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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意的实际蕴含与司法应答

2018-08-21周丹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民意

周丹

摘 要 司法是否公正不是司法机关一家之言,公正需要社会公众的认同,身处社会转型时期的司法决策者,既不能对民意熟视无睹,也不能任由民意洪流吞噬司法的独立判断。民意需要司法者的正确辨识、回应与引导。因此,了解民意向司法的核心诉求就成为司法决定如何回应民意的基点,本文认为司法应针对民意的案内诉求和案外诉求作出不同回应,决定为与不为,逐步消除司法与社会之间的隔膜。

关键词 民意 诉求 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60

一、对司法过程中民意的初步分析

(一)本文中“民意”的定位、关注点以及影响司法裁判的模式

在我国,民意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制度化的民意,通过立法程序或司法程序表达,前者凝结在全国人大制定出来的正式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授权的有关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后者体现为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表达的意愿。第二,舆论层面的民意,包括媒体的态度以及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的民众的态度。第三,政治层面的民意,例如执政党的方针政策等。第四,各种利益集团的诉求。本文所讨论的民意,主要集中在第二类舆论层面的民意,即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的社会大众根据自身的价值观念、道德判断等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表达的占主流地位的意愿和诉求。

实际上,在法院每年审理的几百万起案件中,能够引起公众议论的毕竟是少数,引发全国强烈关注的就更是有限。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些案件受到公众“青睐”呢?在了解了近十年来民意影响司法的热点案件之后,笔者发现这些案件之所以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高度曝光的热点和焦点,与它鲜明的主题直接相关,这些主题反映了当前社会的基本矛盾和问题,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有学者将这些案件的类型作了分类,即官民冲突案件、权贵身份案件、社会民生案件、道德底线案件、公德困境案件、迷离疑难案件。 但无论怎样分类,也脱离不了以下主题:第一,案件涉及让公众敏感特殊身份或身份差异。第二,案件涉及社会民生,例如食品安全、劳动保护等。第三,涉及道德与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往往多元,连民意本身都无法统一,民众基于朴素的道德观下的判断又往往与法律思维相冲突。

随着带有以上主题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媒体报道也随之而来。而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并不全面中立,而是围绕主题选择最独特和新鲜的部分,并掺杂作者主观认识加以渲染来吸引民众的目光,最终将许多并不疑难的案件烘托为具有社会影响力和讨论价值的公共事件。公众基于从媒体获得并不完整的信息,在其朴素道德情感的支配下作出“视听评判”和“良心权衡”,形成民意的洪流。接下来,在民意中占主流地位的声音通常会被传导到政府决策层,通过政治力量或显或隐地对案件处理施加影响。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后,媒体再次及时迅速地把案件处理的全过程披露于全社会,并汇集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形成民众对司法裁判的评价,民众的不满又被传导到领导层,再次向法院施加压力,促使法院改判。由此,在我国民意影响司法的基本模式:“媒体报道——民意形成——领导介入——法院裁判”,这一模式普遍的体现在个案之中并得到反复循环,直到案结事了。

(二)民意表达与司法独立

1.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封闭

通过总结民意影响司法的模式可以看到,影响司法裁判的力量并没有直接来源于民意,而是来自其他权力机关的不当干预。即使在个别案件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民意看似影响了司法,期间也往往暗含其他权力机关的活动。所以与其将司法不独立归咎于民意,不如说是司法对权力的顺从。而且,即使司法过程关注乃至吸纳了民意诉求,也不意味着法官就放弃了独立判断和说理的责任。民意为法官判断提供了新的思路,个案中的民意在经过案件事实和法律范畴的充分“筛选”后,才可能成为司法裁判理由。此时的初始意义上的民意形态已荡然无存,司法裁判中只蕴含了法院“认可”的民意。

2.民意要求司法回应

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前提下说“李昌奎案只要是判死刑,不管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的法官不仅无视了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的天壤之别,更是低估了民众的智商和感知公平公正的能力,自然受到民意洪流的抗拒。这说明,若司法裁判想获得社会的认同,就必须尊重社会公众基本心理需求,而不是让人们一再感到司法的一意孤行。否则司法裁判不仅会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议,司法机关甚至整个政权都可能丧失正当性和权威性,还会导致政治性部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媒体、民众)的各种方式的干预,在这种压力面前,司法更难坚持其独立的判断。因此,从现实性来看,尊重民意未必贬损司法独立,相反可能是司法独立的保证和司法权威的来源。

3.司法面对民意的为与不为

司法独立排除不了民意监督,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一味抗拒民意并不可取,但司法独立与民意表达又确实存在一些冲突。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应以专业理性探究民意背后的实质诉求,并凭借妥当的裁量技术展开说理与论证,而不应将民意对案件的判断作为司法裁判的决定性因素。司法应在多大程度上尊重民意,司法裁判应在多大程度上吸纳民意达成的共识以增強公信力?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又取决于对民意的实际蕴含的理解,民意到底向司法诉求什么决定了司法的应答程度与方式。

