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药走出短缺困境研究
2018-08-14朱培玲徐怀伏
朱培玲 徐怀伏
摘 要:近年来,国内孤儿药短缺问题日益凸显,解决药品短缺问题迫在眉睫。分析了孤儿药短缺现象的原因以及为解决孤儿药短缺问题,政府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保险制度、激发企业研发的积极性等措施势在必行。
关键词:罕见病;孤儿药;短缺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17.027
1 概念
罕见病,又称“孤儿病”,目前世界各国对罕见病的认定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比如,在美国,凡是境内罹病,每年患病人数少于20万人的疾病,都属于罕见病;日本将罕见病定义为患病人数少于5万的疾病。尽管在不同时间和地区,罕见病的界定有一定的差异,但这些疾病都有着共同的特点:发病率极低,80%是遗传性疾病,由于基因缺陷所导致。
孤儿药(orphan drug)是指用于诊断、预防和治疗罕见病或罕见状态的诊断试剂、疫苗、药物、医疗器械等。由于孤儿药利润低、需求少、成本高等特点,很多患者陷入昂贵的进口药或无药可用的窘境。目前我国罕见病中95%的疾病还没有治疗方法,而孤儿药的研发仍处于一片空白。由于孤儿药的特殊性,多数患者在忍受身心煎熬的同时,还可能面临无药可医或望药兴叹问题,甚至个别患者紧急求助以及各方查找的案例经常发生。因此,解决孤儿药短缺问题刻不容缓。
2 目前孤儿药的困境
2.1 95%的罕见病患者“无药可医”
目前全球已发现的7000多种罕见病,大部分是没有药物可治疗的。中国是罕见病的人口大国,官方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罕见病人口总数超过1680万人,而我国罕见病药品适用人群少,研发基础薄弱,导致临床试验难度进一步扩大,新药研发落后于发达国家。在罕见病药品研发方面,我国缺少相关的政策支持,没有一套完善的补偿和激励机制,药企研发孤儿药积极性不足,缺少创新以及生产的动力。我国药品审批时间一般为3年左右,审批时间太长,致使罕见病患者使用的很多治疗药物都是进口药品,而一旦此类药品退出我国市场,患者用药就会受到影响。再加上企业不愿承担药品过期报废的风险,国内罕见病患者群体对于孤儿药的可及性需求难有保障。2016年9月,生产企业上海中西三维药业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检查和企业自查时发现溴吡斯的明片溶出度出现问题,对药品实施了最低一级的“三级召回”,却造成溴吡斯的明片忽然出现短缺,很多重症肌无力患者无药可买,而引发恐慌。类似的短缺事件曾多次发生,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孤儿药药价低。政府出台的低价药目录本意是希望通过价格优势鼓励医院购买廉价孤儿药,但医院也是以自身盈利为目的,这样做反而导致医院不愿买也不愿用,企业也不愿生产。
2.2 5%的罕见病患者用不起药
不能忽略的是,虽然5%的罕见病患者已经有药可医,但他们又无可奈何地陷入了另一个尴尬的困境——药价昂贵负担重。一方面,在所有的罕见病患者中,更多的是学龄前儿童、失业人群以及无能力就业人群等的无固定收入患者,有固定经济收入者只占不到全体罕见病患者总数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很多罕见病患者都是需要终身用药,但治疗罕见病的药品价格十分昂贵,尤其是新药贵得惊人,更令患者雪上加霜。与常见病的新药不同,孤儿药厂家只能将药价定高,才能保持一定利润。再加上政策的不完善,缺少相应的监管措施,某些药企滋生侥幸心理,将利润较低的药品更换包装、重新命名,再上市的时候就能获得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润,大大加重了病人和社会的经济负担。患者苦不堪言却没有办法。所以,政府不能一味的强制药企降价销售,这样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就没有保障,反而会加重孤儿药短缺的现状,故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补贴,让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可图,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一刀切”降价。
3 孤儿药如何走出短缺困境
3.1 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孤儿药法律法规
由于孤儿药潜力巨大,其批准、上市速度均远优于常见疾病药物,研发孤儿药前景广阔。许多药物最初作为孤儿药上市后,科学家更会去考虑在一些常见病中是否有相同或类似的发病机制。如果其后期适应症的拓展同样可用于治疗常见疾病,那这种孤儿药随之又可以延展到常见病领域进行继续研发。2014年,美国发布《严重情况药物加快程序指导原则》,指出经审批后,孤儿药可在欧盟任一成员国市场上自由流通和销售,且欧盟保证其批准后10年的市场独占期。
我国孤儿药现状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目前仍未有专门的立法和激励政策,与欧美国家的孤儿药法律法规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于我国和美国等国家在国民健康水平、经济体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应该有选择的对国外新药研发政策进行借鉴,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从2016年开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陆续出台政策,明确了孤儿药的国内注册申请可享受优先审评审批待遇,通过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营造鼓励药械创新的良好环境。2017年6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8个部门印发实施《關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我国孤儿药相关制度。接踵而至的药品新政将显著缩短国内患者获取全球最新药品的时间,对孤儿药领域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政策缺乏进一步的细化,这些新政带来的效果有限。笔者建议,我国应在今后进一步优先并简化孤儿药注册、招标等流程,减少流通环节,病人直接从厂家直购,以直接销售的形式减轻患者买药的成本。同时,建立罕见病人数据库,为药物的研发提供数据,使企业更加合理设计药物,完善孤儿药的科学基础。
