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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网络大数据平台提高监狱一线警察执法的科学性规范性探析

2018-08-21韩建锋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韩建锋

摘 要 在监狱法治化过程中,依法执法的高标准、严要求应当与免责保障机制同步推进,而免责保障机制的相对滞后是导致执法中不敢管、不愿管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在信息化条件下,依托网络大数据平台整合系统资源,收集监狱各类执法案例,通过可视化的方式增强执法工作研判和预期,是提高执法科学性规范性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依法执法 免责保障机制 网络大数据平台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92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监狱警察在执法中,特别是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若是能做到对处置流程、处置程序了然于胸,对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何时当行、何时当止做到心中有数,则可有效避免执法的盲目性、随意性、情绪化问题。这既需要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章制度,更需要长期的依法执法经验的积累。但经验的积累大多数是个体性或区域性的,在传统条件下难以形成系统性的资源共享共用。随着监狱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网络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依托网络大数据平台整合案例资源,为依法执法提供借鉴和参考,是提高监狱一线警察执法科学性规范性的有效方式。

一、影响监狱警察执法的规范性科学性的主要因素

执法的科学性规范性是指在依法、严格、文明执法总体要求下,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从执法行为、执法环节细微处入手,以法律认可,检察监督权威机构认同的方式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规避执法风险,是在免责机制不健全情况下,保障执法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影响执法规范性科学性的因素主要有:

(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具体化、可操作化和适时性因素

依法执法的首要前提是有法可依,这不仅要求法律各条款的完备性,更要求其具有可操作性。监狱执法工作的主要依据是《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定,其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实体和刑事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了量刑的标准、尺度、原则和程序,而《监狱法》则突出具体的执行实体和管理规则,是对服刑人员行刑过程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监狱法》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程度与执法的科学性规范性是直接相关的。《监狱法》在1994年出台之后,经过18年的磨砺后,于2012年进行了修正,但一直未出台与《监狱法》相配套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细则、条例、办法,虽有法但弹性较大,尺度难以把控,致使执法过程陷入跋前踬后状态,思路和方向不够明确,执法过当、失误问题较多。

监狱法的内涵应随着监狱职能的演变而不断发展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四个全面”全面布局的提出,执法尺度越来越紧、越来越严,致使许多思维惯例中合理的事项变得不合理,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不能适应当下监狱工作形势发展需要。因此必须从法律顶层设计层面满足监狱职能转变的需求,增强法律适时性要求。

(二)执法者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因素

作为执法主体,警察依法执法的自律自觉水平直接决定了监狱法治化的程度。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思维定势决定行为方式。意识形态是捕捉人们思想的象征物,它可以在思想中确立哪些是合理值得追求的,哪些是不合理必须摒弃的,并在思维中形成定势影响行为。在实际管理中,仍存在个别领导的独断专行破坏制度规则,少数警察法治意识薄弱,执法盲目性、随意性和情绪化倾向较重,部分部门团体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包庇隐瞒违纪行为,虽不构成违法,却产生了不良影响,破坏了法治环境生态。“破法始于破纪”,如果日常工作中不能形成对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的尊重,那么依法执法的自律自觉习惯的养成又谈何容易。

(三)执法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因素

现行法律条件下,执法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流程要求执法,是否能保障其权益不受伤害,发生了问题是否可以免除责任追究,答案往往是否定的。因此,执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是在免责机制不健全情况下,保障执法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监狱法治化进程的有效方式。

时代在发展,环境在变化,再完备的法律也不能满足面面俱到的要求,执法过程中总有一些预想不到的情况发生,而在发生严重后果时总需要有人为此“买单”,依法执法并不能完全有效保证法定程序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而免责机制的不完善更使执法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进而产生了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法律的权威也在执行中打了折扣。鉴于此,中共中央在《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6〕27号)中提出:“探索建立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健全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保障政法干警人格尊严和合法權益。”

二、网络大数据平台在提高执法规范性科学性中的作用

网络大数据平台建设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平台,以监狱资源为依托,通过整合案例形式,推动监狱法治建设。它兼具网络数据普适性和执法工作现实要求的特性:一是方便快捷,随点随看,随看随用,不受时间和区域限制;二是普及面广,容储量大,分类整合系统内所有案例资源,为所有执法警察提供参考,内容丰富、案例详实,操作性强;三是可靠性强,在收集所有真实案例后,对其进行筛选、分类,并邀请权威专家对每个案例的关键细节进行点评,指出不当的环节,提高案例内容的参考性和可靠性,规避执法风险。