二、民意对司法的案内诉求——司法公正:以判决理由回应公共议论

公众对司法最基本的要求,即依法审判,公正司法。公众要求司法反馈的,不仅是裁判结果,还有作出该裁判的理由,在富有争议的案件中,后者往往更为重要,因此,判决书中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是公众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核心要素之一,只有理由详尽、论证充分、推理得当的判决书才有可能说服当事人社会公众,达到司法所期望的社会效果。判决一旦遇到公众压倒性的怀疑和抵制之声,又往往很轻易的动摇和妥协,通过上诉或再审程序作出颠覆性的改判,而这种改判依然是在缺乏说理,形式性的引用某些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做出的,导致前后有着天壤之别的裁判结果都可以在法律上找到依据,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何在?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无论判决结果为何都会带来司法公信力和公正性的危机了。当司法机关无法用充分、正当的判决理由来回应民意要求司法公正的声音时,其进退维谷的处境实际上来源于司法决策者自身的随意与傲慢。

尽管笔者也清楚,许多牵动民意的热点案件并不是法官,甚至不是法院所能决定的,左右裁判的因素十分复杂,面对司法体制的深刻困境,法官故意以简略、敷衍的笔墨避免生拉硬扯、越描越黑的尴尬,就怕当事人知道太多反而适得其反,留下口实。但是这种“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愚民政策”在网络传媒高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行不通,反而会导致公众更加强烈、普遍的质疑和反感,因为在每一个轰动性案件的背后,都存在着公众对社会真诚地深切地关怀。因此对于有民意介入的案件,法院在裁判理由上与其选择回避和敷衍,不如谨慎注重论证和分析,虽然存在着难言之隐,但至少在法律层面上应当详细说明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证据采信理由、适用法律依据的理由、解释法律依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的逻辑关系,尽到自身“依法裁判”的职责,不求让当事人和公众“心服口服”,至少大家“明明白白”,减少了对司法机关不必要的怀疑和猜测,这恰恰是民意对司法机关最基本诉求以及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所在。

三、民意对司法的案外诉求——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分配:法官承担法律责任

与法官对当事人“独立、自由、平等”的预设相比,民意更加的“综合、全面、现实”,而且时常夹杂在某些偏激的社会情绪。在这种思维和情绪的支配下,案件中当事人的身份容易被过度放大,公众对某一社会阶层的不满往往会演化为对身处该阶层或与之相关的当事人作极端化处置的要求。此时民意对法律的诉求已经超出了现有的法律框架,而表现为一种对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分配格局的不满和愤慨。

社会公众参与司法个案的讨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个案包含着具有普遍意义的深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既具有社会结构性和整体性,也包含着公众的切身利益。民意最浅层次的诉求当然是要求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公正处置,通过这种处置可以看到司法对于相关社会问题所持的立场与态度,以及对不同社会诉求的保护倾向和幅度。但民意更想表达的是一种社会情绪的宣泄,这种宣泄中蕴含着公众施向于社会管理者的对于社会秩序、利益分配的希冀和理想。对个案的讨论似乎已经成为公众参与政治和社會管理的一种实惠且简捷的方式,因为司法活动本来就是国家与公众之间的连接点,是政治活动与社会生活相互交织的空间。 但是,当蕴含着复杂的案外诉求的民意涌流到象征着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法院时,法院应当如何应对,这不仅考验着司法者的智慧,而且需要其拿出独立决断的勇气。笔者认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法官首先应当担负起他的法律责任,就是在法律精神、价值和技术范围内解决进入司法程序的社会问题。因为生活中的多数行为是法律调整不了的,即使诉诸司法调整的效果也不见得好。而且法官也只是身处社会结构中的一份子,对于社会的调控能且只能做有限的工作,而无法解决一些本来应当由立法慎思统筹解决的事情。

四、结语

民意要求司法公正,要求司法过程的透明与判决理由的公开,这是司法应当回应的部分,在裁判中详尽地阐释裁判的理由,回应公众在讨论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本来就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只有如此才有可能消除司法与社会之间的隔膜,使裁判所表达的观点成为社会共识。更进一步说,在社会阶层、群体分化,利益主体多极化和价值观念多元化的今天,公众所关注的个案都因其主题而从不同方面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冲突与矛盾,民意体现着各阶层、群体利益关系或价值观念的冲突。公众对利益分配的不满而希冀也随着对个案的讨论涌流向法院,而这恰恰是法院所无法解决的,但无法解决不代表不作回应,帮助司法作出回应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依法审判”,引导民意流向表达意见的其他渠道,而不是以“司法精英”的面孔去指责民众的愚昧与偏激。

注释:

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透视转型期司法中的民意.浙江社会科学.2010(3).28.

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2009(1).46.

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中国法学.201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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