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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的票据抗辩限制分析

2018-08-14丁烁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17期
关键词:票据法票据

丁烁

摘 要: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规则具有技术性、定型性的特点,并且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对于票据在流通领域还有在当今社会的支付结算方面以及信用职能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是票据法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票据制度的核心就是以抗辩限制制度为基础的票据抗辩制度。

关键词:票据;抗辩限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17.061

1 国际上关于票据抗辩限制的立法

一直以来,在国际上各个国家的立法模式——在票据抗辩方面的相关立法规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消极限制主义和积极限制主义

积极限制主义,顾名思义,积极的立法方式,对于票据债务人向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行为是持积极的允许其进行主张的态度的,并且对于票据债务人而言,是需要对抗辩的原因进行列举的立法方式。对此,国际上持此种立法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3-305 条、第 3-306 条107等,对于是否可以对抗持票人持积极态度,并且对于持票人的对抗采取的是物的抗辩事由的方式进行了列举。从另一个角度看,对于没有列举的可抗辩事由,相关法律是对其进行限制的。

消极限制主义,是从与积极限制主义相反的角度考虑,对于票据债务人不得向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行为进行列举规定的相关立法方式。国际上的相关立法内容有:《英国票据法》第 38 条第 2 项有相同内容的规定,并且《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 17 条则是完全承袭了这种方式,对于在日内瓦体系下的相关国家,在他们本国法律所包含的票據法相关内容也都是倾向于消极限制主义。还有我国的台湾地区,其票据的相关立法也是承袭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的立法方式。现如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模式都是采用了消极限制主义。

2 我国《票据法》票据抗辩限制的主要内容

票据抗辩,指的是存在着合法的事实或者合理的理由的前提条件下,票据债务人拒绝票据债权人提出的票据理由的行为。票据抗辩限制,是指“当票据权利对人行使抗辩事由时,在这种情形下,按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当票据权利进行转让时,票据权利对人行使是抗辩事由不能跟随票据权利的移转而转移,并且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此对后手票据权利人进行对抗。”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也对票据抗辩限制做了相关的规定。

由上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在行使票据抗辩权方面,票据债务人所受到的限制和与其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2.1 对出票人抗辩事由的切断

对于票据债务人和持票人的抗辩,债务人对抗持票人的前提条件是不得以其与发票人之间的人的抗辩事由进行对抗,并且是《票据法》明确规定的。举例说明一下:乙预计在甲处一次性购买五十万元的商品,由此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确定了商品买卖关系。乙并没有立即清偿货款,而是由甲为发票人,以乙为付款人,向丙(甲曾欠丙五十万元的货款)为收款人签发了汇票,并且乙对这张汇票进行了承兑。如果甲乙的合同在后期并没有如实的履行,也就是说如果甲在乙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并没有如期的交付商品,在此情况下,当收款人丙向乙发出付款请求时,乙不得以甲未交付货款为由,拒绝丙的付款请求。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乙不能因为甲的不履行而产生的抗辩事由去对抗收款人丙,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而对于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2 对持票人前手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对抗持票人需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也就是说债务人对抗持票人的前提条件是当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产生抗辩事由时,债务人不能以抗辩事由对其进行抗辩。并且对于此类的票据行为,是无因行为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的途径和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则持票人是不能以自己与自己的前手之间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产生对抗。举例说明一下:甲在乙处一次性订购了价值五十万元的商品,由此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确立了商品买卖关系。甲并没有立即清偿货款,而是由甲为发票人,以乙为持票人签发了本票。若乙在后期与丙签订买卖合同时将本票转让给丙,丙在本票到期日时向甲提出付款请求,甲不能因为乙(丙的前手)所有的抵销抗辩对抗丙而拒绝付款。但是,如果丙在到期日之前就向甲提出付款请求,甲可以以未到期为由拒绝付款,因汇票未到期属于物的抗辩。

