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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2018-08-21李红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保护个人信息信息化

李红

摘 要 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化是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也是向公民普法的有效途径。在各类新媒体的冲击和驱动下,法院审判工作也加入信息化潮流,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各个环节都有信息技术的存在,各级法院也通过建立信息网络平台从而打造阳光下的智慧法院;但是网络是公开面向全社会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可能使个人信息泄露,甚者作为不法用途,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对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上的做法不一,给当事人权利救济和司法运行带来挑战。本文希望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探索出一条统一的路径,为裁判文书的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关键词 裁判文书 网上公开 信息化 个人信息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64

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依据

2000年,广东省海事法院率先试探着将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拉开了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帷幕。2013年7月1日,统一的公开平台“中国裁判网文书网”方才上线,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走向集约化。与此同时,关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意义、范围、程序等问题的研究成果逐渐丰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问题在实务界与学术界同时发展起来。

在司法改革有条不紊的推行下,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审判和执行公开的规定和意见,对公开的范围、程序和制度基础提出要求,各级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和各项指示,将司法公开纳入法院工作体系,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本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由此,不难看出:作为法院的裁判文书,也是一种社会公共传播媒介和载体,也应防止超过限度公布公民个人信息。在一个全民高度关注保护个人隐私的时代,《规定》的意义显而易见——既要促进司法公开、透明,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要切实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即便是国家公权力下的裁判文书也没有随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权。

在《规定》生效實施后,地方各级法院开始陆续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底,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实现了全国法院全覆盖和办案法官全覆盖,对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但是个别法院也存在有选择性上传案件,针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还不够广泛。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8月30日将新修订后的《规定》予以公布,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着眼于扩大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除了不应当公开和不宜公开的裁判文书,其他都要公开。根据这次修订的内容,应当公开的、要拿出来“晒”的裁判文书范围又扩大了,同时在公布渠道上,中国裁判文书网APP手机客户端也正式上线,在手机上就可以查看司法裁判文书,也就是说以后我们在网上能查阅的裁判文书类型更多了,方式也更加多样和便捷。

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遇到的挑战

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信息的传播,电子购物、电子支付、远程网络教育等频频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这些信息技术也逐步应用于司法领域,电子办公取代纸质形式,成为裁判文书的重要载体。这一质的飞跃拉近了公民与司法的距离,但是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并且公民信息在网络上泄露很难追查,这给司法工作和公民个人都带来巨大的困惑和阻碍。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作为商品出售的情况屡见报道,有的已酿成重大侵权事件,广为社会所诟病。可能鲜为人知的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光是快递单据之类东西,甚至还有司法文书。

(一)隐私问题凸显

在信息化技术普遍应用于司法领域之前,法院一般通过档案室等机构向公众提供查阅裁判文书的服务,有时也通过在出版刊物上登载来进行公开。可见,裁判文书的公开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早就存在,在信息技术的驱动下和法院自身不断改革创新下,裁判文书面向的主体不特定,大众获得裁判文书资源的方式和途径多样化,以及获得的内容更加丰富。正是如此,裁判文书公开也出现了不利的一面:个人信息泄露。

(二)不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司法公开关乎社会各方的利益,但是信息公开出现的问题和挑战各方均有责。一方面是审判机关的保护力度小,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司法公开的体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虽有明文规定,但是地方各级法院做法不一,缺乏一套统一的制度规定,使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时很难获得及时救济;另一方面是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薄弱,公民很少会因为自己个人信息在裁判文书公开时泄露请求救济,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再者因为双方分别代表公权和私权,易使公民产生惧怕的心理,救济无门。

(三) 网络运营商疏于管理

网络运营商是网络的创建者和管理者,其承担营造良好有序的网络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在近几年频频出现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而产生的网络侵权案件中,不乏网络运营商疏于管理、甚至放任不管理的原因。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也应考虑网络运营商的责任。

