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历史变迁对字词关系的影响
2018-08-11李园张世超
李园 张世超
摘 要: 秦统一以后,为了方便各区域进行交流,提高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不仅整理了字形,还规范了字词关系,使一字对应一词。通过对出土秦简牍文献中典型辞例,如“可、何”“、迁”“者、诸”“貣、贷”等的分析,可知当时或利用假借的方式分化出两个词,或通过增加偏旁的方式从原词中独立出新词。这些词都是从秦代才开始真正分化的,这也证明秦代人对字词关系有着十分清晰的认识,为我们认识当时及其后汉语的演变发展轨迹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中图分类号: H109.2; H139
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9-4474(2018)03-0106-09
关键词: 秦汉时期;秦简牍;一词多义;假借字;分化字;异体字
一、引言
汉字在创制之初,往往一字对应一词,意义也比较单一。这是因为先民对事物有了一定的认识之后,出于表达的需要而赋之声音,后来由于声音稍纵即逝,而书之于文字,即先有义音结合的词,再有记录词的文字〔1〕。远古社会的生活相对简单,人们能够认识的事物亦有限,文字常常直接记录词所表达的内容,所以我们通过流传至今的某些文字的字形,依然可以知道它当初记录的词所表达的意义。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生活中的新事物不断增多,新观念不断产生,导致词义不断丰富,一词多义成为较普遍的现象,这是所有语言发展都必须经历的过程。人们为了避免语言在使用中产生歧义,从而影响表达的准确性,于是通过给原有字形增加偏旁或利用假借字等方式分化词的不同意义〔2〕,进而从原词中独立出了新词,这是字形对词义的反作用。
秦始皇建立起了我国第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各区域间的人员往来日益密切,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变化同时也反映在语言文字上。战国时期,诸侯混战,使用的语言和文字大不相同,秦始皇深知语言文字的统一是实现国家全面统一的重要前提,所以采取了“书同文”的政策,不仅规范了字形,对字词关系也进行了规范。近年来发现的里耶秦简8-461木方①记录了这方面的一些例子,如“赏如故,更偿债;吏如故,更事;卿如故,更鄉;者如故,更诸;酉如故,更酒;灋如故,更废官;鼠如故,更予人”〔3〕,已有众多学者对其进行研究论述,认为“赏”既表示“赏”,又表示“偿”,秦统一以后,“赏”表示“赏”,不再表示“偿”,“偿”用“偿”来表示。以此类推,“如故”前都是未分化之词,“更”后都是从原词中分化出来之词。“赏、偿”“吏、事”“卿、乡”“酉、酒”等的分化,使字词关系更加规整,实现了一字对应一词。汉承秦制,在语言文字制度上尤其如此,因此,我们从出土的秦和汉初简牍文字中选出几组典型的例子加以分析讨论,藉以窥探这一历史时期的语言文字状态。
二、由假借造成的一字对应一词
假借就是借用同音或音近的字来表示一个词〔2〕。在上古汉语里,假借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我”,从甲骨文、金文字形来看,本义应是打仗所用的一种武器,假借来表示第一人称代词。在语言文字变化活跃的秦汉时期,这样的现象同样存在。
1.可—何
“可”,《说文》②释义:“肎也”,表示“允许、肯定”的意思。甲骨文作(宾组合18892),金文作(师簋)。关于“可”的本义,有的学者认为是“诃”的初文③,有的学者认为是“歌”的初文,有的学者认为是斧柯之象形④。到目前为止,虽然我们还不能确定哪个意义是其本义,但是无论哪种解释,《说文》的解释都并非是其本义,而是假借以后的常用意义。
在秦简牍中,“可”有“能够、大约、病愈”等义项。秦始皇统一之前,“可”还假借表示疑问代词“何”,如:
(1)久次敢问:“临官立(莅)政,立(度)兴事,可(何)数为急?”(北数⑤·04-150+04-151)
意思是:“鲁久次冒昧地问:‘治理官府,处理政事,确立法度,兴办事务,什么数学是最要紧的?”⑤
遍检统一之前的秦简牍语料,所有表示“什么”意思的“何”都写作“可”。而秦始皇统一之后,均写作“何”,如:
(2)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應(应)?(里耶·8-157背Ⅰ+背Ⅱ)
