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解读
2018-08-15陈建东
■ 陈建东
《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云南省颁布施行的第一部调整档案事务关系的省政府规章,共计28条,从档案馆更好地服务云南“三个定位”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立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档案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解决档案馆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难题,具有7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国家档案馆的范围和设置程序。《办法》在《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的基础上,除对国家档案馆的范围、职责职能进行进一步强调外,重点对国家档案馆的设置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合理规划国家档案资源的归属和流向奠定了基础。《办法》规定,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和有关档案馆布局要求设置国家档案馆;综合档案馆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专业档案馆按照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二是规范国家档案馆的建设与管理。《办法》从财政投入、规划、土地、设计规范等方面对国家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强调对国家档案馆用地、馆舍、设施设备及档案资源的保护;对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等行为规定了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档案馆工作的领导,将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档案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国家档案馆的建设纳入城镇规划,依法划拨建设用地,规范建设的责任;国家档案馆的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档案馆建筑应当为独立建筑,禁止改变国家档案馆建筑功能和用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建筑功能和用途的,或者非法占有、使用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强调了国家档案馆档案资源建设。《办法》强调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法定义务,规定了档案收集范围的制定程序,确定了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进行了细化,对公务礼品档案的收集归档和展示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征集和抢救保护重要、珍贵档案等措施。《办法》规定,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制定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在听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应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机关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档案馆移交国家所有的档案,并同步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会同同级综合档案馆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指派专人负责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移交档案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公务礼品档案管理制度,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公务礼品档案。
四是完善国家档案馆安全管理制度。《办法》从法规层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家档案馆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纳入应急体系建设;要求国家档案馆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从制度建设和安全措施方面细化安全管理的法规要求;对档案抢救保护、异质异地集中备份作了专业性规定,并对馆藏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者解密工作进行了明确。
五是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规划;明确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档案信息化标准和规范建设数字档案馆,推动实现全省数字档案资源共享。
六是强化国家档案馆的公共服务职能。《办法》着力凸现国家档案馆职能的转变和公共服务理念的回归,以发挥国家档案馆服务社会经济和民生相关的公共职能为目的,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档案和政府公开信息查询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国家档案馆查阅、复制或者摘录已开放的档案资料;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综合档案馆应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
七是筑牢档案馆工作条件保障。《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档案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将国家档案馆运行维护经费和档案征集、抢救保护、信息化建设、开发利用及设备购置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已于2017年11月6日经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云南地方档案法规体系,为全省国家档案馆发展增添了法制保障,为各级国家档案馆和各有关单位依法开展档案工作增添了重要依据,对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法律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档案法制环境,推动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实现国家档案馆从传统型向现代化档案馆转变,发挥档案工作存凭、留史、资政、育人的独特作用,为社会、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文化服务,必将产生积极影响,亦是云南档案法治建设的新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