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与对策*
2018-08-15杜桂娥
白 雪, 杜桂娥
(辽宁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高度赞扬了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指出要紧紧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六个方面进行体制改革,而文化体制改革就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面对新任务、新形势,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一、我国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1.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大力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现阶段,文化作为一种生产力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必由之路。江泽民同志曾强调:“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可见,文化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发展相互交融、相互联系,文化发展程度影响经济的发展。另外,文化生产力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文化活力释放的本质要求就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使社会增加丰富的文化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进而消费文化,最终达到发展文化生产力的目的。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提高文化的创造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因此,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大力发展生产力的要求[1]。
2.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需要
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国家、人民的齐心合力,但其首要前提是人民要具备一定的素质来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因此,民主政治大发展与人民的个人能力和素质密不可分。提高人民个人能力和素质的关键是文化教育的普及和文化体制的改革。另外,民主政治发展需要安全的社会意识形态作保证。文化的传播与发展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其具有一定的政治性。随着西方文化的进入,中国人民的价值观念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集体主义观念的淡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缺失等问题逐渐凸显,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从而保障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势在必行。进而,可以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统一人民的思想,使人民积极参与民主政治生活[2]。
3.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
党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建设成小康社会,以实现我们中华民族的繁荣复兴,就必定要发挥文化服务社会的作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文化建设仍是目前实现小康社会的短板。十八届五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显而易见离不开文化建设的发展。另外,会议明确指出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快文化改革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因而,以文化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支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面对复杂的国情,各项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文化体制改革也同样面对诸多矛盾。
1. 思想文化建设认识不足
建国以来,我党领导人对思想文化建设都有自己的见解,《论文化建设——重要论述摘编》中明确论述了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关于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和丰富经验。但是从党领导建设的经验来看,从思想文化建设状况和发达国家相比来看,文化建设的认识相对落后,进而导致我国文化建设相对于经济、政治建设较为薄弱。十六大以来,党把文化建设放在了战略地位。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各项重大会议上都明确强调思想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快速变化,党在思想文化建设方面的步伐滞后于国际形势的变化,因此出现了“国有文化资产流失”“知识产权纠纷”“文化节日被抢先注册”等一系列文化问题。对思想文化建设的认识应该是高于现实的。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文化观念发展路线来看,观念、认识的更新变化主要是源于现实的要求。但是,思想、认识要在源于现实的基础上高于现实,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与繁荣[3]。
2. 文化生产力发展滞后
近些年,文化的发展相对于经济、政治的高速发展是滞后的。和其他领域相比,文化体制改革也落后于经济、政治,从而进一步造成了文化生产力发展滞后、后劲不足。所谓文化生产力,是指文化本身作为一种生产力能够以商品和产业的形式发挥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增长点。文化的发展可以分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但是从目前来看两者发展不平衡,文化事业的发展明显要强于文化产业的发展。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政府一直相对重视文化事业的推进,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文化产业的作用。近年来,文化产业虽然迎来了春天,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但相对于文化事业仍缺乏核心竞争力,发展质量较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文化产业显示出很强的发展势头,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方面,由于对文化产业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关理论研究较少,出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最终阻碍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剧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文化产业区域发展不平衡。北京、上海等一线发达城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成为支柱性产业;然而在大部分二线城市,文化产业的发展相对于发达的一线城市是落后的,农村和城市的差距更加明显。这种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文化资源分配不合理,严重影响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势头,导致文化生产力发展缓慢,后劲不足[4]。
3. 文化管理体制存在机制性障碍
近年来,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一直受行政部门的管理,其管理权过于集中,导致文化管理体制存在机制性障碍。首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方式单一,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管理无法差别对待,导致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自身定位不明确,发展方向模糊,出现“企随事走”的现象。企业无法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制定发展方向,进而没有长期的发展目标,只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社会上频繁出现文化企业忽视社会效益、只重视经济利益的现象。深究问题的本质,不仅是企业自身的问题,更多的原因是行政管理方式单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其次,权利的集中致使管理过程中管得过多、管得过严,导致文化事业发展受限,文化产业更是无法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目前,从文化市场发展的状况来看,个别政府在文化管理上还存在着“计划经济”的状况。可见,在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忽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全权代劳市场的作用,是文化事业与产业发展受到阻碍,致使文化市场无法大发展、大繁荣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最后,文化管理部门机构设置过多、结构臃肿,存在办事推脱、效率低下的情况以及机构创新力不足、管理制度跟不上时代的变化、改革的脚步滞后于文化市场发展的步伐等问题。另外,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惩罚与激励制度,导致其积极性被严重削弱。高素质的人才缺乏晋升渠道,对懒政的职员几乎没有惩罚措施,奖罚模糊的机制造成办事效率低下。可见,种种矛盾来自文化管理体制存在的机制性障碍[5]。