这句话是说:“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县丞昌推辞了启陵乡的请求并回复指出二十七户人家已经有一个里典了,现在又任命成为里典,符合什么法律、法令”,释为“什么”的“何”在此已经不写作“可”,而是写作“何”了。
“何”,甲骨文作(何组合27150),金文作(何尊),象人荷戈之形,为“负荷”之“荷”的初文,后用来表示疑问代词“何”,“负荷”之“荷”就假借“荷花”之“荷”为之,一直沿用至今。段注:“何俗作荷……凡经典作荷者皆后人所窜改”⑥。秦简牍证实了这一点,秦统一之前的经典中“负荷”之“荷”应写作“何”,而疑问代词“何”则应写作“可”。
统一后的秦简牍语料中,疑问代词“何”偶有作“可”者,我们推想应是个人长期的书写习惯导致的。在里耶秦简中,确认为疑问代词的“何”共21例,其中写作“可”字者仅有3例,而其中一例还“何”“可”并存。由此可见,至迟到秦代,“可”“何”分工已经非常明确,“可”不再用作疑问代词,“何”假借用来表示疑问代词。汉代亦如是,张家山汉简中的疑问代词“何”出现了165次,只有一次写作“可”,应是抄写时的笔误。早期学者虽发现了这一现象,却没有能够考证出具体的时间,而对秦简牍语料的研究让我们最终勾画出了疑问代词“何”的发展脉络。
三、由文字分化造成的一字对应一词
文字分化是分散多义词职能的重要方法,裘锡圭先生将其大体分为四类:“异体字分工;造跟母字仅有笔画上的细微差别的分化字;通过加注或改换偏旁造分化字;造跟母字在字形上没有联系的分化字。”〔2〕前文提到的里耶8-461木方内容丰富,其中就涉及因文字分化而形成的一字对应一词的情况,所列出的为数不多的词,如“赏、偿”“吏、事”“卿、乡”“灋、废”“鼠、予”,已经在秦简牍语料中得到证实,学者也多有讨论,基本上包含了裘先生所说的文字分化的几个分类。
有关木方的性质,学界已经达成了共识,同意其内容全部或部分来自官方的规定⑦,说明秦始皇不仅进行了“书同文”,而且利用法律保障这一成果的推行。这里再举几个确切的例子,在研究过程中,有些例子模棱两可,我们暂且搁置,需要等到更多的出土材料才可以下断论。
1.-迁
秦简牍“”这一字形与《说文》或体相同,《说文》解释为“升高也”,段注进一步解释:“升之言登也,此与辵部迁拪音义同”,意思是“”与“迁”“拪”读音和意义都是相同的,意思是登高。段玉裁随后引用经典加以证明:“《郊祀志》:‘汤伐桀,欲夏社,不可。《地理志》《春秋经》曰:‘卫于帝丘。”另外,《说文》收“迁”字,解释为“登也”,但是根据我们对出土文献的考察,最初有“”而无“迁”,“”从“舁”,本义是往高处迁徙,后来泛指一般的迁徙。在放马滩秦简中,“”共出现两次,都表示“迁徙、迁移”义,其中一次“”和“徙”组成同义复合词。如:
(3)·毋(无)射、大(太)族、(蕤)宾之卦曰:是谓水火之贫贫,虽【忧】以云,奎□可论,可言□□室,【或】徙投其户,门⑧□认认,妇是(氏)荧荧。(放乙⑨·252+351)
这是秦人用“无射”“太族”“蕤宾”等十二律进行贞卜后的卦辞,“或徙投其户”说的是通过“迁移投奔到这户人家”来避免祸患。
由“迁徙、迁移”引申出“罪犯受到惩罚而迁徙到边远的地方”,是一种较轻的刑罚,秦简牍法律文献中清晰地记录了这个意义。如:
(4)·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之。(睡杂⑩·32+33)
这条法律规定:“百姓不应免老(秦制:无爵男子年六十为免老,不再担负政府规定的兵役和徭役),或者已经免老而没有申报,敢弄虚作假的人,罚二甲;里典、伍老不告发,各罚一甲;同伍的人,每家罚一盾,都要加以流放”〔4〕。其实不论是战国时期的秦国还是统一后的秦朝,以至汉代,“刑”(即流放之刑)都是一种应用十分普遍的刑罚,因而形成了一些固定的流放之地,被称为“所”,这些地方偏远并且落后,“蜀”“巴”等四川一带都属于它的范围。“所”一词,《汉语大词典》收录,写作“迁所”,解释为“官吏因罪降职、流放之所在地”,例子为唐韩愈《顺宗实录二》:“至是,人情大悦;而陆贽、阳城皆未闻追诏而卒于迁所,士君子惜之”,时间较晚。秦简牍法律文献表明,“所”在战国时期的秦国就已经出现,并且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官吏,还包括普通的百姓。
由“向高处迁徙”引申出“官吏的升迁、调动”。如:
(5)丗六年十一月丙戌,都乡守桦令史牒书吏当受嘉平迁,皆不守金钱。(里耶·8-1041+8-1043Ⅰ)
(6)发吏力足以均(徭)日,尽岁弗均,乡啬夫、吏及令史、尉史主者赀各二甲,左迁B11。(岳律·253+254+255)
