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018-08-14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17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吉林省农委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安排,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效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把质量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产管并举,标本兼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紧紧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这一重要目标,创新工作机制,狠抓措施落实,着力在“建体系、打基础、上手段、强能力、增素质、提水平”上下功夫,狠抓队伍体系建设和风险监测与评估,突出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效显著,包含标准、检测、认证、监管、追溯和应急与风险预警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六大体系全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队伍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标准化生产能力、监管能力、品牌建设、体系建设及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各级农业部门和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农业部门的监管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平稳态势。2017年以来,全省蔬菜、水果、食用菌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连续多年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良好,有效确保了农产品安全生产和安全消费。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定义,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规定的职责要求,省农委主要负责产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及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主要通过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和产品四个环节进行质量安全控制,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底线,按照“两手抓”的工作思路,即一手抓执法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和消除安全隐患;一手抓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主要做法和成绩
1.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一是加强政府监管。制定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构建监管工作体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二是落实监管责任。每年年初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落实属地监管任务。三是明晰监管职责。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权力确权工作,进一步明确行政监管职责和法律授权范围,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四是实施绩效管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和农业部门绩效管理,责任落实与县域考核联动,将“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列入对全省各县(市、区)县域经济考核一票否决指标;五是建立联动机制。省内纵向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网格化监管机制,横向建立农、牧、渔三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省外会同东北、华北七省区建立了省际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加强沟通,互通信息,排查隐患,协同做好质量追溯和调查处理工作,促进区域安全。
2.强化队伍建设,完善监管体系。会同省编办共同起草,以省编办文件形式出台《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就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和执法三类机构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编制和农业部门认真落实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省、市、县、乡四级监管体系建设。为落实编办《意见》要求,省农委出台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由于省政府、省编办和省农委三个意见的出台,目前,省农委设立了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全省90%以上的市、县级农业部门经编办正式批复,单独或者挂牌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科),绝大多数县(市、区)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大部分村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成立了52家综合执法大队,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全部建成,省、市、县三级认证体系全部建立;质检体系不断完善,全省建立了编办批复的 74家(省(部)11、市9、县 54)农产品质量安全质检机构,通过省(部)级认证在有效期内的有30家。目前,在本省境内由农业部和发改委列入《全国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划》两期投资建设的58家质检机构,有24家检测机构实验室(2个部级、1个省级、3个市级和18个县级)通过国家或省级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和机构考核“双认证”(CMA+CATL),其中省农产品中心还通过了实验室认可(CNAS),建立了3个部级风险评估实验室和4个实验站。世行项目投资建设的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启动运行。至此,建立了自上而下省、市、县、乡、村五级监管体系,部、省、市、县四级检测体系和省、市、县三级认证体系。全省基本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农业部门负监管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负主体责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格局,建立起省、市、县、乡四级监管机构为主导,部、省、市、县四级检测机构和风险评估实验室为技术支撑,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为主体、监测信息平台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体系。
3.强化法制建设,形成增压机制。一是配套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法规。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情况,启动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调研工作;二是建立风险隐患通报和约谈管理机制。印发《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通报和问题约谈管理办法》,对监管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下达《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通报单》,及时通报督查,针对问题开展溯源和责任追究管理。三是建立生产台账制度。统一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记录表》和《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规范性文书,对生产者、监管人员生产、工作形成制度约束;四是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制订印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有关突发事件预案,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风险;针对国内“生姜”“韭菜”“镉大米”“草莓”“大葱”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时组织省和长春市及吉林农大与省农科院等质检中心对市场和生产基地抽检,开展应急监测,虽然经检测吉林省没有发现上述问题,但依然对相关批发商户和生产基地农户进行通报预警;五是建立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对风险较大的问题农产品、农药、肥料及“三品一标”产品开展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启动执法监管程序,实施检打联动。