4. 文化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存在缺陷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是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公正、透明、公开的法律环境更有利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然而,我国文化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其他领域薄弱,法律配套不完善。近年来,为了保障文化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法律体系仍然不健全,高位阶法律更是屈指可数。对文化市场监管中的盲目性问题,需要按照法律的标准进行甄别和判断,但是个别现象和问题无法可依,因而不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很多文化市场中的企业家跌倒在文化立法的缺陷上,文化市场的立法总量不足是其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此外,法律细节上出现漏洞,容易让不法分子轻易钻法律的空子,骗取国家的优惠政策,这种“骗惠”行为导致文化市场风气恶劣。可见,法律监管不到位是制约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因素。另外,我国现有的关于文化的法律法规都是19世纪和20世纪初制定的,很难满足时代要求,法律的适用条件、执行的稳定性、判决的公正性无法满足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和繁荣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6]。
三、我国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步伐从未停止,30多年来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时代在不停地更迭,世界局势也在不断地变化,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更应该抓住机遇,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1. 在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体系中加快发展文化产业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体系。一方面,要规范市场秩序,明确市场准入规则和退出规则,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以及各种网络平台建立新的监管市场的方式,使市场监管更加便捷化和动态化。要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使人民大众融入文化市场之中,将人民的力量和监管部门的职能有效结合起来,严厉打击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使文化市场成为公平合理的竞争之地。此外,还要完善文化市场的运行机制。在文化市场中,需要监管部门、行政部门、管理部门、法制部门等协调高速的运转,才会促进文化市场体系完善,以便更好地管理文化市场。在管理市场的同时开放文化市场,使文化市场在文化的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使资源有效地利用,共同促进国有、私有企业的发展与公平竞争。面对新形势,国有企业要加快改革,积极适应文化市场的变化。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将国有制的文化企业改转为企业制度是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必由之路,活力的释放是文化市场繁荣与发展的前提。《论文化建设——重要论述摘编》中提到:我们要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在改革文化事业的同时,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科技含量,加快发展知识密集型的具有高附加值的高端文化产业,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逐渐缩小差距,促进两者的平衡发展[7]。
另一方面,加大文化创新力度,鼓励文化创新。《论文化建设——重要论述摘编》提到文化是最需要创新的领域。政府要加大资金、科技投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加入文化创新的行列,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社会保障机制,为文化创新创造条件。此外,要加快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品牌,使中国的文化产品能够走出中国,走向世界。积极发展外向型企业,探索文化发展的新模式,使中国文化以崭新的方式呈献给世界,进行文化交流与融合,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提升我国文化在世界上的地位,打开国际市场,使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8-9]。
2. 在完善文化管理运行机制中转化政府权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在解决文化管理问题上,政府和市场的权责分配更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应明确政府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合理的文化管理运行机制。
首先,政府要简政放权。一方面,要从文化管理的微观层面将政府的权力逐渐转移给企业,让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能够适时根据市场变化自主调整企业的发展策略,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企业的命运,增强文化企业的发展活力。另一方面,政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加强宏观调控。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政府既要坚持文化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要坚持放管结合,发挥在文化领域的作用,引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发展[10-12]。
其次,政府应适当缩减不必要的行政管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文化管理的运行中,政府管理出现冗杂的部门,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制度,办事效率大打折扣。企业在进行各项材料审批的过程中等待的时间过长,往往导致企业错过发展机会,丧失市场的主动权,影响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甚至导致文化企业被市场所淘汰。文化管理主体由政府这个单一的主体向多元化转变是转化政府权力的另一方式。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文化管理中,在社区或村委会建立专门的文化管理小组。在文化管理上,应坚持文化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形式,促进文化的民主管理。此外,政府应积极听取公民关于文化管理的意见,坚持文化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在听取意见的同时完善文化管理运行机制,使文化管理机制高效有序地运行。
最后,政府要履行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在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着力于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因为高素质的职员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证,其中建立健全职工评价机制是关键。另外,政府要在确保履行经济、政治职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提供优秀的、高质量的文化产品,这是在完善政府文化管理运行机制中转变政府职能的另一个重要要求[13]。
3. 在构建文化法治环境的格局中加快文化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策略,这是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在我国不断地构建的文化法治环境格局中,加快文化立法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首先,建立健全文化法制体系,将文化法治管理中的法律缺失补充完整。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不仅在数量上要增加,在立法的细节上更是要追求缜密和严谨,减少法律漏洞,杜绝“骗惠”行为。习近平曾引用“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来表达对法治的看法,法治对于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建设而言同样重要。另外,高阶法律要建立健全完整的体系,为文化市场的繁荣与发展作充足的铺垫,为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作必要的准备。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必须符合文化发展的要求,用法律的武器保障文化改革、建设的成果[14]。
其次,充分发挥法律作用,用法律手段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由于文化市场调节具有不可避免的弊端,导致文化企业在文化市场的竞争中势必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不合法现象,这种现象的治理需要政府采用法律手段。其目的一是要遏制文化市场的不合法竞争,使文化竞争在公平合理的环境中进行,进而保障文化市场有效的运行机制;二是为了鼓励文化企业能够大胆地发展文化产业,进行文化创新。因为法律是他们保卫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的最强大武器,法律会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最后,文化立法需要集民智、汇民意。文化立法需要贴近文化市场、文化企业,而文化市场和文化企业的主体就是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体现出立法机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另外,文化立法要经过充分调研才能出台,充分考虑到文化市场的实际才是最符合人民意愿的,更有利于法律的推行与实施。进行文化立法不仅是立法机关的义务,更关系到每一位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有权参与法律法规的起草并监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同样有义务遵守相关的文化法律和法规,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更好地落实文化立法的相关工作[15]。
四、结 语
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过程是艰难的,在改革实践中会遇到深水区、攻坚期,但是全面深化改革却是全国人民的共识。文化体制改革更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关键。坚持正确的文化改革方向、落实好具体的改革措施,定能开辟文化体制改革的新境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