例(5)是受到奖赏升迁,例(6)是受到惩罚降职,古时尊右而卑左,所以“左迁”是降职的隐晦说法。我们发现在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与刑罚相关者均写作“”,表示“升迁、调动”者皆写作“迁”,在汉初的张家山简牍中亦如是。这表明,秦汉之际,“”“迁”字形已经分化,词义也已明确区分。北大汉简《仓颉篇》也证实了这一点,简21“坐讂求”,“”图版作。整理者认为:“‘坐为法律用语,‘被罪之义(即‘获罪)。‘同‘迁,‘迁有迁移、变易、变更之意,亦多指官职提升;亦有因罪而放逐、流放之义。‘讂即‘追求,与‘求义近,在办案过程中寻求真相,寻找证据,都是法律用语”〔5〕。按:《仓颉篇》常将义同义近之词放在一起,方便记忆或比较异同。这条简文“讂”“求”属同类,“”“坐”也应属同类,整理者解释不确,“”应表示与刑罚相关的法律术语,即刑,刑罚的一种。我们推测是因为人们忌讳迁徙、官职升迁等与刑罚相联系,所以用“”来专门表示与刑罚相关的意义,再在“”的基础上增加意符“辵”形成“迁”来表示迁徙、官职调动。后代语言中也存在类似的现象,例如“旧衣服本称故衣,但是旧时代卖旧衣服的故衣铺都把‘故衣写作‘估(仍读为故)衣。这大概是由于人死也称‘故,‘故衣容易使人联想起死人的衣服的缘故”〔2〕。由于“”成为与刑罚相关的法律术语,所以人名、地名等皆用“迁”而不用“”,如里耶秦简的地名“迁陵”,人名“丞迁”,姓氏“遷绾”B12等。
明确了“”与“迁”的关系,再来看看文意不明的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
(7)妻曰备,以户庐江,丗五年(里耶·8-1873)
里耶秦简为秦统一后的官方文书,此简残损,语义不明。根据我们的研究,“”应是法律术语,蒋伟男先生认为或省“辵”〔6〕,不确。这则文书是说由于犯罪而受“刑”,导致全家流放到庐江,包括他的名字叫做“备”的妻子。执行“刑”时,家人往往也会跟着受到牵连,与之相应的一个专有名词为“包”,睡虎地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都有明确的记载:
(8)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可(何)殹(也)?当。者妻当包不当?不当包。(睡法·61)
这条律文规定,“官吏不以自己的官务为事,而以奸邪为事,怎么论处?应当流放,流放者的妻子应不应当包括在内一同前往?不应当”。这是根据犯罪者的具体问题,决定是否将家属一同流放。《睡虎地秦简》整理者认为:“包,据简文指罪人被流放时其家属应随往流放的地点。‘包疑读为‘保,《汉书·元帝纪》:‘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注引应劭云:‘旧时相保,一人有过,皆当坐之。”〔7〕岳麓秦简整理者也持同一观点〔8〕。冨谷至先生认为:“简文的‘包是用于表示缘坐的术语。”〔9〕按:我们同意冨谷至先生的观点,“缘坐”存在于中国古代,指和罪犯有关联的亲属都要受到牵连,一并受罚。《说文》“包”解释为“女子怀孕”,应是其本义,后引申出包裹、包括之义,《周礼·春官·大祝》:“三曰炮祭”,郑玄注:“炮字当为包,声之误也……包犹兼也。”〔10〕《汉书·礼乐志》:“包四邻”,颜师古注:“包,含也。”〔11〕这里不用破读,是一个表意准确的法律术语,专门与“刑”搭配使用,表示包括家人在内一起流放。
第二个例子:
(9)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人及郡、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男女去,阑亡、将阳,来入之中县、道,无少长,舍人室,室主舍者,智其请(情),以律之。(岳律·53+54)
整理者注释:“(迁),(迁)往。‘(迁)郡、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男女,即迁往关东诸郡和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的男女,与前面所说的‘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人是两类人,一类是当地人,一类是迁往这些地区的人,故中间用连词‘及联接。”案:根据我们的研究,“”不是单纯的迁往,是受到刑而迁往某处,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正是当时罪犯的流放之地。整句话的意思是说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关的外来人和受到刑而流放到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的男女,离开逃亡,无传符私越关卡且逃亡时间一年以上者,或不经批准擅自出走、且逃亡时间在一年以内者,进入中县道,给他们提供住所的人和伍、典等都要受到处罚。
