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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背书的“著名商标”被废止

2018-08-20王纯

人民周刊 2018年14期
关键词:著名商标政府制度

本刊记者 王纯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要求“对本地方涉及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适时废止”。

而在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曾将《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印送多地人民政府,请各地政府部门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意见》认为,著名商标政府认定制度在操作过程中带来了一些弊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

2018年7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而在此前的几个月间,重庆市、成都市、杭州市、福建省、江西省、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南京市等地的人民政府也都先后作出了废止政府对于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决定。也有部分省份尚未正式宣布废除相关文件,但是已经停止了最近一年的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例如,四川省工商局商标分局的工作人员称,今年将不再进行著名商标的评选。

相关人士认为,各地政府响应号召,专项清理关于著名商标认证保护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取缔对著名商标的政府认定,体现了政府职能回归本位,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精神。

政府认定“著名商标”不利于自由竞争

“最近接连多个有关著名商标评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被废止,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市场自由竞争,转变市场职能。著名商标政府认定制度已经沿用多年,其弊端越发凸显。”曾经代理迈克尔·乔丹及新百伦等商标侵权案件的高国征律师说。

一直以来,由政府认定著名商标的做法比较普遍,很多省市都有类似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政府公开信息可查的著名商标相关文件,就涵盖了江苏省、山西省、浙江省、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等23个省、市、自治区。一般来说,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在此间将享有一系列权利和优惠,比如,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商标战略,培育和发展著名商标,对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等。

虽然各地对“著名商标”都制定了大同小异的认定标准,但实际操作中,评审过程并不公开透明,企业对于这些标准往往无所适从。例如,广东当地的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称,衡量一家企业能否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主要取决于两个指标:首先是年纳税额是否达到300万元,其次是否在中央电视台投放过广告,只要满足这两点,就“基本都能过”。这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条文出入较大,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未必能获得“著名商标”,而实际评选出的“著名商标”也未必能真正获得消费者认可。

著名商标的认定,往往采取企业主动申报,由地方行政机关批准认定的模式,这在实践中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与权力寻租的空间。例如,原烟台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管商标广告的副局长曹高山为企业在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过程中提供帮助,前后收受贿赂共计18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原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科长郑嘉宁收受多家知名企业贿赂款,为企业获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被判有期徒刑5年;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违规操作,把注册年限不满三年、多次因质量问题被处罚的奥凯公司商标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给多地地铁埋下安全隐患。

著名商标保护制度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由政府背书的“著名商标”所享有的特权和地方保护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很多“著名商标”都要求申请人是该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户籍在该行政区域内,并且被评为著名商标后,企业可以在招投标等方面得到保护和奖励。还有的地方政府采购,将是否为著名商标作为重要指标,著名商标可以加分,或者只有著名商标才可以参与招投标,甚至还有一些地方对“著名商标”给予现金奖励。

“在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时期,著名商标制度的确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现在经济和商标法律体系已经十分成熟,由政府背书的著名商标制度反而扭曲了企业自由竞争,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调配作用,著名商标制度到了退出历史舞台之时。”高国征说。

市场才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的形式

代理的案件曾五次入选最高法院“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资深知产律师董巍认为,从商标法律的本身来讲,商标权固然有公权力调节、规范市场的属性,但是商标品牌价值大小是由市场来选择判断的,其中的商誉是由消费者的认知所凝聚的,这属于私权的范畴。“著名商标”的认定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过多干预,模糊了公权和私权的界限,本应由市场选择和决定的,还是应该让其回归市场本身。此外,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容易滋生腐败。

“必须承认,政府主导的初衷是好的,然而,行业评优评奖带来了对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的干扰也是有目共睹,某些企业将‘著名商标’夸大宣传,利用政府加持的光环谋求不当利益之风渐盛。”董巍称。

“市场才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的形式,应该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朱虎说。

由于商标持有人负有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消费者的利益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均要通过公平的市场来得以体现,因此,既要保护商标私权,也要保护消费者利益,这种平衡正是政府管理职能的体现。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并非更多地发挥政府作用,政府要减少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在保证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管好那些市场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比如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等。总之,只有将“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才能推动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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