因素中,技术创新的社会开放程度十分重要。技术创新的社会开放程度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而技术创新的社会开放程度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因此,提升技术创新的社会开放程度,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根据有关的调查研究发现,对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主动保护有三个主要途径,分别是申请保护,技术保密和技术公布等。对于技术创新的申请保护,是指技术创新人员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专利的方式,将自身的技术创新成果实现一定期限的垄断。而对于技术保密方式,主要是指技术创新人员严格控制技术成果的传播途径和传播范围,防止技术成果的泄露和被模仿。对于技术公布方式,主要是指技术创新人员将自身的技术创新成果向全社会公开,所有的社会人员都能够使用这项发明成果。技术公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能够有效阻止相同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和技术保密。

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从业人员要能够考虑科技创新的知识溢出效应,制定强度适当的保护措施。为了提升技术成果的社会开放度,我国可以尝试将一些利用财政性资金获得的技术成果进行公开。公开技术成果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相关文献,设置地区限制,强制许可等等。提升技术成果的社会开放度,加快技术成果的应用进程。

注释:

胡松.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保护对策.高教学刊.2018(4).26-29.

宁朝山.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不稳定性及政府定位的博弈解.企业研究.2010(10).130-13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2016-09-26.

谭金玉.论科技档案开发利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讯世界.2015,7(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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