明确了“”“迁”的分化过程,不仅能了解字词之间的变化关系,也可使我们对释文的阅读和理解更加准确。
2.者-诸
里耶秦简8-461木方经过陈侃理先生的补释,其中正AX为“者如故,【更】诸”〔3〕,意思是“者”表示两个词,一个是者,一个是诸,“者”还用“者”来表示,而“诸”不再用“者”表示,而用“诸”来表示,周波先生在其著作中也已指出:“战国秦文字多用‘者表示‘诸,见诅楚文、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秦律十八种》等。始皇诏版、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秦末的龙岗秦简均用‘诸表示‘诸,当反映了秦代文字的特点”〔12〕。在秦简牍中,统一之前,“者”“诸”没有分化,统一以后,“者”“诸”明确分化,如:
(10)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睡法·157)
(11)金布律曰:诸亡县官器者,必狱治,臧(赃)不盈百廿钱,其官自治,勿狱。(岳律·116)
例(10)是说:“部佐藏匿众百姓的田地,众百姓不知道,应不应当论处?部佐应处为匿田还是论处为什么?已经租给众百姓了,不用说,处为匿田;没有租,不论处为匿田。”例(11)的律文是说:“众多丢失县官府器具的人,必须治狱的官署进行处理,赃钱不足一百二十的,官府自己处理,不需要去治狱的官署。”战国末期,秦国用“者”表示“诸”,皆为“众”义,如(10)的睡虎地秦简。秦统一之后,则全部写作“诸”,如(11)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秦律令》,还包括秦统一之后的里耶秦简、龙岗秦简等。到了汉初,依然如是,张家山汉简“诸”出现了72次,除了以复音词“诸侯”形式出现的14次外,其余58次皆为“众”义。这也符合玄应《一切经音义》引《仓颉篇》曰:“诸,非一也。”学者虽然指出了“者”“诸”在字形上的分化,但是并没有说明二者分化后所承担的意义。
张玉金先生曾指出:“在出土战国文献中,‘诸共出现21次。这些‘诸都应视为合音兼词,相当于‘之于,没有例外”B13。张先生释“诸”之词在出土战国文献中都写作“者”,并且在新近出土的战国秦文献中还有用为“于”的例子,如:
(12)始者黃帝、諯(颛)玉(顼)、(尧)、舜之智,循(鲧)、禹、睪(皋)匋(陶)、羿、〈棰〉之巧,以作命天下之灋(法),以立钟之副,副黄钟以为十二律,以印久(记)天下为十二时,命曰十二字,生五音、十日、廿八日宿。(北数·04-139+04-138+04-137+04-136)
“始于”是“从……开始”,表示引进与动作有关的时间。到了统一后的秦国,“于”这一意义有的写作“者”,有的写作“诸”,如:
(13)居者深山中,毋物可问,进书为敬。(里耶·8-659正+8-2088正Ⅱ)
(14)卖奴卑(婢)、马、牛者,皆以帛书质,不从令者,赀一甲。卖半马半牛者,毋质诸B14乡。(岳律·205+206)
例(13)意思是“居住在深山中”,例(14)意思是“不用将半马半牛送到乡里验对”,都表示动作发生在何处。由此可知,秦至汉初,“诸”主要承担了“者”的“众”这一意义,“诸”的其他用法尚未定型。《说文》“者”释为“别事词也”,“诸”释为“辩也”,段玉裁进一步阐释二者的关系,称:“辩当作辨,判也。按辨下夺词字,诸不训辨,辨之词也,词者,意内而言外也。白部曰:‘者,别事词也,诸与者音义皆同。……凡举其一,则其余谓之诸以别之,因之训诸为众,或训为之,或训为之于”。“者”字本义不明,“诸”应是“者”加意符“言”分化而来,所以许慎解释为“辩也”,段玉裁进一步的解释是“者”“诸”虚化之后,读音和意义都是相同的,因为古代“词”指的是“虚词”。所以至少在秦统一之前,“者”“诸”没有分化,段玉裁的这种说法是没有问题的;秦汉之际,“者”“诸”存在分化趋势,人们已经有意识的将两个词的意义和用法区分开来后,段玉裁的说法就有失妥当了。
3.貣-贷