(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存在争议

目前,理论界对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不同看法。一是禁止说,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会严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害,所换来的利益却不多;一旦个人信息在网上披露,很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二是区别说,法院可以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公布在网上,但较之于纸质公开有更多的限制。该观点认为,大众应当分享信息技术成果,拉近与司法的距离,但是如果不加以限制的话,产生的信息泄露风险可能会比公开裁判文书的收益更大。三是同等说,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对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裁判文书上网是信息时代下检视司法工作重要的途径,具有普及法律的良好效果,同时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的桥梁。

三、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首先应当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界定,区分公民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在实践中,公民、法院、律师等主体大多认为个人信息是隐私权项下的子权利,而事实上,个人信息的内涵早已超出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司法改革背景要求下和信息化时代的双重选择,司法工作要与时俱进就不得不融入信息化的潮流,我们的初衷是打造阳光下的法院,让司法真正走进公民的视野和生活,为实现法院和公民的良性互动搭建一个安全有效和可靠的平台,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就是一个很好的途径。但是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难免会有问题出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是最大的隐患,因此在创建司法公开平台过程中,确有必要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机制、办法以及信息泄露之后的补救措施。

(一)登录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需要实名登记制

在实名登记上,笔者认为可以向其他上网和游戏等登录的强制性规定一样,需要实名制注册之后才可以登录入网查阅所需的裁判文书。实名制是一种省份证明的制度,已经在购买火车票、电信业务办理、论坛、网络、医药购买,以及快递购买等方面深入开展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名制较之于匿名制是更有效的管理网络平台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手段。

1.保障裁判文书公开的安全性。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相关生效文书之前用自己的身份证号实名注册后方可进入,在信息化迅速发展下,裁判文书网的更新也要跟进发展潮流,网络实名制登记有助于创造安全的网络环境,切实拉近大众与司法的距离,实现良性互动,实现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目的。

2.有漏洞便于追查。实名制是一种有效的身份证明制度,有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及时打击犯罪。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时代要求,但是对于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解决,实名登记有利于在个人隐私遭到泄露时最快追查到何人于何时在何地查阅此裁判文书涉及的个人信息,在第一时间找到源头所在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二)建立信息泄露反馈机制

1 .法院信息建设部门下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泄露反馈平台。此平台属于法院的信息化部門的分支平台,旨在收集和反馈因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导致的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受到损害的公民可以第一时间向该分支平台报备,寻求帮助;在接到报备时该分支平台利用专有权力追查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域名和服务器IP地址,最终追查到侵权行为人反馈给公民个人。

2 .法院落实专门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办法和细则有很多,也随着社会不断变化而修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运行,写在之上的法律不是活的法律,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导,既要让裁判文书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中公开,促成司法公开顺利进行,使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又要注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切忌顾此失彼。

(三)网络运营商的责任

网络运营商是进行网络运营和提供服务的实体,是提供网络资源的主体,他们从网络角度和服务角度都了解网络运行状况,因此构建和谐有序的网络空间离不开运营商的积极参与和大力维护。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关乎公民的隐私和相关个人利益,不能简单定义为网络侵权责任,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对网络运营商的定位和责任要求应当更加严格。

四 结语

“司法公开在前几年主要关注的是理念和制度层面问题,现在深入到信息化建设等技术层面,实际上是司法公开的深入。这样一个命题看起来是技术化的问题,实际上是使司法公开能够落地和深入化的具体问题。”这是刘作翔在“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上的讲话,的确如此,我们都是新媒体的使用者和传播者,互联网时代带给我们的是进步和发展,司法工作对信息化技术的利用大大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效率,这种有利之处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问题总是伴随发展出现,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信息技术时代的具体要求,公民个人信息不可避免被他人利用作为非法用途,良好的网络司法环境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创造出来的,法院有责任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制度和规定,网络运营商有责任为网络环境保驾护航,维持生态文明的网络秩序,公民个人有义务遵守网络应用的管理规定,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反映出当前司法公开遇到的挑战,通过程序和制度的设置从而实现司法向社会公开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适当平衡。

参考文献:

[1]李咪咪.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出版信息不详.

[2]余震琪.裁判文书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亦是懒政思维.出版信息不详.

[3]刘作翔.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30日,第5版.

[4]赵琦.上网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法学论坛.2012(6).

[5]曾娜.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中的隐私问题研究.时代法学.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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