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存证:想要使用不容易!
2018-08-21李雪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8期
李雪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颁布,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意味着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页截图、微博私信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对于电子证据出现最为频繁的知识产权领域有着更重要的意义。
从“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到今日互联网行业已发展成为产业界的中流砥柱,多种多样的商业模式百花齐放,且互联网商业模式尤其具有发展快、更替快等特征,在相关诉讼中,电子存证便成为了不可或缺的方式。但如何保证电子存证的真实性?第三方存证机构是否具有可信度?现阶段,技术手段是否能够保证电子存证的不可篡改?行业是否有统一的认证标准?怎样的电子证据才能够在司法审判中被采信?诸多疑问都成为目前行业想要探究的焦点,而在这个过程中,司法领域的相关判决也必会引导有关“电子存证”未来的发展方向。
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術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在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有待梳理的“电子存证”相关法律及技术问题,已成为多方关注的问题。基于行业的高度重视,Chian IP特别策划本期封面故事,从多个角度深度探析电子存证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已期助推“电子存证”相关问题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