《说文》:“贷,施也”,意思是给予。《说文》:“貣,从人求物也”,意思是求取,两者意义差别分明。段玉裁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指出:“代、弋同声,古无去入之别。求人、施人,古无貣贷之分。由貣字或作贷,因分其义,又分其声。……经史内貣贷错出,恐皆俗增人旁。……《周礼注》中借者予者同用一字,释文别其音,亦可知本无二字矣。”这是说作为偏旁的“代”“弋”本无去、入声调之别,所以无论是求人还是施人都没有貣贷之分。“贷”字从“貣”中分化出来,不仅分担了意义,后来声调也不相同了。经、史中貣贷混淆出现,恐怕是俗体加了人旁;《周礼注》中同用一字,只是在解释文义的时候区别了它们的读音,可见本来没有两个字。从秦汉简牍的使用状况来看,并非如段玉裁所说“《说文》释义是正确的”。
在秦统一之前,“貣”既表示“借入”义,又表示“借出”义,如:
(15)学父秦居赀,吏治(笞)秦,以故数为学怒,苦(耻)之。归居室,心不乐,即独挢(矫)自以为五大夫冯毋择子,以名为伪私书,问矰,欲貣钱胡阳少内。(岳狱B15·225+226+227)
(16)辞(辞)曰:吏节(即)不智(知)学为伪【书】,不貣学钱,毋(无)以为衣被资用,去环(还)归。有衣资用,乃行邦亡。(岳狱·231+232)
例(15)是说一个名字叫学的人向胡阳少内借入钱,例(16)是说胡阳少内不借钱给学,这两个词意思相反,却用了同一个字形,学界习惯把这种运用现象称为“正反同词”〔13〕。随着词语使用频率的增加,也为了词义表达的准确性,至迟到秦统一之后,“贷”即从“貣”字中分化出来,并承担了“借出”这一义项,形成了一个新词。虽然在里耶秦简中“貣”“贷”使用混乱,有“貣”用为“贷”的,也有“贷”用为“貣”的,但从整体的数量上看,“借出”义的“贷”共出现15例,仅有5例写作“貣”;表示“借入”义的“貣”只有一例写作“贷”。前一种将“贷”写作“貣”的情况应是少数人长期书写习惯的残留,后一种将“貣”写作“贷”的情况应是分化过程中文字上的混淆。里耶秦简中这样的情况并非孤例,类似的还有“夬”与“决”、“可”与“何”等,这在文字规范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随着时间的流逝,会慢慢消失,最终走向统一。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贷”“貣”从不混用,甚至在同一简中出现。如:
(17)议:令县遣司寇入禾,其县毋(无)禾当貣者,告作所县偿及贷。(岳律·329+330+331)
这是说命令县政府派司寇缴纳禾粟,没有禾粟当借入的,告诉劳作所在的县政府偿还或借给。汉初依然延续了“贷”“貣”对词义的分化,如:
(18)息钱貣钱百,息月三。(张算B16·64+65)
(19)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张二·184)
例(18)是说借入百钱,每月利息是三分。例(19)是说六百石以上的官吏和皇帝身边的侍从胆敢发生借出钱财之事,免除官职。汉初的张家山汉简中“貣”“贷”用例明确,虽然在后来的《居延汉简》《居延新简》《肩水金关汉简》《银雀山汉简》中均没有发现“貣”字,但是秦汉之交,“贷”“貣”的分化确实存在过,证明《说文》的区分也是有根据的。但受时代的局限,段玉裁没有看到完整的出土语料,因而做出了错误的论断。传世文献《汉书》《后汉书》由于受到古文经学的影响,“貣”“贷”并用,意义有别。
其实“貣”“贷”的分化和“买”“卖”类似,在秦简牍中,秦始皇统一之前,“买”有“买”和“卖”两个意义;秦始皇统一之后,“卖”从“买”字中分化出来,并承担了相应的意义,读音也发生了变化,如在睡虎地秦简中有一条律文:“有买及买(卖)殹(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这句话的意思是,“有买卖的时候,应该在各自的物品上系上价钱的标识,小物品不值一钱的,不用系”,这里“买”和“卖”都写作“买”字并且连续使用,如果读音相同,则容易使人产生误会,所以人们虽然用了相同的文字,但是往往在读音上会有所差异,这也是古人聪明才智的体现,不仅节省了文字还表达了准确的意义。正如马叙伦先生曾经指出的,“今贷貣有施求之殊者,犹买卖然,买卖初无出物进物之异,盖相易则彼此皆为买,亦皆为卖也”B17。这句话就是说贷、貣有给予、索取的分别,如同买、卖两词,买卖开始的时候并没有买进、卖出物体的区别,可以互相替换,皆为买义,也可以皆为卖义。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买”“卖”成功分化,而“貣”“贷”却没有,“貣”最终被废弃,由“贷”表示“借入”与“借出”两义,这是人们在长期使用文字的过程中进行选择的结果。