六是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主要农产品进行区域性、系统性监测和分析,评估存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七是建立产地准出制度。出台《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并制定工作方案。实施以产地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实现农产品“来可查”“去可追”。八是建立速测即时传报制度。将各市、县农产品速测结果通过网络即时传报汇总,及时掌握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每年完成速测筛查蔬菜样品10万个以上。九是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以乡村或产业区划分基本网格,明确监管负责人,落实监管职责,明确监管对象,实现监管无死角。十是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将“12316”作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打假举报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十一是建立专家支持制度。组建了由66名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积极开展相关科普解读、热点回应和咨询指导工作。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普及知识、优化管控技术、提升监测水平、制定应急预防措施、开展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排查风险隐患,提出科学建议和意见。
4.强化安全监管,消除风险隐患。一是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管控。加强产地环境监测,摸清产地污染状况,推动产地安全区划,调整种植结构,营造良好的绿色生产环境。利用争取到的世界银行贷款“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中“环境基线调查”子项目,开展了吉林省重点区域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的影响因素与农产品质量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完成了吉林省重点区域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信息空间数据仓库(包括数据库和图形库)的构建,完成了基于生态风险和环境质量标准的吉林省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估,构建了《基于GIS系统的吉林省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应用管理平台与技术体系》。在此基础上,于2017年又接续上述项目启动了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每年监测100个以上样品,每年递增。与此同时,加强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技术指导。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型农业投入品,推广节药节肥减量化使用技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建立农产品绿色生产体系。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监管。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日常巡查制度,禁用、限用危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农(兽)药。二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主要开展农药和农药违规使用专项整治,重点开展高毒农药专项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专项巡查,近三年,在农药专项整治中,全省出动执法人员24562人次,检查农药生产企业90家次,检查农药经营单位31520个次,检查农药市场2393个次;检测农药产品2305个次,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84起,查获不合格农药15.6吨;取缔无证照企业95家,责令整改279起。三是确定监管重点。将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种植(养殖)大户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监管名录,组织当地农业部门与名录中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责任书,并责成企业递交质量安全承诺书,加强日常监管,开展生产过程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四是开展应急管理。对社会上发生的突发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即时反应,及时组织应对,开展应急性监测,提出有效应对措施,防范和应对潜在的风险隐患。五是开展风险监测。每年都制定印发《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总体计划》,依此组织对全省9市(州)60个县(市、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生产基地的蔬菜、水果、食用菌、粮油作物、特产品等,每年开展4次,10次专项监测,2次监督抽查,同时配合开展国家例行监测4次。年平均实验室定量监测样品5000个以上,监测参数为农药残留68种,重金属4种以上,生物毒素1种。五年来,共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省级例行监测20次,专项监测35次,配合开展国家例行监测20次,覆盖全省9个市(州)、60个县(市、区)。全省农产品总体监测合格率均保持在97%以上,地产抽检合格率均保持在98%以上。六是开展风险评估。每年针对重点产品、重点环节开展风险因子识别、评价与分析,五年来,分别开展了包括蔬菜、食用菌、人参、山野菜、农产品包装材料在内的风险评估17次,配合外省国家风险评估实验室开展玉米、水稻、大豆、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风险评估10次。七是加强监测结果信息通报。对问题突出地区开展跟踪调查、监督抽查,加大整改和执法查处力度。针对各类监测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通报单》,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追溯与整改,及时排查风险,消除隐患。八是开展风险隐患形势会商。组织全省九市(州)分管局长、监测单位专家,根据全省例行监测、专项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会商,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研究预防应对措施。
5.强化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一是组织标准制(修)订。自《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近五年总体制定标准400余项。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为骨干、地方标准为配套、企业标准为补充的科学系统、较为合理的农业地方标准体系,为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提供了技术支撑,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执法依据。二是开展标准创新。在标准制作修订过程中,围绕产业转型升级、产品提质增效、过程节本降耗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创新引领,其中有10项标准获得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其中一等奖4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3项。《地理标志产品—吉林长白山人参》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二等奖,《超级稻品种—吉粳88》《野山参分等分级质量标准》《野山参繁衍护育规程》荣获三等奖。三是组织标准实施推广。5年来,吉林省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种植业结构调整、棚膜经济以及人参产业振兴工程、“健康米”“吉林大米”品牌创建等重点工作,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造优质安全农产品”为终极目标,以农产品优质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等级规格、检测方法、农药使用规范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实施重点,以标准化示范区(县、企业、基地)为载体开展标准实施推广。目前,创建全国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县10个,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企业、合作社)30个,建设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原料基地23个,全省建成蔬菜、水果等各类标准园500多个,通过标准化示范区(县、企业、基地)建设载体,着力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工作,通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从严格控制基地环境条件,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产品生产过程,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进货和使用记录等标准化生产档案,确保生产规范化,实现对生产过程全程标准化质量安全控制。四是建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建立11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粮食、种子、农机、蔬菜、果树、食用菌、资源与环境、人参、中药材、蚕业、人参),为标准制定确立目标、为标准质量把关定向、为标准实施和普及推广提供技术支撑。
