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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后的财税改革

2018-08-21文/贾

经济 2018年16期
关键词:税收制度事权中央

文/贾 康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

2014年6月30日,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改革的指导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指出应当重点推进三个方面的改革: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改革。在此基础上,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加快建设现代财政制度,要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关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中的理顺中央、地方间体制关系,2018年初,专门文件出台后,在中央、地方共同负责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领域,针对设定的八大项18类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了如何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这是理顺各级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良好开端,今后应继续扩展,做到各级财政事权明细单和支出责任一览表全覆盖和精细化。中长期的努力方向是在分级分税财政体制框架中,使中央、省、市县三级的合理事权与财权、税基、预算和产权、举债权融洽协调,并以中央和省间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辅以地方间横向转移支付来配合,形成各级“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关于预算制度、绩效管理,反复强调、积极推进的预算透明度、规范化要继续对接到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已讨论多年,是一个必须紧紧把握的发展方向,但其难度也显而易见。以有效的预测方法和指标体系量化考评为支撑的预算绩效管理,必然引发由预算资金带动的其他资金运行的绩效管理问题,包括投融资领域中以财政预算资金支持、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做PPP投融资项目的绩效管理问题等。

关于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必须克服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利益固化藩篱”形成的阻力。目前对于中央要求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制度建设,需要紧紧抓住六大税制改革任务中的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房地产税法应尽快启动一审,在税法草案公之于世充分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以公开的听证会和内部专题研讨会等形式,集思广益,寻求最大公约数,处理好必要的免税部分的设计问题,并注重配套问题,如不动产开发、交易环节相关税费的清理、整合与减负问题的解决。个人所得税方面,应积极准备新一轮修订,在中央提出多年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大方向上,迈出实质性步伐。在回应社会诉求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同时,将各种可能收入与工薪收入归并,使之接受超额累进税率的调节,并实行家庭收入按年度申报后赡养负担、特定支出专项扣除的办法。此外,已经列入改革方案、与地方税体系建设息息相关的资源税改革也要及时推进,探讨是否能将消费税中的一部分移至销售环节征收,将该税源交给地方,配合其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改革任务,利于较好解决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没有主力税源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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