除此之外,在统一文字的过程中还对异体字做了整理,使一字对应一词。《说文·序》云:“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斯作《仓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爰历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也。”②秦始皇用秦国文字统一了全国的文字,周波先生列了381个字〔12〕,都是秦与六国用字不同的例子,从前后字形变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秦统一后,大部分文字的写法都采用了秦文字的写法,并沿用至今。
不仅如此,当时还对秦文字内部的异体字进行了整理。异体字是一个词的不同书写形式,是音节、意义相同而部件构成不同的字。里耶秦简木方里记录了这样一个例子,“以此为野”①意思是“野”要统一写为“野”这一个字形。在秦简牍中,“野”有三种字形,分别为“”“埜”“野”,放马滩秦简写作“野”字,睡虎地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都写作“”字,而里耶秦简三种字形都出现了,正如陈侃理先生所说:“‘埜‘两形多见楚文字,‘野则是秦系文字的固有写法”〔3〕,在秦统一之前可以作为异体字同时存在于秦地。但是秦统一之后,规定只能用“野”字,于是多字一词就变成了一字一词。
四、小结
一字对应一词是语言发展的理想状态。在我国,字和词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为了沟通交流的方便,从古至今,各个时代的人们都在向着这个目标不断努力,对于汉字字词关系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但现在有些学者对此的认识依然混淆不清。
秦代是我国语言文字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个阶段对于字词关系的认识还是比较清晰的。“词是思想(概念)的语音物化。它是语音形式和词义内容的统一体”B18,而文字是记录词汇的重要媒介。秦始皇在“书同文”的过程中通过分散文字职务和整理异体字两方面规范了字词关系,里耶秦简木方有明确的记载。通过本文的研究也发现有些词的分化是从秦代开始的,人们用假借的方法区分了“可”“何”,用加注偏旁的方法区分了“”“迁”、“者”“诸”、“貣”“贷”。这是由于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认识不断深化,于是字词的分工更加明确,以避免在使用中产生不便。
总之,语言文字是社会历史的产物,相应地受到社会历史变化的影响,秦在我国汉语史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秦始皇统一前后,语言文字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七国文字不仅从此统一,而且走向了规范,从而改变了以往各国和秦国内部用字混乱的局面,尤其是字词关系颇为复杂的楚国,楚国一字对应多词和多词对应一字是十分普遍的现象,陈斯鹏先生对此进行了专门的研究〔14〕。许慎在《说文·序》中也详细描述了当时社会的状况:“诸侯力政,不统于王。恶礼乐之害也,而皆去其典籍。分为七国,田畴异亩,车涂异轨,律令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②在社会历史变迁的关键时期,功不可没,“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15〕。魏德胜先生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复音词简论》中就指出:“两汉时期是汉语发展的重要阶段,而事实证明,两汉的许多语言现象都肇端于战国末至秦这一阶段。”〔16〕随着秦汉出土文献的发掘和刊布,没有经过任何改动的第一手资料能够真实再现当时的语言文字面貌。对秦統一前后字词关系的研究,让我们看到当时的人们已经有意识的在分化文字,对字词关系有着清晰的认识。后来字词关系开始模糊,“汉魏以后,由于古—汉语文学语言和口语距离已经很远,在从书面语言作古今语言训解工作中,逐渐形成了字音、字义观念。词,几乎没有人注意了。这种形式下,学者只知说‘文解‘字,而不知有‘词。这种忽视字词关系的‘文字学独行一千八九百年,词汇学的‘名、‘字关系已被淡忘”B18。“一字对应一词”是人们对语言使用准确性的需要,也是文字发展的内部规律。同时,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有利于梳理字、词历时发展的脉络,观察秦汉时期语言文字发展的具体状况,认清传世文献字词关系的发展来源,进而描画出语言文字发展的总趋势。
