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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漕运旗丁挽运中社交网络与信息传递

2018-08-15沈胜群

新闻与传播评论 2018年4期
关键词:群体信息

沈胜群

有清一代,漕运旗丁是清廷对隶属卫籍承担粮米运输人的称谓,其不同于八旗制度下的兵丁,也相异于社会中的基层百姓。其参与整个运漕过程,从驾船赴州县兑运粮米到重运抵通,再到押空回南,各个环节无不显现其身影。此过程中,漕船所过运河沿线城镇与停泊之地,旗丁会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诸如沿岸百姓、小商小贩等不仅是其货物交易的群体,漕督、粮道与基层吏胥等人也是旗丁群体表达生活诉求的对象。

相应,由此形成的社交网络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独特性,其既承袭传统船户日常生活的一些方式,又蕴含深刻应役出运的时代特色。与此同时,漕运中社交网络成为信息流通的载体,其中有诸如米价、物价等民间信息的流动,也有邸报新闻、法律条文等官方信息的传递。无论何种信息,旗丁作为活跃于运河之上的群体,不仅促进了南北货物流通,又不断采撷着运河沿线的信息,完善与发展自身社交网络的同时成为南北区域重要的信息传播者,在清代信息流通中①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漕运旗丁挽运漕粮中的社交网络与类型

漕粮运输是一项复杂工程,不仅需要旗丁协调各方力量,调度有方,而且要求其随时处理突发事件,故挽运中旗丁会接触不同的社会群体,由此形成的社交网络也较为繁杂,无论何种关系类型,旗丁都没有逃离应役出运的身份标识,间接上说明了漕运在其社交网络形成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旗丁挽运漕粮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因关系成因与性质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漕运层面的雇佣关系;商贸中的买卖关系;上下级的政治关系;同帮或同乡的漕运关系,以及其他因漕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等。

首先,漕运层面雇佣关系与商贸中买卖关系。传统的漕运是大规模、在政府严控下运送粮米或其他物品,尤其以漕船为载体的生活方式将旗丁与其他群体“隔离”开来。这种短暂“分离”,不仅圈定旗丁或其他运输人员的活动空间,也很大程度上“划定”了身份等级。尤其舵工、水手等人的招募,使政治色彩较浓的漕运活动,有了经济学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总体来说,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漕船之上舵工、水手等员的雇佣;二是因拉纤等工作需要,雇募纤夫、民夫等。前者有律令法规做保障,有较大法律性与持久性,后者按实际需求而定,有较强的地域性和短暂性。

漕船出运,一般每船十丁,然运道险峻与工作艰辛,旗丁百般避运。迫于无奈,清廷在严格审查旗丁卫籍的同时行雇募之法,以弥补漕船出运人数的不足。康熙三十五年(公元1696年),清廷规定:“漕船出运,每船佥军一名。其余水手九名,雇觅有身家并谙练撑驾之人充役”[1],以法令形式保证雇募水手等人的合法性。需要说明的是,这种雇募形式并不由政府直接负责,而是旗丁自行雇募。因撑驾辛劳,水手、舵工等职寻常百姓不愿承担,承职者“多系别省贫民”[2],增加管理难度的同时使单纯雇佣关系变得复杂化。部分情况下,因舵工、水手等挟制、讹诈,旗丁往往有管理之名,无管理之实,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载:

湖南省运军,向系包给舵工。今年皆亲身出运,然事例未谙,仍听舵工指挥。旗丁有更换,而舵工为世业,偷盗米石,侵蚀钱粮,及至抵通交纳不前。运军揭债完公,舵工脱身事外。[2]

此类事件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旗丁轮运的弊端,暗示舵工等雇募行为需要政府管理与约束,也进一步说明了旗丁出运中仅有管理之名的论断。相较于舵工、水手等随船出运的雇佣人员,纤夫或民夫的雇募则有较大地域性,在运河北段较为常见,其职责一般为疏淤、过闸、刮浅等,如“夏秋之间,两岸民田,车水灌溉。昼夜不停,以致运河水势日浅”[3],需雇募民夫刮淤。此种雇募属于临时性招募,故较少出现诸如水手滋事等事件,有较强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力购买关系。