3.2 完善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
在国外已上市的一百多种遗传性罕见病药物中,而国内仅上市十几种,最大的原因就是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支付报销体系。对国内的制药企业来说,投入缺乏回报保障,药企不能也不敢承担过高风险,不仅会造成患者有药吃不起,还会产生“有药进不来、药企不敢研发”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医保是按照疾病名称报销,许多孤儿病因其患病人群数量少、治疗手段缺乏等原因并没有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之内。然而,目前的很多孤儿药都需要通过终生用药的方式来控制和延缓病情,患者自身支付用药的方式难以为继。随着对罕见病越来越关注,政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医保的药品目录,但还未将孤儿药作为基本用药。长期以来,由于医保目录调整滞后,新药上市后不能马上在全国销售,并没有发挥相应的临床价值和市场价值。
近年来,罕见病越来越受到各界重视,各省份也纷纷给罕见病患者带来希望与福音。几年前,青岛成为中国第一个孤儿药可以医保报销的城市,将几个罕见病列入了特殊医保报销名录。2016年2月,上海市卫计委发布《上海市主要罕见病名录(2016版)》,成为首个发布罕见病名录的省市。2017年2月,新版医保目录发布,包括西那卡塞、利鲁唑等在内的孤儿药进入了医保目录。这体现了我国对于罕见病患者的关注,也预示着孤儿药领域政策改革的新阶段。为了让所有罕见病患者用得起药物,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仍亟待完善,孤儿药进入医保目录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孤儿药上市后应直接进入国家孤儿药报销目录,价格由国家和企业共同制定,报销采取“医保+商保+國家补贴”的方式,通过与国内医保部门、药监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落实药企的保障举措。国家政策完善与地方模式建立应互相促进与同步发展,以使用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为理念,建立“多层次待遇结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救助、社会互助以及涵盖医保经济保障待遇和服务保障待遇的双支柱待遇体系。 同时,国家政策完善与地方模式建立应同步发展,完善医药用药管理办法,逐步实现医保用药的全流程管理。
3.3 鼓励创新孤儿药研发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对孤儿药的研发起步很早,已研制出了600余种药物。美国为了促进罕见病治疗药物的研发,曾于1983年通过世界上第一部《孤儿药法案》,极大地促进了罕见病适应症生物制品的研发及上市。该法案提出孤儿药在临床研发期可享受50%的课税扣除优惠,总税收减免可达临床研究费用的70%。除税收优惠外,FDA批准上市的孤儿药还可享有7年的市场独占权,在市场独占期内,其仿制药一律被禁止申请。在之后的三十多年里,美国孤儿药的发展飞速,截止到2015年,约有500个孤儿药先后上市,成为全球的典范。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随后纷纷效仿美国,先后实施了类似的制度,由此可见,孤儿药的研发已成为全球各个国家尖端生命科学研究领域的主战场,我国创新药的研发也是有着极为广阔的前景。
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孤儿药研发处于起步阶段,孤儿药市场自我调控技能匮乏,由于某些罕见病发病机制不清楚,基础研究缺乏,研发周期过长,成功率低,企业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且研发风险大,企业创新意愿较低。世界各国政府采用不同的货币激励和非货币激励的方法,除了直接向孤儿病患者补贴资金外,更重要的方式就是均在不同程度上对医药企业实施政策激励的措施,为企业的研发项目提供最直接的经济保障。因此,国家应设立孤儿药研究基金,引导企业和慈善机构成立罕见病基金会,对孤儿药进行专项投入,给从事孤儿药研发的科学家和机构提供资助和奖励。同时,选择性的开发低风险、低成本的孤儿药,设法让资金流入有研发能力的企业。比如在其他国家属于孤儿药,但在我国却有大量病人的药物进行研发创新,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达到利润最大化。如果研发的孤儿药显示出非常好的疗效,完全有可能拿到美国孤儿药的标签,享受美国所有孤儿药的优惠政策等。而且,许多孤儿药后期适应症的拓展同样可用于治疗常见疾病,将有力推动制药领域的蓬勃发展。加快罕见病重大药物的产业化,充分利用国际上已有的对孤儿药研发的各种鼓励政策来促进国内孤儿药的研发,定位全球市场的孤儿药国际化开发策略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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