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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2018-08-21史建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史建功

摘 要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开始出现在英美法等西方国家,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也引入了这一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国司法体系得到了完善,同时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建立也产生了较为直接的影响。目前,就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方面发展情况来看,虽然其起到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确保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可是因为我国基本国情以及立法司法等问题,这一制度还是有待于完善,而本文则是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概念出发,对其国内外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结合问题提出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措施。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制度 司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38

知识产权本身就具备较高的经济价值,所以知识产权拥有者也能从中获得较为客观的经济效益,也正是因为如此知识产权才会存在可能会受到不法人员或者是不法行为侵害的危险。现如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社会,在这种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在社会上所受到的关注也越来越高,因为知识产权而造成的一系列司法纠纷问题也在不断的增加,而目前对于因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纠纷,大多是通过先进赔偿等方式来维护知识产权拥有着利益,这也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表现。这一制度的存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知识产权拥有着权益,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概述

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一种相对性的概念,是在补偿性赔偿制度基础上而衍生的,对于这一制度我们可以将其归纳到损害性赔偿这一领域之中,因为这一制度本身所侧重的就是对于知识产权侵权人员的惩罚,这一制度一经提出就受到了较多的关注,而且还因此产生了较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并且也均已受法律所认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中侵权赔偿金额如果有超出实际损失的话,那超出来的部分不仅是对侵犯人员的惩戒,也是对于被侵权人员的补偿。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本质上来说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惩戒知识产权侵犯者,限制其一系列的侵权活动,可以说是民事赔偿这一范畴 。惩罚性赔偿制度相比较于补充性赔偿制度而言的话,其存在自身所独有的优势,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对侵权人整个活动起到惩戒效果,所以在对侵权者进行惩罚的过程中,其惩罚金额也会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这一方面出;其次,这一制度的存在能够很好地震慑到一系列的侵权行为,减少侵犯他人知识专利等现象的发生;最后,从某些方面来说这一制度的存在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规范市场的效果。

二、国外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现状

为了更好地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本文也就国外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具体如下:

(一)美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现状

在美国《专利法》之中的第284条第2款当中明确的提到过:“不管是由陪审团,亦或者是法院来进行估定,法院在对赔偿金额进行确定的时候,最多只能增加到原估定亦或者是确定数额的三倍。”所以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有相关学者将其称之为“三倍赔偿”。可是,这一项法律制度对于具体的适用范围却没有进行合理的明确,所以在实施这一法律的过程中,司法实践人员也就很容易形成一种惯例,即必须要用故意侵权这一行为作为必要条件,另外還需要补充专利法之中的不明条款、增加不一样的规则,像是对不利于推断规则以及积极义务规则等条例进行具体的说明 。在《版权法》第504条规定当中明确的指出,法定赔偿主要指的是对于任何一部作品来说,无论侵权人属于单独个人,亦或者是两名或者是以上的侵权人,其法定赔偿金额限定不能少于750美元,亦或者是不能高于30000美元,以法院视正当而定。在这一法律规定之中,其没有像《商标法》以及《专利法》那样对赔偿责任进行明确,只是对法定赔偿的金额进行了明确。

(二)英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现状

在英国《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之中的第97条第2款我们能够发现,侵权人员其自身行为恶意程度以及因为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金额确定的依据。可是,同样的在这一法律之中,对于附加性的损害赔偿金额额度以及情况等方面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也就在实际评定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争议。英国政府之前并没有在民事程序上扩展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领域的意思,很多国内外学者也都以为所谓的附加赔偿金也就是惩罚性赔偿。

三、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现象分析

在我国知识经济体制环境下,我国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也日益提升,而目前各个行业产权意识相比较于之前得到显著的提升,可是因为市场法律体系等各方面原因,促使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是较为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相比较于之前有着显著上升,相关数据显示,早在2008年全国法院所收到的相关民事案件一共有24406件,而在到达2012年的时候数字增长到了87419件,而目前更是数量可观。其二,故意侵权问题较为严重,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现象来看,故意侵权这一问题发生量也较多,这也能够看出虽然我国法律正在不断的完善,可是这一行为依然还是十分的猖獗 。其三,部分知识产权人本身权力意识不够,这也就促使侵权行为在不断的增加和发生,大多数人员对于知识产权意识都没有清晰的意识,所以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其也就很难把握,这也就直接对企业发展造成了较为显著的影响。

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情况来看,不管是在司法、立法,亦或者是执法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故意侵犯这一行为,法律在判决的时候总体的赔偿金额相对来说都十分的低,所以促使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侵权人越发的猖獗、肆无忌弹,从这一角度我们也能够看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之中的规定来分析,其提出专利期权通常情况下能够得到大于1万元、少于100万元的判决赔偿金,如果是著作权受到了侵犯的话,法院一般只能判决少于50万的赔偿金,而商标侵权也从之前的50万提到了300万。

其次,法官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判决的过程中,法官本身也具备较强的自由裁决权,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也就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像是同一地区执行标准不一、赔偿金额较低等等。

最后,因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所赔偿的金额数就较少,这也就很难发挥出这一制度的价值,不能对侵权行为起到较为良好的震慑效果,而这也是目前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之一。

五、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措施

(一)发挥出激励作用

为了确保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能够得以发挥,在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的时候就可以将奖励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对侵权者进行惩戒,并且对于对弱势群体一定要加强保护,尽可能在制定的过程中加强对被侵犯者的關注,借助于激励作用来缓解其受到的知识产权侵犯。具体而言,在对知识产权侵犯行为进行执法和立法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借助于对赔偿金额的加大来对不法人员作出裁决;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尽可能的对举发不法侵权行为进行激励,通过这一方式来进一步让产权具有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这样也就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出惩戒的效果。为此,在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完善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加强对激励模式的重视,通过这一方式来进一步促进这一项工作的有序实施。

(二)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

通常情况下在对知识产权赔偿数额进行明确的时候,主要有两个步骤,其一,需要先对补充性赔偿基础金额进行明确;其二,则需要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以及情节进行合理估计,然后以此来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金额进行明确 。因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本身就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的关键,一般情况下在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进行确定的时候,主要是具有以下几个损失:一是产权拥有人员本身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单位,或者是个人因为侵权而获得的相关利益;三是知识产权的合理许可使用金额;四是如果上述几种情况都不符合的话,则可以让法院按照侵权行为是否严重来进行分析,以此来作出最为恰当的法定赔偿。由此可见,在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时候,一定要将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明确的界定,坚决杜绝混为一谈。

(三)对知识产权赔偿数额进行合理限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平衡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所以在对其进行完善的时候,还需要对诚挚制度适用范围进行合理的设置,这样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因为过度保护而造成的侵权行为。如果我们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量来看的话,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定要对金额进行合理的设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较为良好的赔偿、惩戒以及威慑作用。如果数额相对而言较低的话,这个时候这一制度的价值也就很难得到有效的发挥,进而也就不能起到较为良好的威慑作用。所以说,在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完善的时候,还需要对知识产权赔偿数额进行合理限制,可以结合英美等国家发展需求来进行合理的设计,以此来最大程度发挥出知识产权惩罚性管理的价值。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也在不断的增加,而条例以及限制等各方面也变得越发的谨慎,这一系列现象也显示出了各国对于这一制度的认同。我国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间本身就较短,所以发展现状也就存在一定的问题,而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出这一制度的价值,有效的保障他人合法权益。

注释:

柯劲恒.构建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以金融危机下的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为切入点.特区经济.2010(9).260-261.

赵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综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3).128-133.

何玄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法制博览.2015(8).

董小云、徐涛、朱永胜.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甘肃高师学报.2016, 21(11).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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