注释:
①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秦简(壹)》68页,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155-160页、156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简称“里耶”,下同。
②见(汉)许慎撰、(宋)徐铉校定《说文解字》316页,中华书局2013年版,简称“说文”,下同。
③“林义光先生认为是‘诃之古文。戴家祥先生疑为‘歌之初文。”见古文字诂林编纂委员会《古文字诂林》(第五册)38页,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④“‘可字当源自甲骨文,增口为可。屈万里曰:‘()卜辞斤字所从之,按其初谊当象斧柯之形,借用为可否之可。卜辞亦有加口旁作可。可,则从口丂声为可否之可之专用字矣。”张世超《金文形义通解》1134页,日本京都中文出版社1996年版。
⑤韩巍、邹大海整理《北大秦简〈鲁久次问数于陈起〉今译、图版和专家笔谈》,简称“北数”,刊于《自然科学史研究》2015年2期。下同。
⑥(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简称“段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下同。
⑦张春龙、龙京沙《湘西里耶秦简8-455号》,刊于《简帛》第4期1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胡平生《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性质刍议》,刊于《简帛》第4期2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游逸飞《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选释》,刊于《简帛》第6期9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里耶8-461号“秦更名方”选释》,2013年8月1日发表于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75;陈侃理《里耶秦方与“书同文字”》,刊于《文物》2014年第9期76页;张世超《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的文字学启示》,刊于《古代文明》2014年第4期106页。
⑧外审专家认为:“‘毋(无)射、大(太)族怀疑该句后面的‘户,门标点是否应该在‘门后,因为韵脚的问题。”可备一说。在这里一并感谢外审专家对本文提出的宝贵意见。但“门”后一字模糊不清,由于秦简牍押韵也不是很严格,且根据文意和语感,这里暂按原释文断句,有待更多出土文献进一步论证。
⑨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放马滩秦墓简牍》,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日书乙种》简称“放乙”,下同。
⑩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睡虎地秦墓简牍》,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秦律杂抄》简称“睡杂”,《封诊式》简称“睡封”,《法律答问》简称“睡法”,下同。
B11“左迁”,原释文作“左(迁)”,意为“降职”。案:,观察图版,左部明显为“辵”部,应释为“迁”,表示官职调动之义。
B12为秦印。见黄德宽主编《古文字谱系疏证》(全四册)2745页,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B13张玉金《出土战国文献虚词研究》642-646页,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案:其中一个例子是“置诸冥室椟棺之中”,见《诅楚文·大沈厥湫文》,其中“诸”应释为“者(诸)”。