与漕运层面的雇佣关系不同,旗丁挽运中商贸关系则有较强的经济色彩,贴补生计的同时赚取余钱。旗丁重运北上与回空,按例会携带一定的货物,这些货物种类繁多,如绍兴的黄酒,江西的毛竹,江南的宣纸、绸缎,北方的梨、枣等。除这些朝廷规定例带货物外,漕船北上也会夹带些其他物品沿途贩卖。《清史稿·食货志》载:“漕船到水次,即有牙侩关说,引载客货,又于城市货物辐辏之处,逗留迟延,冀多揽载,以博微利。”[4]这些夹带之物,或是朝廷违禁物品,或是南北方紧俏之物,有较高的利润,如“京城私钱,皆别处买来,偷载运粮船内,带至京城发卖。”[5]货物交易活动,使旗丁结识形形色色的人,构成所谓的商业伙伴,赚取银钱的同时形成买卖关系。

此外,除上文所述平等的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粮艘附带商人货物,赚取脚价的行为。这种微沾余利行为虽无直接商贸往来或物品交易,但却以隐晦的方式与所带货物拥有者形成“交易关系”,一定程度上属于“买卖”行为。长此以往,漕船附带之风越演越烈,丁舵等人哄抬物价,危害社会秩序,以致乾隆帝忧虑道:

各帮军丁贫乏者多,安得有资本置买货物。其所载土宜,大约俱系商贾附带。军丁不过得有脚价借沾余润,若令沿途售卖,则商贾之本利俱亏,旗丁将赔偿不暇。又安能借此为起剥之费,且货物于途中卖去不能北来,商贾闻此信息,尤必昂贵居奇。[6]

为此,乾隆帝一方面拨发银两,救助贫苦旗丁,另一方面又“严饬各帮运弁、旗丁等于受兑时不得多带客货。签盘时,仍亲身加意查验,以期粮归实载,货得酌装,于公私两有裨益”[6],适中调剂旗丁生计的同时促进南北货物的流通。

与附带商贾货物相似,漕船回空夹带私盐也是旗丁取利之径。不过旗丁并非直接购买私盐贩卖,而是协助或运输盐斤回南,事毕,微沾余润。每年粮艘回南之时,一些商人等利用官船免税等便捷条件,偷运芦盐,沿途贩卖取利。此过程中,因有利润可图,旗丁等人直接参与,或协助贩盐。长此以往,旗丁不再是单纯的协助运盐之人,而是与盐枭“同舟共济”的贸易伙伴,分食利润的同时形成固定买卖关系。

其次,上下级政治关系与地缘下同帮或同乡关系。漕运是一项组织严密的工程,国家设官管理漕运,在清廷权力体系构成中,旗丁仅仅是管理漕船的“小头目”,并无官衔。总体来说,清代漕运官职,分为监兑官、押运官、领运官、催攒官、巡查官与监守官。这些朝廷法定官员职责分明,形成较严密的上下级隶属关系,管控漕运诸多事务,是旗丁的管理者。此外,漕船上的舵工、水手等人由旗丁雇募,且受其管制与约束。两个层面的职责管理与隶属关系,使旗丁群体处于整个运漕体系“连接点”,形成上下级的政治关系。从漕运系统运作角度看,旗丁属于漕政官员的下级,然在粮艘航行途中,旗丁又是舵工、水手等人的领导者。

需要说明的是,旗丁在出运中所形成的上下级关系,政治色彩较浓。清廷法令或官府意志占据支配地位,这与传统手工业所形成的师徒等上下级关系有较大区别:一方面旗丁所形成的上下级关系仅限于出运中,未佥或停运旗丁未涉及这些繁杂的管理系统,故有时间和地域差异;另一方面传统手工业的师徒关系有一定情感基础,而漕运中上下级关系则缺乏情感因素,更多是政令、监督与实用主义,完成运漕是丁舵等人的首要任务。

