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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如何处置债务风险

2018-08-14张彦莉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隐性债券金融机构

张彦莉

摘要:我国县级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存在诸多的风险,具有债券融资比例高、债务隐性化的特点,对此需要采取控制债务规模、优化债务结构、推进融资平台转型等处置方式。

关键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债务风险

城镇化建设亟需大量资金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促使我国基层政府债务的扩大,同时地方政府在积累这些债务时,也有诸多不规范之处,比如隐性债务较为普遍,其暴露的风险是较大的,对此需要我们分析其具体风险并提出针对性的处置对策。

1.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与现状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社会经济获得了举世瞩目的增长,而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一大经验,是基础设施的大力建设。2016年,我国基建投资额达到15.2万亿元,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在缺乏充分的财政收入的情况下,只能依靠各种形式的借债来满足基建的资金需求,而这就是地方债务形成的直接原因。我国在1994年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截至2016年,财政收入中中央、地方占比分别为51%和49%,而支出占比则分别为24%与76%,这种差距印证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必要性。2014年我国对《预算法》进行了修订,此前并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因此它们举债方式是向一些融资机构贷款,包括银行和信托机构。截至2016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15.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0.5%。

2.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特点

其一,地方政府债务中债券融资占比较大。在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中,对地方政府的借债方式进行了规定,即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举债,但在此之前,该方式却是被禁止的。在新法实施后,债券融资余额迅速扩大,占比也急剧提升。

其二,地方政府债务隐性化明显。在《担保法》中,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为任何机构,采用任何形式的担保。但在实际运作中,依然有不少地方政府违反该规定,并形成了大量的隐性债务。具体说来,有的是PPP项目在开展中异化为单纯的融资途径,有的是政府引导型基金的建设,有的是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违法融资等等。

3.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处置措施分析

3.1 严格控制债务规模

为预防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迅速扩大,我国每年都出台相应的通告,以《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实施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形式出现,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限额规定。2016年我国地方政府需要直接偿还的债务余额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实质上因为隐性债务的存在,这一结论是不能确定的。对此本文建议,需要通过进一步推行有关规定,来约束地方政府所采用的典型方式获得隐性债务的做法。具体举措包括对大型的PPP项目进行逐一核实,对政府引导型基金的用途与规模进行有效控制等。同时鉴于我国城市化建设已经到了后期,城镇人口户籍化率已达到42.35%,城镇化率已经接近60%,各地基础设施建设已经较为完备,因此要谨防地方政府为了政绩而建设意义不大甚至重复的工程,不仅劳民伤财,拉升地方债务,还影响当地人们的工作生活;更要严查地方建设工程,防止贪腐现象的环生,甚至地方政府举债,部分资金流入部分官员腰包的状况。

3.2 优化地方债务结构

随着新《预算法》的落实,各地地方政府都开始实行债务置换,并进一步推动了债券融资类型占比的迅速上升,现阶段这类债务的占比已经达到7成。对此本文建议,需要进一步对债券类型进行细分,使得专项债券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并促使债券的发行对地方财政依赖性降低,由此达到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的目的。另一方面,现阶段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方式多是通过金融机构定向发行的,这样就极大地限制了其在市场上的流通性,不利于风险的转移。对此本文认为,应当更多地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使得债券获得更多的流通,甚至能够在二级市场进行充分交换,稀释债券持有者结构。同时对于债券自身,也应当进行充分的、科学地建立评级机制,在定价上需要对国债利率进行充分的参考,使得债券的发行更为合理。

3.3 促进政府融资平台的转型,剥离其融资职能

国务院2014年43号文对地方政府的融资职能进行了取缔,由此它们将无法再采用企事业单位借债的方式。但在这之前,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则使出“浑身解数”,无所不用其极地进行举债,也在不停地举债中,与地方资本保持了一种默契的关系。在这种举债方式下,很多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都无力偿还,而需要借助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偿还,而财政收入则大部分来源于地产,如此循环,地方经济危机难以避免。对此本文建议,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应当进行转型,摆脱对政府的依赖,面向市场机制开展各类业务。具体措施方面,可以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寻求多元化发展,或者建立金融机构,并开展股权再分配。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都应当以市场化为目标和原则,使得平台得以独立运营。

3.4 转变金融机构服务地方政府融资的模式

地方政府有如此之大的举债规模,与各地金融机构的支持分不开。其一,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等都身为央企,与地方政府似乎走得更近,并由此达成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其二,金融机构对于政府机构的融资十分信任,认为相对民企特别是中小企业,政府机构的债务是风险最低的,却没有顾虑现阶段地方政府的债务已经规模很大,甚至难以控制。如此一来,地方政府的举债就比较容易,在这种结构性的市场机制推动下,地方政府的举债规模也得以助长。对此本文认为,为了更好地处置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应当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进行合理地指导,使得其能够基于自身的風险需求,对地方政府的信用进行科学合理的评级,而不是想当然地相信;对于政府的资金需求,不能以“碍于情面”为由进行支持,而应当做出充分的风险评估。

参考文献:

[1]牛霖琳,洪智武,陈国进.地方政府债务隐忧及其风险传导[J].经济研究,2016,51(11):83-95.

[2]刘昊,刘志彪.地方债务风险有多高[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15(06):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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