6.强化质量安全认证,创建优质安全品牌。一是研究制定奖补政策,全面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鼓励引导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发展“三品一标”生产,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管理,以产品创品牌,以品牌促发展,实现优质安全农产品提质增效,目前对认证后的“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主体进行奖励性补贴共296万元。2017年,新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420个。截至2017年,共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1758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815个、绿色食品797个、有机食品认证130个,地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16个;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59个。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32个,监测面积达到1214万亩。二是加强认证管理,强化报前审核,全省“三品一标”农产品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全部按国家要求完成,做到100%;加强证后监管,重点对证后产品进行质量和标志使用监督抽查。无公害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了100%。六年共抽检近1000个样。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取消其标志使用权,“三品一标”检测总合格率达99.8%。三是加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目前,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达到23个。
7.强化安全县创建,突出示范引导。2014年以来,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吉林省相继组织开展了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以安全县创建为载体,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的开展。目前,9个县已开展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其中首批创建的3个县已经获得农业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命名,并授牌,第二批的6个县正在创建中。14个县已开展了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其中第一批11个县已完成创建任务,第二批3个县正在创建中。上述创建工作对于加强整县域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起到了示范带动、典型引领的重要作用,随着创建工作的不断深入,必将对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升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并产生更大、更深远的影响。
8.强化宣传培训,提升监管能力。一是开展宣传。利用吉林农网、《吉林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等媒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科普知识宣传,开设《吉林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专栏,创设《吉林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刊,为广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人员提供宣传和展示平台,正确引导舆论,全力做好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二是开展培训。组织开展省内监管、检测、认证、标准化、信息平台等内容的培训,提升各级各类人员监管能力。每年平均举办3~5期培训班。
二、几点说明
1.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实际处罚情况
自《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省农委有2起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实际处罚实例。
2017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次例行监测中发现吉林省植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3个蔬菜样品农残超标,省农委立即向企业所属市(州)长春市农委下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通报单”(编号JLGZC201712),长春市农委接收通报单位后,责成生产所在地的农安县农业局对其下达了处理意见书,要求对复检超标样品禁止上市销售,并对超标批次蔬菜全部进行现场销毁处理;同时要求生产企业加强蔬菜生产基地环境管控,及时规范填写农产品生产记录,按规定保存。并对农药使用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目前,农安县正在对该基地进行重点监管,蔬菜上市前要求企业自检,合格后准许上市。
2018年5月,延吉市农业局报告当地菜农在蔬菜上误打杀鼠剂溴敌隆情况,我处立即与延吉市农业局沟通,并责成农业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和监管巡查,在调查方法、勘查步骤和监管思路等方面均给予具体指导,以防范出现重大问题,经及时调查,摸清了情况,误打溴敌隆蔬菜的农民已在农业部门的严密监视下,认错态度真诚,对被误打农药的蔬菜全部自行销毁。
2.对当地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情况
全省农业系统建立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全部由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以基本建设项目形式进行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目标是综合建站,确保农、畜、水三大类产品都能纳入监测范围。在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实验室布局和检测范围及能力建设方面,都是以“综合”目标为主,为此,已完全实现了“综合建站”目标,达到了整合要求。
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分工,每年组织全省农业科研、院校、推广和质检机构向省卫计委申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由省卫计委统一负责项目的立项与审定等管理工作。
4.信息发布
吉林省例行监测信息均在吉林农网和《吉林农业》杂志上发布,例行监测和专项监测的数据上报到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系统。国家2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涉及市场部分的监测信息均以函的形式,告知省食药局和省卫计委。
三、存在问题
1.关于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问题
实行产地准出,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必须有生产过程记录和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或由所在各检测机构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以及农产品生产单位村民委员会或指定机构出具的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销售农产品时应向采购方出具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是指经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或权威部门认证(认定)的安全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经检验证明其质量安全指标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无公害或检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质量安全方面规定的农产品准予上市交易和销售。对未经认证(认定)或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准上市交易和销售。