与其他关系不同,旗丁因地缘形成的同帮或同乡关系有较大稳定性。漕船出运往往远离故土,同乡、同帮或姻亲等关系,使旗丁很容易聚集在一起,这样的聚集行为构成了以地域为纽带的活动范围,密切旗丁间的关系往来,人为划分了群体界限。与之相似,漕船北上按帮划分,一般每帮十数艘至数十艘不等,船帮出运时,时常会遇到行船次序、泊船地选取等纠纷,为维护本帮利益,各帮间往往发生争执,甚至械斗。如道光年间,赴河南兑运的“徐前、后帮以任城帮占其泊船之处,具禀申诉”[7]于督漕官,要求归还泊船地。部分年份,清廷不得不采取调整航船次序办法,防止船帮间争斗,如康熙五十七年(公元1718年),清廷“题准,浙江省帮船,令分夹江南帮内,湖广省帮船,分夹江西帮内,使彼此势孤力薄,免致争斗”[2]。旗丁间申诉或械斗的现象暗示了漕运弊病,也反映了此群体维护本帮利益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乡关系中,有一种形式较为特殊,即旗丁间协济漕船出运形成的“契约”关系[8],这些“私议”是旗丁间自行商定的结果,并得到官府的许可,故一定意义上属于“契约”关系。与此同时,不同省份与船帮间的旗丁也有相应互动关系,但相较于同乡或同帮,这种联系松散许多,或仅限于漕运中的人员往来,或粮艘失风时的救护与打捞等,无论何种联系,漕运是最基本的条件,也是构成关系的基础。

最后,“漕运中心圈”下的其他关系。旗丁社会关系网络中,家庭关系较为常见,它虽不隶属于漕运关系,却与运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运粮途中旗丁一般会携带妻儿随行,过着类似船户的生活,作为关系中最稳定的单位,家庭关系涉及旗丁日常生活,亦会影响其自身生计。与家庭关系相似的是家族关系,出运旗丁不仅由家族内部“推选”,随行的副丁也是其直系亲属。因血缘或姻亲形成的关系有较大稳定性,对漕运有重要影响。一方面运漕是肩负运役家族的首要目标,取得家族内部成员的认可,要求互助互惠;另一方面,正副旗丁一同出运的境况,二者有共同的经历,共同承担责任,有较大的认同性。此情形下,运漕成了家族的黏合剂,利于增加家族内部的凝聚力。不可否认,家族内部成员之间也会存在冷漠,甚至敌视的态度,但更多情况下,互助仍是家族成员间联系的重要途径。

需要说明的是,旗丁作为社会中的人,其社会关系复杂多样,与之相联系的人亦多如牛毛。以上分类纯粹是为研究方便而分,局限之处在所难免,如旗丁赴州县水次兑运时,会与州县发生联系;粮船行进中,会与运河中诸如商船、民船等发生关系;这些联系看似平常,但仍属挽运旗丁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一部分。不过,就典型性而言,前文中几个方面的分类仍具有代表性意义。

二、漕运旗丁社交网络中的信息传递与流通

如前文,旗丁群体在承担运役的同时表现出“流动性”强的特点,这种特点有随船行走南北的特性,也有来往于各色人群的意味,着实反映了旗丁的生活诉求,而由此形成的社会网络往往成为信息传播的载体,在运河流经区域信息传递与流通中发挥重要作用。

因旗丁社交网络构成与运漕需求等因素,其信息传递类型大致分为三种:其一,诸如食米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信息的传播;其二,随船携带瓷器、竹木等土宜价格变化信息的传播;其三,清廷邸报等信息的传播;前二者属于民间信息传播一部分,很大程度与旗丁生活息息相关。后者则兼具官方信息传递色彩,有一定误差性与延迟性。

其一,米价信息在民间信息传播中占有较大比重,一则缘于挽运旗丁随船携带一定额数米,以食用或出售;二则在于米是运河沿线百姓日常所需,有一定利润可图,故米价成为旗丁群体重要关注对象,与之相应,亦会因此形成与运河沿线米铺联系紧密的交易渠道。旗丁重运北上,按例会捎带一定数量货物。《清史稿·食货志》详细规定了旗丁例带土宜额数:

凡漕船载米,毋得过五百石。正耗米外,例带土宜六十石。雍正七年,加增四十,共为百石,永著为例。旋准各船头工、舵工人带土宜三石,水手每船带土宜二十石。嘉庆四年,定每船多带土宜二十四石。[4]

在旗丁携带的货物中,米成为最常见的农产品之一,就其品种来讲,以江南稻米居多,既因江南气候适宜,水稻可轮番耕种,且有长江中下游省份粮米接济,米价平稳,旗丁无利可图,又在于运河北段市镇人口密集,需米较多,有较多商机,如《漕运则例纂》中亦云:“沿途居住人等皆赖此项米粮,买以资生”[9],亦如“天津烟户稠密,惟借商贩米石接济”[10]。故旗丁在运漕途中往往百般搜寻米价变动信息,以图余利。与此同时,水旱之年,也是米价变动之时,荒歉情况一旦发生,清廷往往拨运漕粮赈济灾民,此时“船队必须领受新的安排,驻守在运河沿岸的相关机构和军队的官员必须掌握船队的最新动向,随时通报有关道府官员,以便领米州县的官员在漕粮到达时能够亲自到场监兑,并及时分运”[11]。此情形下,粮米拨运,一方面给予旗丁探知和传播米价消息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便于其出售余米,赚取银钱。