(一)依托网络大数据平台能提升执法行为的事前预期与研判

胸有成竹方能处乱不惊。在犯情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每天都会遇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处置方式不可能千篇一律,但同类型的案例总有其情景的相似性,处置程序的共通性,通过案例学习,加之日常积累,使警察对所发生犯情在处置程序处理方式上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在心理上有所预期,在复杂程度上有所研判,对哪些环节是法定程序必须留存的依据有所准备,在法理上有理有节,在行为上有为有止,在思想上不慌不乱、措置裕如。

(二)依托网络大数据平台可增强执法者的法治意识

通过网络大数据平台上的真切实际的案例,能引起震撼与共鸣,其学习效果远胜于照本宣科的法律条款。网络大数据平台正是通过收集正反面执法案例的形式,以形象、生动、对比性强的方法增强对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理解,增强执法者的法治意识,通过正面倡导和反向教育方式增强执法者的法治意识。正面案例突出执法过程科学性规范性,采用情景模拟的方式对同一类案例视情况变化可采取的正当处置方式进行演示,主要目的是参考借鉴;反面案例则突出警示警醒,主要展示发生在身边因执法随意、盲目而被依法问责的案例,目的是通过血的教训使执法者真切感受违法违规切肤之痛,并在思想上引起对法的足够重视。

(三)依托网络大数据平台能增强依法执法的积极主动性

执法的科学性规范性是在依法执法总要求下提出的,过去由于方向不清、责任不明导致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网络大数据平台为执法方式方法提供了借鉴,规避了依法执法过程中的风险,明确了执法责任。没有了思想上的顾虑,方能轻装前行、依法大胆管理,并在此过程中注重对典型案例的再收集,进一步在系统内推广,从而形成案例数据的动态更新和正面示范效应,增强依法执法积极主动性。

(四)依托网络大数据平台能提高执法工作的公开透明性

资源的公用共享需要系统所有参与单位提供执法案例,案例汇总交流的过程就是公开透明的过程,公开透明的过程也是提升科学性规范性的过程。在交流中,各监狱会参照现有法定程序标准对案例中执法情况进行评判,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督促,共同提高。

三、网络大数据平台构建的可行性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网络大数据的应用,通过系统层面由点到线,由线到面整合各类执法资源,建立案例分析数据库和可视化的操作平台,共享执法经验,并由权威机构和法律专家对执法各环节进行剖析、点评,指出其中不合理的地方,从细节梳理,从整体把控,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快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由于监所各单位信息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单位之间不相隶属的原因,网络大数据可视化案例平台的建立必须从系统顶层设计,并需要有人才、资金、技術和组织的保障,定期维护、动态更新,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监狱工作形势发展要求。

(一)上级部门的组织与领导

首先必须在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层面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网络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监所网络对接、内部资源管理、软硬件平台设置等各项工作;其次是在案例资源收集过程中,各监所单位要突破自身的利益局限,消除关系壁垒,跨越区域间隔,毫无保留的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再次是对案例资源评判过程中,除了系统内监狱之间和省厅局把关之外,还要邀请检察机关、法律专家等进行权威性认定,增强案例参考的可靠性。

(二)模块建设的科学性与实用性

案例资源在收集过程中需要进行筛查、分类、汇总,去粗取精,挑选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案例。在模块选择上,可设有情景模拟和实战点评两类,情景模拟是按贴近实战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演示执法处置过程。实战点评则是对实际发生的各监所案例全过程进行评定,相同的案例通过两者之间的对比,执法中应当注意到环节便一目了然。在内容设置上,可在总的数据库下建立不同的子目录,依据不同的执法需求设置相应的类别,例如可设置应急处置类、抗拒管教类、强制管控类等,并在子目录下将内容进一步细化,便于操作,易于查询。

(三)案例选择的社会性和权威性

网络大数据平台构建的目的是在依法执法要求下增强执法科学性和规范性,不但要给系统内执法提供借鉴,在保密的前提下,也可选择一定案例在社会主流媒体平台上进行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升正能量,提高公信度,增进社会对监狱执法工作的理解和认可,严肃追究诬告监狱执法、损害监狱形象所应承担的责任,既维护法律的权威不可侵犯,又宣扬执法者的尊严不容挑衅和践踏。

变革的时代需要有与时俱进的思维。在信息化高速发展、法治化深入推进的今天,监狱工作已不能再偏安一隅、固步自封,而要依托科技的优势、站在全局的角度,按照形势发展的要求,把所有的资源汇聚起来,共融共通、共享共用、相互借鉴、相得益彰。依托网络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化资源优势提高执法规范性科学性是推进监狱法治化进程的一种有效途径,但监狱法治工作仍复杂繁重,依法治监依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杜学佳.大数据与监狱工作初论.中国司法.2017(3).

[2]程学旗.网络大数据计算技术与应用综述.科研信息化技术与应用.20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