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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脱贫攻坚”过程中的社会责任担当

2018-08-21郝运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扶贫脱贫攻坚律师

郝运清

摘 要 法治扶贫既是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也为脱贫攻坚提供法制保障。因此,律师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参与法治扶贫,提供法律专业服务,不仅是律师谋身立命的根本,也是律师发挥社会价值的载体所在,每一位律师均应把握此历史机遇,并积极投入其中。

关键词 律师 法治 扶贫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205

2017年10月,习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提出:“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坚决打好精准脱贫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问题,它的实现过程需要充分调动各个部门各个专业的积极参与,其中所涉及大量法律法规及复杂法律关系的处理,而这正是律师专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律师参与法治扶贫对脱贫攻坚的意义

法治扶贫是运用法律手段参与解决贫困问题,对于律师承担社会责任来说,律师必须主动积极参与法治扶贫,除了传统的“公益讲堂”、“送法下乡”、“法律援助”等形式,还包括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直接参与扶贫工作,以及参与律师协会或法学会组织的各项扶贫课题等,律师广泛且较为深入的参与扶贫工作,不但切实为扶贫工作提供了更为理性的参考建议,并且对扶贫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及时提供了专业支持。

法治扶贫为有助于巩固脱贫成果。中共十九大会议的主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上述目标是经济与法治的统一,法律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经济的发展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但實践中,存在前期脱贫工作不规范,如虚报贫困信息;阶段性脱贫后农民因维权意识薄弱,工作和生活中权益受损,导致脱贫后再次陷入贫困等,发挥法治在脱贫观念、制度以及救济方面的作用,有助于巩固脱贫成果。

“脱贫攻坚”过程中律师有大量可以施展业务技能的工作空间,通过对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等其他扶贫主体的配合支持,通过对扶贫对象的直接“法律帮扶”,完全可以起到助力脱贫、预防返贫的有力作用。

二、法治扶贫的起因分析

(一)经济动因

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经济状况为例,根据自治区“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到2020年全区9个贫困县(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且增长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经济增长是扶贫的物质保障,是解决农民民生问题的核心。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万元并非容易,尤其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现实问题,比如农村经济组织发展中因缺乏法律专业判断导致市场风险增加、甚至产生经济损失,农民因患重大疾病或生产事故致伤致残导致家庭支出增加、劳动创收能力骤减,都会影响到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

而上述问题的背后,都存在直接或间接地为不同部门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防范和处理纠纷对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农民的财产权与人身权等意义重大。上述问题若没有律师参与,造成的风险可能会有农村经济组织财产权益受损甚至关停,组织雇员失业,农民被侵权偿付不够,家庭再次陷入贫困……等等。

(二)社会动因

不可否认的是,贫困农村地区的少数社会习俗相对落后,且诸多社会现实制约了脱贫效果的巩固,常见的比如巨额结婚彩礼、留守儿儿童的监护与教育、农村务工人员的伤病问题,上述问题在全国各地农村甚至普遍存在,就留守儿童的数量方面,有研究者统计出农村留守儿童占36.69%,劳务输出大省尤甚。

前述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巨额彩礼问题,在部分农民迎娶新娘,存在举债支付彩礼的问题,巨额的彩礼使得男方承担较重的债务,且对家庭经济生活带来一定困难;其次,留守儿童监护与教育,在与法院人员调研时,工作人员总结了农村未成年人常见的问题为:因贫盗窃、打架斗殴等,此类儿童的家庭特征是父母离异、单亲家庭,或是双亲外出务工,爷爷奶奶抚养相对宽松且受教育程度不足;再者,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或鼓励外出务工,但在务工过程中,由于从事城市建设的基础工作或劳务服务行业,加之部分行业存在用工不规范、劳保不健全或其他主客观因素,工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超长或超额工作等问题,直接或间接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但是,上述问题如同农民维权的顽疾,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以及刑法新增了恶意欠薪罪。这种立法层面的保障,虽然解决了上述问题中的个别事项,但这也需要律师在实践中从法律服务与法律培训两个层面予以落实。

(三)其他因素

除了上述经济动因与社会动因外,影响法治扶贫的其他因素还包括农村移风易俗、农村人口违法犯罪导致返贫或成为脱贫的难点。例如,打架斗殴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因贫而盗窃他人财物的问题,以及因家庭矛盾冲突导致犯罪问题屡见不鲜,还有其他部分落后风俗致贫问题。

