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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2018-08-21王娜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房产立法建议独生子女

王娜力

摘 要 伴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发展,对于社会各个方面的要求逐渐提高,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重要保证,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作出相应的完善以及改变。其中,现代社会中独生子女对于父母房产的继承权问题逐渐的凸显出来,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我国法律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方面存在着缺陷,其中,用于解释继承问题的《继承法》相对来说过于简单,并且年代相对久远,已经不能适应良好解决现代社会中的相关问题。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的个人财产迅速累积增加,继承问题就显得越来越重要,而法律中对于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这部分的规定相对缺失,解决我国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问题迫在眉睫。本文将结合相关知识以及相关现状对于我国独生子女对于父母房产的继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合理科学的实现方法以及完善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独生子女 房产 继承现状 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83

随着时代的不断向前发展,我国的社会组成的各个部分正在不断的进步完善,做出新的改革与进步。其中,法律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正在不断的走向全面化,对于各个方面的评判提出了更为清晰的解释与约束,为社会的正常发展提供着重要的保障,将依法治国的重要理念贯彻至整个社会。近年来,独生子女对于父母房产的继承权问题逐渐的出现在公众的视线当中,并且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与关注,如何做好在法律上对此方面的合理科学解释规定逐渐成为相关部门的工作重点。本文将结合相关知识以及相关现状对于我国独生子女对于父母房产的继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作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一、关于房产继承的相关概念以及房产继承公证中的相关问题

(一)继承行为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

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继承行为是指法定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的相关遗产的法律行为。而在现阶段的社会中,往往部分被继承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对于房产的划分产生纠纷,会提前要求相关的继承人办理放弃继承公证。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来讲缺乏合理性,因为按照我国《继承法》中条例规定:继承行为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也就是说,在被继承者未死亡时,其拥有房屋产权,并且对于房产具有处理权房产,其子女以及相关继承人不具备处分权的。继承的行为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才能合法对于房产进行处置,相关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继承者继承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对于其具有合法产权的遗产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只能够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以及可以依法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而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等,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割以后,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部分才能够被继承人继承,不加分割的部分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在法律上的本质区别

在现阶段的法律规定中,所提供的继承权的发生根据具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第五条规定,继承的优先级首先若存在订立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其次依据法定继承办理,若在此之前订立有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协议优先办理。故在继承中,继承的优先级由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依次降低。

其中,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规定的继承顺序以及继承比例合法继承遗产。按照《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应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謂的遗嘱继承,就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留下的遗赠协议或者有效遗嘱要求,由遗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合法中国公民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依据相关合理法律规定划分为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其中,有效的遗嘱需要在立遗嘱人意识清晰、具有主观能动性时,同时具有两位没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见证的情况下确立。该过程必须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完成,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这样的遗嘱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二、我国当前法律中独生子女房产继承的途径及存在的相关问题障碍

在现阶段,在我国法律要求下,公民要实现房产继承,需在房产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而在现今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实现房屋过户不仅需要提供相关的继承公证书(或判决书),还需要调解书等辅助资料才能完成相应操作。在如今的法律规定中,独生子女对于父母的房产合法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途径:公证和诉讼。但是由于相关方面的缺失,导致这两种途径在实际的操作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往往会对独生子女对于父母房产的合法继承造成一定程度的障碍。以下将对存在于公证与诉讼两种途径中的问题与障碍进行深入分析。

(一)独生子女通过公证途径获取父母房产继承权以及存在其中的问题

1.公证以及继承权公证的具体含义

公证,在法律上是指一种从法律角度出发予以证明的活动,该活动由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各种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做出评定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权威的公证机构公证的事实及相关的文书,在法律效力上等同于法院的判决书。其中,房产的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对于继承人继承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做出相关证明的活动。

2.存在于继承权公证中的相关问题

在继承权公证中存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唯一继承人身份的确定。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又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四种类型,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独生子女的第一顺序人的身份,不能因为是独生子女就被认定为是唯一的继承人。在对于父母房产的继承上,独生子女首先要证明被继承人只有一个子女,自身是唯一继承人,同时还要提供被继承人的父母的死亡证明才能实现对房产的合法继承。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被继承人的父母的死亡证明以及户籍证明存在着丢失以及不存在的情况,导致独生子女无法直接提供证明,不能实现对于父母房产的顺利继承。

其次,关于房产的查明问题也存在着较大的障碍。根据我国的《物权法》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决定了必须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继承人才能实现房屋的合法继承权的现象。但是在现实中,大多的独生子女长时间未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对于家庭的房产信息以及相关的房产证及相关证明了解较少,当父母突然离世后,独生子女无法及时的提供房屋产权证,造成无法及时对于父母房产进行合法继承的现象。

(二)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房产继承权及存在的问题

1.房屋继承权诉讼的含义

房屋继承权诉讼通常是指,继承人在房屋的继承中受到阻碍,通过诉讼方式来依据法院维护其合法权利,并通过有效的判决书来实现继承权的行为。

2.继承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诉讼中无法确立有效的被告。在诉讼的过程中,需要提供有效的被告,独生子女才能对自己父母房产提起确立继承权的诉讼,以此来获得有效的法律文书来实现房屋的继承权。而当独生子女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时,在确立继承权时通常不存在相关的争议和纠纷,也就是说不存在有效的被告,在法律规定上这种起诉就不符合的案件受理条件,法院通常会不予立案,导致诉讼失败,这种途径解决房屋继承权问题存在着在被告的确立上严重的不足。

其次,对于诉讼中原告的确定也存在着缺陷。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着独生子女还是未成年的情况下父母双亡的现象。未成年的独生子女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律规定上,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具备独立行使权利和提起诉讼的能力,需要确定监护人后才能进行诉讼,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独生子女继承其父母的房产。

三、我国完善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立法建议

依据对于独生子女在继承父母房产问题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障碍,结合我国对于房产继承方面的相关法律条例(如《物权法》和《继承法》)中对于子女拥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的相关规定,对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对于现阶段相关法律予以完善,在《民事诉讼法》增加特别程序

在现阶段的继承问题中,往往存在着独生子女无法在房产登记机构,对于父母房产完成过户处理。其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独生子女无法有效证明自己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身份。笔者认为可以将独生子女实现父母房产继承权问题增设到《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中。通过特别程序法院受理案件,法院通过有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独生子女为唯一合法的继承人,独生子女再根据法院有效的法律文书来实现房屋的继承权。

(二)对公证机构在公民房产继承中的权限做以明确

现阶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规定了公证的含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继承和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在公证机构公证,但在法律上对于公证机构调查的权限未做限制与划分,致使公证机构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因此,建议相关的立法机关可以在修订相关法律时,对于公证机构在公民房产继承中的权限做以明确,解决相关的因房产没法查明等问题而影响房产继承过程有效进行的问题。

(三)减少独生子女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手续

在现阶段的公证机关中,可以适当介绍相关材料证明的完整性,减少独生子女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手续的复杂度。例如,当独生子女没法提供自己父母的死亡证明的情况下,独生子女可以通过相关有效信息的方式提供证明。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后,公证机关应当认可其证明力,从而减少独生子女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手续。

四、结语

时代在不断进步发展,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应当结合现实情况,立足于当前国情,放眼现实司法现状,对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这一问题予以实效性解决,在法律的相关规定上予以支持,以最大限度使得独生子女继承房产的继承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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