也有另一些学者持其他观点,票据抗辩限制除了对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加以限制,还应该对有关票据无权代理的抗辩的相关问题进行限制。对于无权代理的相关问题,当被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人时或者在伪造票据中的被伪造人等这类人都对票据造成无权。而且当被代理人行使票据行为时,其行为存在伪造票据行为或者行为为无权代理时,对于其行为是否违法法律法规,要看其是否有法律归责事由或者票据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恶意(故意)、存在有重大过失,由以上行为的应该承担票据责任。在确认当事人是否承担票据责任时,其中一点就是对于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是否存在着重大过失,我们的判断依据主要是看看票据人的票据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章制度。对于抗辩限制内容的分类问题,我们通过类推动方法对此进行分类:把票据的有效性抗辩看作一种新型的抗辩类型。由此可见,关于票据债务有效性的抗辩之人的抗辩也包括了交付欠缺的抗辩、已支付的抗辩等作为与票据债务存在、消灭相关的抗辩。对于上述的类推适用的是日本票据法第16条第2款,还有日本票据法第10条所提到的限制的抗辩,都是与失票人和空白票据出票人负担的不利益具有相同的前提,具体而言也可以解释为当票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时候并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当其对抗票据债务人,票据持票人可以对其主张抗辩。对于以上内容,部分学者提出了一些观点,“上述的观点看法,对于票据的流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一些积极意义积极影响,但是在对于票据债务人的利益的保护方面并没有太多的考虑和关注。因为对于抗辩权而言,从概念和立法规则方面来说,主要考虑的就是对于债务人的保护,但是如果将票据抗辩的限制从人的领域扩大到物的领域,对于票据抗辩本身所有的积极意义都会弱化,并且在现实的实务当中,让持票人(善意)对举证行为负责,对票据债务人的重大过失行为或者恶意行为进行举证,都是很有难度的。”

3 票据抗辩限制的前提条件

尽管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票据法和我国的票据法相比较而言在不同程度上各有差异,各个国家票据法相关领域的学者们在学说上也都存在争论,但都承认抗辩限制的目的在于促进票据流通,或限制的结果当然产生使票据流通的功能。但如果票据请求人没有流通上的保护根据或必要时,票据抗辩限制便不再适用。因此可以说,票据流通功能的存在是抗辩限制的前提要件。其適用条件应该有以下几个考虑。

3.1 须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转让票据

《票据法》所规定的转让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票据的背书转让,一种是票据的交付。对于票据的交付,又分为两种——无记名票据的交付和空白票据的交付。《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对于空白票据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无记名票据的相关内容。对于我国的《票据法》也并没有记载任何关于无记名票据的规定。关于空白票据的立法规定——我国的《票据法》第86条第一款进行了相关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姓名的可以补记,所以我国对于空白支票进行了有限的承认。由此可得,我国只承认背书转让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空白支票的交付。

3.2 须符合促进票据流通的目的

票据抗辩限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票据流通。有些票据背书的情形,在形式上甚至实质上都构成了依票据流通的方法转让票据,但因不符合票据抗辩限制促进票据流通的目的,而不具备抗辩限制的前提。

3.3 须持票人为善意

票据抗辩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票据债务人的利益,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对于票据债权人原已享有的抗辩进行限制。并且,若不设定一定的条件,让受让人无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能够享有票据抗辩限制的利益的话,则在票据债务任何持票人之间的法益平衡已超越了应有的界限。因而,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是善意。

4 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为了保护善意的票据债权人,同时促进票据的流通情况,各个国家在关于票据抗辩限制的相关立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票据债务人的利益,并且对于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进行了牺牲和损害,甚至在现实是实务中会出现一些法律有失公平的现象。对于上述的问题,各个国家在票据抗辩限制相关立法之外,还对票据抗辩的反限制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赋予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相关利益,进而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对于我国来说,《票据法》上的立法内容,对于票据抗辩反限制的规定,主要包括无对价抗辩和恶意抗辩。

4.1 恶意抗辩

恶意抗辩系指对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的债务人即承兑人或付款人可主张抗辩。

但是各个国家在看待恶意的态度上有所差异,在对待恶意的界定也是不一样的。恶意,是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两部分。一部分国家的相关立法只包含了恶意具有故意的属性,而一些国家则还包括了重大过失。而我国《票据法》关于恶意抗辩中恶意的相关规定是模糊不清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4.2 无对价抗辩

无对价抗辩,当票据持有人对于应支付的票据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时,票据的债务人有可以对其主张抗辩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的无对价抗辩主要包括税收、继承、赠与,但是《票据法》对以上三种取得方式进行了限制,就是其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由此可得,若持票人是依法无偿取得票据权利时,但是他的前手的票据权利中存在着抗辩事由,那么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将会受到债务人的对抗。

对于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规定,即使票据债务人的权利受到保障,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也有利于法律在审判过程中的公平的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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