三、律师助力脱贫攻坚的可行性路径探索

法治扶贫是扶贫的必要路径,律师较为深入地参与脱贫攻坚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将法治思维纳入到扶贫政策落实中有利于为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避免法律风险与规避商业风险;有助于扶贫成果的巩固、避免走弯路;有利于农村移风易俗,培养农村人口法律素养,提高脱贫能力与就业能力等,发挥律师在普法宣传中的积极作用,在落实脱贫措施过程中有针对性的予以法治扶贫,进而实行法治扶贫常态化。

(一)各法宣讲齐头并进,实现“法治扶贫”常态化

1.在实施“建设集体经济”的脱贫措施时,应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类经济组织形式的内部规范运行,以及对外经济交往、签订合同、交易风险管理等重点问题。

2.在实施“组织或鼓励外出务工”脱贫的措施时,应重点宣讲《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就薪酬拖欠处理、工伤事故处理、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等内容进行普法宣传,引导帮助农民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务工合法权益。

3.在实施“发展特色养殖、种植”的脱贫措施时,有针对性地宣传《种子法》、《合同法》、《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鼓励农民在种植、养殖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忘履行依法保护环境的责任。

4.在“金融扶贫”脱贫政策的实施时,应就贷款、金融融资等问题,着重对《民法总则》、《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普法宣讲,以进一步规范使用金融资金、提升农民个人信用,防止发生非法集资。

5.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就《物权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普法宣传、专题培训,提升农民的商业法治意识、商业风险管理能力,协助扶贫主体推进改革。

(二)深入巩固脱贫成果,全方面避免返贫

在农民脱贫后或脱贫过程中,因婚返贫、因伤病返贫、因违法行为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巩固脱贫成果,提出以下建议:

1.针对因婚返贫问题,通过在农民中间对《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培训宣讲,使农民朋友真正认识到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障和不得侵犯,对婚姻形成债务的承担、“骗婚姻彩礼”的法律后果、离婚财产的分割,以及婚姻存续期间与离婚后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利和责任,老年人赡养问题等予以专业分析,引导农村人口树立正确的婚姻、养育、赡养观念,并可一定程度上起到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新风的作用。

2.针对因伤病返贫,尤其是外出务工过程中发生的伤病,引导农民依法维权,培训《工伤保险条例》、《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内容,向用工单位等责任主体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防止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能及时享受到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因其他伤病问题导致其他权益受损。

3.针对农村人口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返贫的问题,由于农村人口相对对法律的了解不多、一定程度上缺乏对法律的畏惧,行使权利时不擅长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一有矛盾动辄采取暴力手顿,从而造成治安甚至刑事事件的发生,势必对伤人者、受害者以及他们的家庭都会带来很大损害,通过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引导农民知法守法,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各类纠纷。

4.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管护问题。农民进城务工后,大部分子女留守在农村和爷爺奶奶生活,由于部分儿童因家庭疏于管教,不能正常接受义务教育,导致其未来的就业能力必然降低,有的儿童甚至误入歧途,参与违法活动。如此势必给农村家庭的正常脱贫带来不确定性,故应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使成年人重视儿童的权利保护,也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其受教育程度。

(三)人尽其用物尽其才,助力法治扶贫

1.协助基层司法所的发挥职能作用,乡镇司法所是解决农民各类法律问题的“一线机构”,但由于司法所工作人员往往“一人多职”、信息闭塞,其专业学习与更新能力相对欠缺知识储备、提升其法律能力,律师应与乡镇司法员“交朋友”,使用传送新的法律法规,讲解知识点。

2.从律所中选拔律师或律师自荐律协审查后,作为“法治工作专干”,具体实施法治宣传工作,同时深入群众聆听大家对法治的实际需要;同时,在村内建设法治宣传栏、宣传墙等固定法治宣传设施。

3.继续实施律师等送法下乡,倡议律所分别包村包片,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就热点、难点问题在农村开办讲座或座谈会,并可就具体案件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服务。

4.联合其他专业艺术团体,打造法治文化下乡,结合目前的文化下乡、戏剧下乡,创造适合农村法治宣传、依法脱贫的剧目,送到农村,潜移默化地发挥法治文化对农村的积极影响。

5.省级律师协会设立“农村法治”微信公众号,由律协安排专人维护公众号,主要宣传热点法治新闻、重要法治人物事迹,让法治扶贫深入农民的日常生活。

综上,法治扶贫需要在深度与广度上逐步发挥作用,这也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现实基础,应避免流于形式或短视,以真正体现律师融入国家战略——真正实现“脱贫”奔小康的社会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朱德堂.律师社会责任探微.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4).

[2]邬志辉、李静美.农村留守儿童生存现状调查报告.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3]王中华.当代中国律师阶层的社会责任评价研究.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3).

[4]王俊峰.坚守律师职业道德,培育法律职业精神.中国律师.2017(2).

[5]唐彦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野下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研究.西南石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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