需要说明的是,每年“春夏之交,正米价昂贵时候”[12],此时粮艘重运北上,旗丁为攫取利润,往往利用诸如米铺等熟识社交网络为掩护,出售食米的同时盗卖漕粮。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四月,济宁城守营都司马兴即禀报:“拿获镇江前帮旗丁南三提,盗卖漕米十五口袋,运至杨钦、陈三、朱义如三人铺内,当即协同州役拿获,交该州审拟……”[13]。这种现象的出现,除旗丁自身生计困难外,区域内米价上涨也是重要原因。为此清廷一方面拨银救济疲乏之丁,另一方面加大稽查力度,铲除弊政。如嘉庆帝谕令:“除南漕所辖地方,米价较贱……其山东、天津、通州、粮艘经过及停泊地方,著各该巡漕御史实力稽查,毋任运丁等致有盗卖米石之事。”[14]这些临时性措施仅能解决一时之弊,未能从整体上扭转旗丁盗卖漕粮之风。不可否认,从市场的角度看,旗丁泊船某地盗卖粮米的事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此地食米流通和米价涨落情况,而集中式或利用熟识社会网络与米铺交易等行为,亦间接说明其扮演信息传递者的角色。

其二,旗丁随船携带土宜售卖,既可微沾余利,又利于货物流通,很大程度上扮演了商人的角色。换言之,土宜买卖中,旗丁群体在参与贸易活动之余,不自觉传递了商业信息。如地处运河山东段的阳谷县,毗邻运河河道,每年漕船到来之时,当地百姓都会自带“胶、枣、棉、布、瓜、仁等物与船带大米、赤砂、竹席、葛布等物杂沓交易,各得所欢”[15],直接说明南北商货地域性差别与交易活动之盛,以及由此形成的商机。相应,运河沿线受益于商贸活动与信息流通,一方面形成重要的商业市镇,如张秋镇地处鲁西平原中部,如按照路程远近计算,“以近计,则居济宁、临清两都会之中,以远计,则居南北两都之中……夹河而城,襟带济、汶,控接海、岱,输贡咽喉,南北要地,五方商贾辐辏,物阜齿繁”[16],是南北往来的重要市镇。另一方面舟车与人员的汇集,也提供各类信息与商业契机,在城市内部形成较繁华的商业街,据《义井巷创修石路记》云:“济上当南北要冲,而义井巷又当济上要冲。其居民之鳞集而托处者不下数万家,其商贾之踵接而辐辏者亦不下数万家”[17],呈现商贸繁盛之余,亦暗示了济宁城是鲁西平原重要的商贸城市。

与例带土宜不同,旗丁重运北上也会夹带货物,这种行为,一方面不隶属于清廷法令范围内,属于私带行为,另一方面多带有隐匿性色彩,不易被察觉。此现象的出现,既反映了夹带货物是旗丁运漕途中“谋生”手段之一,又间接促进了运河沿线货物与信息流通。

因江南涉漕省份距京、通二仓较远,旗丁使费较多,故粮艘夹带之风盛行。这一点,道光帝亦言“军船私带之弊,以江广为最,亦不独江广然”[18],说明粮船夹带之弊严重,也暗示这种现象是各帮漕船的通病。在夹带之物中,以食盐为多。一则缘于清廷为加强盐业管理,除新疆和蒙古外,内地按地域划分盐区。各盐区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和规定,不得私自买卖或跨区售卖。二则在于食盐是百姓日常生活必需品,需求量较大,加之部分年份食盐匮乏,直接刺激了私盐的盛行。为赚取高额利润,旗丁往往利用运粮之便夹带食盐贩卖,如乾隆三十九年(公元1774年),江西建昌旗丁李勋船在北上途中“箱内藏了三百斤盐”[19]被千总文采搜出,予以没收。这种私盐夹带与贩卖现象,虽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清廷食盐销售秩序,但却揭示了地域间食盐价格与紧俏信息,甚至弥补官盐质量等方面缺憾。嘉庆年间大臣松均言私盐繁盛缘由之一便是“官盐之价,十倍于私盐,又多杂以泥沙,不如私盐之洁白、完好。今使小民舍贱价、适用之盐,而买贵价掺杂之盐,此岂人情所愿”[20]。正是私盐价格适中,品质上乘,为大多数百姓所接受,使得旗丁夹带私盐之风愈演愈烈,以至于嘉庆十七年(公元1812年),漕运总督许兆椿在“湖北头、二、三帮粮船内,搜获夹带私盐二十九万二千余斛”[21]。除此之外,一些盐枭常与粮艘为伍,形成私盐买卖网络与渠道,此过程中,旗丁群体不仅是盐价高低波动的关注者,还是私盐买卖活动的参与者,甚至主导者。