一是从规定自身看,存在着标准不对称问题。产地准出的要求低,市场准入的要求高,主要问题是产地准出是速测标准,而市场准入要求是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二是产地准出产品相对较少。从吉林省农产品生产情况看,除通过认证的“三品一标”农产品(有标识、有品牌、有包装),可以实现按相关标准实现准出,少数农民合作社通过品牌注册,也可实现产品追溯管理,其他松散型合作社或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还无法实现准出,这种状况与全国各省基本相同。
三是市场严格按标准实施准入难度很大。一方面是无形市场无法实施有效准入,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标准不一致,有形市场中的批发市场有准入性监测,农贸市场和超市也有相应的快速检测室,而无形市场中的早市和马路市场无监管主体。另一方面在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目前也只局限于对拉运进场批发蔬菜、水果的车辆进行收费登记,对进入市场商贩或农民的蔬菜、水果的基本上不进行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蔬菜、瓜果的品种、产地也没有详细的记录。市场交易还是处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初级水平,电子结算、电子出票等现代化交易方式尚未建立,出票、索票非常繁琐。
四是在市场现场检测技术上有一定缺陷。由于农药残留速测仪检测标准有限(只能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脂两类农药,而且不能定量,有机氯、菊酯类等农药都不能检出,色素和辛辣物质干扰较大,检测结果不准确,易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不能作为执法的有效证据,经营者提出复检,技术上有难度,需要一定时间(上机定量检测至少24小时),而蔬菜等鲜活产品不能等,蔬菜是一天一个价,所以对蔬菜鲜活农产品管理难度大,不好把握。
综上所述,由于市场准入不能严格执行索要合格证或产地证明,导致产地准出合格证制度实施难度很大。
2.基层监管队伍不稳定
市、县两级尤其是县级监管科室,受编制的限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人员多半为兼职,由于身兼数职,很难专心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上很多同志都不具备专业基础,在对出现问题的把握、标准掌握的尺寸、处理问题的方式及结果的判定等方面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检测队伍虽然招聘上来后,经一段时间培训,技能基本掌握后,由于农口待遇较低,加上没有专业职称系列,评审晋级难度大,就在质监或食药监等外系统事业单位招聘时,跳槽走人。有些就在我们认证前离岗,对实验室认证和检测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3.基层执法监管难度大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业性强,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需要知识面广,法条掌握精准,但基层专业人员匮乏,难以完成相应的监管工作。此外,基层执法监督人员基本上都是以投入品执法为基础,对农产品执法经验不足;二是农产品多为鲜活产品,如果检测时间太长,产品易腐烂,但如果全靠速测筛查,则易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造成监督执法依据不充分;三是由于基层基础设施不完善,即使县级质检机构通过“二合一”认证,乡(镇)监管站配备了快速检测设备,但由于检测专业人员队伍不稳定,加上经费不足等问题,难以完成产品上市前的批批检验,导致产地准出制度不能完全实现。
4.农业部门承担“三前”职责分工难度大
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要求,农业部门除了负责对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生产环节的监管,还有“对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后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存、运输”的监管。如果说生产环节农业部门责无旁贷,但对于实际上是已进入到流通环节的“三前”来说,农业部门则无能为力,或者说在“三前”执法很难。尤其是运输环节,更无法实施。
上述问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产生了一定困扰,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的建议
建议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修改:
一是按照职能分工,应新增加一条,即明确农业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所承担的相应职能。具体修改为: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后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存、运输,以及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是农药相关要求应与《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相统一。
三是风险评估部分应表述为“加强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
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应提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
五是“标准”方面应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由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制修订、审定和发布。
六是“农产品产地”方面,应不仅提出“禁生区”,还应提出“适生区”“限生区”和“修复区”概念。
七是“宣传”方面,应增加“生产经营者应如实宣传自己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媒体也应如实宣传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在法则中应增加“对于生产经营者有不实宣传行为,应给予处罚”的内容,增加“对于媒体宣传不实造成产业损失,应给予处罚”的内容。
以上是省农委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工作情况和相关建议。
虽然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国家要求和其他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下一步,我们将在以上工作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同时,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能力提升,提高人员素质,加快实验室资质认定和机构考核“双认证”进程,推进检测机构科学高效运行;推动信息平台运行,尽快实现信息平台省、市、县三级联网,充分发挥信息平台追溯管理、信息发布、信用体系建设等功能,逐步形成省、市、县、乡、企五级联网运行的信息平台雏形;积极推进全省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增强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其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诚信档案,会同相关单位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今后,我们将在农业农村部的统一部署和省法制办指导下,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条主线,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和品牌强农,推动农业加快向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继续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底线,着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实现“产出来”;着力做好监督执法,确保“管出来”;着力打造品牌体系,强化“树起来”,着力开展宣传培训,力求“讲出来”;着力加强体系建设,实现“强起来”,切实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确保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在持续稳定态势,保证农产品生产安全、消费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实现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提供源头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