B14落叶扫秋风认为应为“諎”,“诸”之讹写。落叶扫秋风《〈岳麓书院秦简(肆)〉初读》,2016年3月23日发表于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331。
B15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简称“岳狱”,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下同。
B1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算数书》,简称“张算”,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下同。
B17马叙伦《说文解字六书疏证四》(卷十二)49页,上海书店1985年版。另,赵岩先生也已经指出,“在战国末期的秦文字中,‘卖字从‘买字分化出来,在秦代及汉高祖时期的官方文献中,‘卖字与‘买字职能已分离。”见赵岩《秦及汉初用字习惯补考(三则)》,2016年全国首届近代汉字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
B18孙常叙《古—汉语文学语言词汇概论》72页、74页,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版。“班固的‘六书与许慎的‘六书有本质上的差别:前者代表的是先秦人写词书名的文字概念,后者则是以汉字形体为主进行研究的开始。汉字脱离汉语,具有独立的形、音、义之观念,于是乎发轫。”见张世超《古—汉语文学语言词汇概论·序》第4页,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版。
参考文献:
〔1〕杨树达.中国文字学概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7-8.
〔2〕裘锡圭.文字学概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23-245,179,223,186.
〔3〕陈侃理.里耶秦方与“书同文字”〔J〕.文物,2014,(9):77,78,80.
〔4〕睡虎地秦墓诸簡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143-144.
〔5〕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壹)〔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91.
〔6〕蒋伟男.《里耶秦简(壹)》文字编〔D〕.安徽:安徽大学文学院,2015:23.
〔7〕陈 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219.
〔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79.
〔9〕冨谷至,著.秦汉刑罚制度研究〔M〕.柴生芳,朱恒晔,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47.
〔10〕郑 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960.
〔11〕班 固,撰.王先谦,补注.汉书补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1505.
〔12〕周 波.战国时代各系文字间的用字差异现象研究〔M〕.北京:线装书局,2012:63-64,33-222.
〔13〕洪 飏.“正反同词”文字学研究举例〔J〕.中国文字研究,2016,(23):99.
〔14〕陈斯鹏.楚系简帛中字形与音义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36-201.
〔15〕司马迁,撰.裴 骃,集解.司马贞,索隐.张守节,正义.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4:307-308.
〔16〕魏德胜.《睡虎地秦墓竹简》复音词简论〔J〕.语言研究,1999,(2):176.
(责任编辑:武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