其三,清代邸报与民间报纸(或京报)上的“新闻”也是旗丁信息传递一部分。除因上下级的政治关系而产生的口传信息外,邸报和民报是重要的信息载体。一般来说,邸报信息传递较正规,且隐蔽许多。即便常见的邸报,基层百姓亦不容易获获取,很大程度缘于清廷碍于“此辈等一阅邸抄,每多讹传以惑众听,亦风俗人心所关”[22]而禁止邸报民间流通。此情形下,除州县告示外,旗丁成为运河沿线基层百姓获取官方信息的重要途径。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央与各省公文传递之中,有专职的驻京提塘,负责公文收发,亦兼具邸报的分发。《清史稿·职官志》中载:

凡置邮曰驿、曰站、曰塘、曰台、曰所、曰铺,驰驿者验邮符,泄匿稽留者论如法。……驻京提塘官十有六人。直隶、山东……新疆一人,云南、贵州一人,漕河一人,由督抚保送本省武进士、举人及守备咨补。[23]

这种专业化的官职设置,利于公文与邸报管理的同时也加强了信息传递的控制,但漕河提塘的出现,说明了漕河公文与邸报分发的自成系统性,方便漕官等漕河群体的阅读。与邸报信息传播正规性、隐蔽性不同,民报(或京报)刊发则公开、随意许多,是丁舵等人另一种信息来源,小说《儿女英雄传》曾云:

当朝圣人爱民如子,一见河水冲决,民田受害,龙颜大怒,便照折一道旨意,将安学海“革职拿问,戴罪赔修”。这个旨意从内阁抄了出来,几天儿功夫就上了京报,那报房里便挨门送看起来。[24]

因此,正是这种报刊,以盈利为目的,且容易获取,为旗丁群体“新闻”传播提供了素材,也成为基层民众获取官方信息的一个渠道,在整个清代信息传播与流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总之,漕运旗丁社交网络中的信息传递并未脱离传统信息的流通方式,仍以“人际”传播为主。其中,民间信息的传播占据较大比重。一方面旗丁等人肩负粮米运输,常年行走于运河之上,间接扮演了信息收集者与传播者的角色,另一方面此群体携带土宜随船贩卖的境况,决定了其捕捉价格变动信息的敏锐性。此外,运漕的官方身份与邸报获取的便捷性,也使其成为州县告示外,另一种官方信息传递的载体,间接上弥补了区域内官方信息传播的闭塞性缺憾。无论何种信息传递,都反映了旗丁的生活诉求,换言之,是旗丁群体基于自身需求而形成的带有实用性色彩的信息传递过程。

三、社交网络与信息流通下的清代漕运旗丁角色

旗丁挽运中的社交网络是复杂的,由此催生的角色亦是多重的,它反映了运漕带给旗丁群体的影响,也揭示了旗丁群体形成与发展中的一些内在特征。在这些内在特征中,旗丁自始至终的承运者角色没有改变,它决定了其他社会角色的形成与变化。

首先,旗丁因运漕而形成的身份决定了其无法脱离“承运者”的角色,这种角色的形成既有明清易代之际的历史遗留因素,也有清廷重塑运漕群体,为新朝所用的用意。此过程中,旗丁群体不断被“赋予”漕运的角色,而清廷采取诸如严格审查户籍,政令卫所其他丁种填补运额,甚至形成“夫所军之有操、运、屯也,异其名不异其人,其去操而运,即为运军,去运而操,即为操军”[25]的情景也不断强化其运粮者的身份。正是基于此种情形,旗丁在完成运役的同时利用自身之便,认识与结交社会其他群体,形成诸如前文所述的多重社会关系网络,而这些关系网络又无一例外的凸显了其运漕身份和角色。

其一,粮艘出运,雇募水手的规章制度给予旗丁较大自主权,并形成一定的雇佣关系。反观此种关系的出现恰是由漕运需求而形成。另,旗丁北上或南下途中,不断发生的货物买卖关系。一方面受益于清廷例带土宜政策,另一方面承运者的角色也使其易于与沿河城镇店铺建立往来。相应,回南时部分农产品或酱菜等物件也购之于商贩,买卖关系的建立虽基于双方各自需求,但旗丁运漕途中贸易关系的形成却很大程度上由漕运催生,而诸如例带土宜等行为也证明了此群体无法退去运粮者的身份。

其二,与雇佣关系不同,航行中同帮或同乡关系的形成则直接缘于漕运,换言之,“承运”是不同地域间旗丁发生联系的条件。除地缘因素外,各州县旗丁散居的生活状况决定了此群体闭塞性,运漕为其提供了相识契机,甚至在同帮或同乡间形成一种内在的凝聚力。如“各帮好义旗丁,向有分难之例,将漂没米数多者,每丁各出米数石,代为陪完,其余听本丁设措。因众擎易举,米少亦完,故能抵通”[26]。这种凝聚力不同于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而形成的凝聚力,也不同于地缘因素而形成的亲密联系。它是基于漕运而形成的,进一步彰显了旗丁固有身份和角色。

其三,其他非典型的社会关系中,漕运或旗丁承运者的角色亦暗含其中。如旗丁驾船赴州县兑,与各州县发生的联系,以及航行途中与其他民商船只的往来等,这些事例无不说明运漕是其他社会关系形成的一个先决条件。换言之,这是漕运赋予旗丁承运者角色的同时也催生一系列其他社会关系出现,相应,也建构了这些社会关系下的角色。

因此,无论旗丁在运漕途中表现何种角色都离不开自身运漕的身份,这种带有官方意志的标识,既是旗丁用来不断与社会其他群体发生关系的一个基础,也是维持多种社会关系的一个保障,进而成为其他社会角色形成的主因。

其次,旗丁除自始至终表现承运者的角色外,运漕途中,因社会关系变化而形成的角色转换是旗丁群体的一个显性特点,这种角色转换很大程度上呈现了旗丁群体是“流动”运粮者的面相。因随船行走,在沿河市镇经济发展中,有其商人的身份。每到泊船地,其余米出售与买卖物品等贸易行为不仅促使附近区域店铺林立,交易行为也逐渐成为其生活中的一部分,刺激了运河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

同样,因拉纤、撑篙等需要,旗丁间接扮演雇募者的角色。这种雇募缺少现代商品经济发展中的“等值交换”,仅仅是运漕诉求,一定程度上充斥着官方意志,故旗丁群体无法像现代社会中雇募者享有完全支配权。即便部分情形下,存在自主权,亦在官方意志支配下被弱化许多;加之受水手、篙舵等人百般勒索,实际出运中,在雇佣关系层面,旗丁常常处于漕政官员与水手等人“双重钳制”的地位,渐渐丧失了其雇主的角色。如道光十五年(公元1835年)道光帝谕军机大臣曰:“朕闻粮船水手,类皆无籍匪徒,性成犷悍,均由习教之老管师父招雇上船。”[27]进一步说明了旗丁雇佣者身份渐趋淡化,为水手等人挟制。

与商人或雇主等角色获取“主动性”不同,漕运中“官差”角色则是被赋予的,无法变更。如前文所述,为恢复和完善漕运制度,清廷制定诸多条例来保证每年运漕的顺利进行,相应也催生了大大小小的官员来维持和监督漕运。相对于这些享有清廷俸禄的官员,旗丁无官衔与承运的地位决定了其在上下级政治关系中的从属地位,也预示运漕中饱受官吏欺压等事件的出现。

最后,漕运社会关系网络下的旗丁角色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身份与社会地位的变化,其角色也出现诸多变化,部分角色逐渐消失,亦有新的角色产生。无论何种角色,漕运因素一直起到重要作用。例如碍于旗丁运漕艰辛与恢复运力等问题,清廷规定旗丁轮流出运的做法,会致使旗丁丧失或“游离”于部分社会关系外,但其承运者的身份仍不变,只不过因政令短暂停歇罢了。即便停运之年的旗丁,“旧例月粮全给运丁,雍正二年题准减半给发。六年,军船减歇,给予一半月粮,民船减歇,减半之中再行减半支给。”[28]仍享受这清廷的津贴银两,间接说明了此群体应役出运的特性。此外,道光朝南粮海运的试行,清廷雇佣商船运漕的做法使江浙等旗丁处于“半失业”状态,基于内河漕运而建立的诸如商业与贸易等社会关系网络也逐渐萎缩,由此而形成的社会角色或随之消失,或隐匿于其他社会关系中,与地方百姓无异。当然,亦会出现停运后的旗丁为了自身生计利用原有社会关系网络养家糊口的事例,即延续区域间商贸的往来或维持随船而居的生活,仍以“船户”身份存在于地方社会之中。

综上,旗丁运漕中所表现出来的诸多社会角色,一方面揭示了漕运或承运者的身份在其社会关系与角色形成中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旗丁社会角色多变的特点。这些社会角色并未以阶层划分,仅仅是旗丁群体因时因地所表现出来的“身份”特征。它没有政府厘定的“士农工商”的等级色彩,也不属于清廷内部各阶层的变更,它诠释了漕运制度对社会基层民众身份与生活的影响,也说明了社会中的“人”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对漕运制度发展与体系的构建有重要作用。

四、漕运旗丁社交网络与信息传递的双重影响

从时能功效的角度看,如其他信息传递一样,挽运旗丁社交网络与“人际”传播都无法脱离真与假、利与弊的双重影响,真实与及时信息的传播利于自身运漕,丰富社交网络,增强区域内货物流通。相反,虚假与人为“建构”信息的传递,则有碍于社会稳定,破坏秩序,极易引起基层民众恐慌,不利于清廷管控。无论何种影响,都说明了运役在旗丁群体形成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也揭示了古代中国信息传播过程中无法摒弃的一些特点。

旗丁挽运中的社交网络形成与信息传递,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疲乏的运漕生活。旗丁重运北上,水路漫漫,除按例停泊外,清廷不允许漕船停留,以便漕船及时抵通与回南,如诗云:“重运速抵通,回空勿停顿,既早供天庾,亦足安里閈。”[29]此外,运河沿线州县官亦肩负催攒之责,防止旗丁沿途逗留,《漕运则例纂》载:

淮北至通,沿河镇、道、将领、员弁均有催重、攒空之责,漕船入境,各按汛地,立即驱行,不许停泊。如催攒不严,以致粮船逗留及纵容丁舵、水手上岸生事者,听所在督抚题参。[30]

此情形下,粮艘成为旗丁等人日常活动舞台,尤其“在这些帆船的甲板上建成许多小房间,每船可以容纳几户人家,估计每船至少住五十人”[31],使得整个粮艘空间较为拥挤,加之运漕过程较为枯燥等因素,疲乏与苦闷是出运旗丁的代名词。此情形下,泊船靠岸、土宜买卖等活动,提供丁舵等人上岸饮食机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运漕压力。

与旗丁群体上岸饮食娱乐相伴的是货物交易,信息传递中,商业信息流通占据很大比重,除售卖自身携带的土宜外,其还参与客货或其他物品的揽装活动。这两种商贸活动反映了旗丁群体增加收入,改善生计的意图,客观上促进南北运河沿线货物流动,成为运河码头与城市崛起的重要因素。如“闸河,以台庄入东境,为商贾所聚,而夏镇、而南阳、而济宁、而张秋、而阿城、而东昌、而临清,皆为水码头”[32]。这些水码头或是旗丁的泊船地,或是其货物交易的场所,贴补旗丁生计的同时便利了百姓的生活。与运河沿线点状水码头不同,运河城市的崛起,除地理位置因素外,旗丁等群体的商贸活动与信息传递也扮演重要角色。如运河山东段的济宁城,“其地南控徐沛,北接汶泗,为河渠要害”[33]。成为南北船只往来之地。每年漕运之时“江淮货币,百贾云集,其民务为生殖,仰机利而食,不事耕桑”[33]。可见商贸之繁盛,人口之多,客观上为旗丁群体收集与传播信息提供了便利条件。

与济宁城区位不同,地处运河北段的天津城则位于河海交汇处,是重要产盐地,《津门杂记》载:“天津产盐甚富,上裕饷需,下应民食,直豫两省一百八十余州县皆赖之。”[34]与此同时,旗丁每年回南时亦会夹带芦盐贩卖,间接刺激了本地盐业的发展,如《盐坨》竹枝词曰:“堆积如山傍海河,河东数里尽盐坨。民间珍视同珠玉,不道此间如许多。”[35]进一步说明天津盐业之繁盛,以及芦盐在日常百姓生活的重要性。如前文所言,因芦盐价格低廉,旗丁一方面利用回空之便装载芦盐回南,另一方面凭借对价格的敏感性,与盐枭等人为伴,私运贩盐。清廷虽严厉打击此种不法行为,一时间出现城内平民“明朝入市多生计,不卖私盐只卖鱼”[36]的情景,但仍很难禁绝此类事件。最为重要的是,这些城市商业繁盛与水运码头,间接上为旗丁群体货物交易和信息流通提供了平台,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城市与区域经济的发展。

不可否认的是,旗丁社会网络中的信息传递也会存在虚假信息的传播。此种行为的出现,或缘于旗丁收集信息时的误差,或因自身货物买卖而有意为之,这两种行为都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清廷的统治秩序。尤其旗丁社交网络复杂多变,常常以生活诉求为依托,形成新的传递渠道,使得清廷很难整齐划一地控制与管理。此外,京杭运河沿线水运网络发达,市镇与人口较多,客观加速了信息的传播速度,易引起社会民众的恐慌。京杭运河与周遭水网,不仅形成了较完整的传播体系,而且间接扮演了推进器的角色。与虚假信息传播相类似,部分情形下,为顺利出卖货物,旗丁也会“商贩居奇,造作谣言。抬高市价”[37]。这种行为虽属于商贸活动的一部分,但抬高市价的行为会影响百姓生计,不利于稳定市场秩序。此外,旗丁出运中因不满漕政官员的贪索等行为,亦会散布一些谣言。这些谣言仅限于本帮内或同船内传播,以达到“抗争”的目的;此种谣言多富含强烈的个人色彩,虽不至于引起两岸百姓慌乱,却埋下了漕运中旗丁与官吏冲突的隐患。

因此,旗丁重运北上与回南过程中,其社交网络与信息传递所表现出时能功效,既承继传统民间信息传播的一些特点与影响,又蕴含因运漕而形成政治与商贸等时代特征,这些社交网络为信息传递提供载体。其中诸如商贸信息的传递,一方面利于旗丁群体土宜买卖,增加自身收入,另一方面也调节了区域内货物流动,促进了运河沿线市镇经济的发展。当然,在信息流通中亦会掺杂虚假信息,这些信息或是旗丁收集消息时产生的误差,或是此群体有意为之,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地方的统治秩序,不利于政府管控,成为信息传播中无法摒除的弊病。

整体而言,回溯旗丁挽运漕粮过程,既是应役出运,完成粮米运输使命的过程,又是不自觉肩负运河沿线信息传播的过程。作为承运者,其从驾船赴州县兑运粮米到重运抵通,再到押船回南,各个环节都有其身影。而基于此形成的社交网络也无时无刻呈现其复杂性,其中有制度规定的上下级关系,货物买卖的交易关系,剥船脚夫的雇佣关系,以及因运漕形成的同乡或同帮关系等。这些关系,一方面“建构”了旗丁日常生活与社会活动,另一方面又影响了京杭运河流经的区域社会,使得旗丁群体在运漕途中表现出多重的社会角色,不断重申承运者身份的同时彰显了社会中“人”角色多变的特点,成为旗丁群体一个重要特征。

与社交网络相伴随的是信息传递,这些信息传递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旗丁群体的生活诉求,其传播过程仍未脱离传统的“人际”传播模式。内容上既有诸如米价、货物价格变动等民间信息,又有邸报和民报上的官方新闻,成为运河沿线州县百姓除告示外另一种获取信息来源的途径。不可否认,旗丁信息的传递会存在真与假、利与弊的双重性。真实的信息利于旗丁运漕,也利于基层民众生产生活,相反虚信息的传播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区域百姓恐慌,扰乱政府统治秩序,成为地方社会失序的一个诱因。无论何种影响,旗丁作为常年行走运河之上的群体,不仅传播了原有居住地的风俗习惯,又不断采撷着运河沿线的信息,完善与发展自身社交网络的同时成为南北区域重要信息传播者,在清代社会发展与信息流通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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