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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乡风如何形塑
——以农村建房中邻里纠纷为中心的思考

2018-08-09宣朝庆郝光耀

关键词:社会秩序民俗纠纷

宣朝庆 郝光耀

一、农村建房中的邻里纠纷

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解决好邻里纠纷,构建邻里和睦的社区生活,是形塑文明乡风的重要一环。我们的调研发现农民在建房过程中①近年来随着国家农村政策向好,农村“建房热”也引发了诸多的邻里矛盾冲突,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农村建房纠纷涉及的原因很多,如争夺宅基地、出入通道、通风采光、滴水、排水看法不一致、攀比风、封建迷信思想、民俗因素复杂、争高度、争风水等,这些影响乡风文明的问题目前尚未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经常因“房子要比别人高一头”而引发邻里纠纷,具有研究的典型价值。很多地方的农民相信,房屋高度具有“福气、运气、财旺人旺”等特殊文化寓意,建房时一定要比周围邻居的房屋高出一截。调查也发现,村民们认为,房屋高度高出邻居房屋,既显示出房主的社会优势地位,又能给家庭带来好运。所以,“高人一头”是房屋高度与家庭的社会地位、未来发展相关联的一种民俗信仰。农村建房过程中因“高人一头”民俗信仰引发的邻里纠纷,本文简称“高人一头”纠纷。简单邻里纠纷背后隐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文化意识的转变,显示出农村阶层分化下农民的异质性特征,以及基层行政组织权威和治理能力的弱化,反映出当代农民的民俗信仰、文化意识和基层行政组织权威是影响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由于“高人一头”纠纷关联着当代农村阶层分化、民俗信仰传承、乡村社会秩序建构等诸多乡土文化事项,因此可以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研究的一个切入点。

本研究的调查地点是豫西南平原的S村②本文对所有涉及的地名与人名均作了技术处理。本文资料主要是利用2015年2月—3月与2016年2月—3月期间,对S村的实地调查,以及涉及“高人一头”纠纷的十几个村民的访谈。。S村有122户居民,470口人,是由六个姓氏组成的杂姓自然村;S村缺乏主事能人,自治组织缺失,也没有祠堂或族谱等文化传承,村民认同感不强,人情意识逐渐淡化,比较关注自身利益。村里没有文化娱乐场所,中老年人中有不少信仰基督教。随着经济状况改善,S村打牌赌博的风气盛行,尤其是春节期间,各个年龄段的人经常出入牌场,男性以打麻将和“推饼”为主,女性以打麻将为主,赌资动辄上百元。2013年“村村通工程”落实,村里修缮了道路,交通情况良好。随着S村青壮年外出打工或做生意,老人、妇女、儿童留守家中。在家务农的村民,多数人以承包土地,种植经济作物——红辣椒和烟叶为生,收入有限。最近几年来,S村的村民都盖起了二层楼房。

改革开放以前,“高人一头”民俗信仰并未引发大规模的村落邻里纠纷,但最近二十年以来,S村的“高人一头”纠纷频频出现。“高人一头”纠纷以邻里房屋位置的差异性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左右型纠纷,指邻里房屋是左右紧邻的模式,左右房屋高度不一致引发的邻里纠纷;二是前后型纠纷,指邻里房屋是一前一后紧邻的模式,无论房屋前高后低或前低后高引发的邻里纠纷;三是四邻型纠纷,指多个邻里之间的房屋高度纠纷模式。“高人一头”纠纷类型的频数分布,如表1所示。

表1 S村“高人一头”纠纷类型统计表

在三种类型的“高人一头”纠纷中,“左右型纠纷”发生的频率最高,是主要的纠纷类型,对村落风气的影响最大,但是“四邻型纠纷”由于涉及的村民较多,关系复杂,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危害性强,难以协商调解。三种类型的“高人一头”纠纷相互交织,成为影响S村村落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

研究中运用文献法、参与观察和访谈等方法,对“高人一头”风俗进行文化分析,厘清“高人一头”纠纷的发生机制,进而探讨民俗信仰与乡村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为重建邻里秩序,形塑文明乡风,创新乡村社会治理模式提供参考。

二、“高人一头”民俗信仰的文化基础和社会期望

“高人一头”纠纷的核心因素是“高人一头”民俗信仰及其实践。杨庆堃指出,“中国的普通民众常常慨叹,无论怎么努力,也难保一辈子无病无灾,生活富足,家庭和睦。人们深切地感受到,家庭生活的好坏并不完全由人类掌握,而是需要神灵力量的保佑”[1]4。村民建构各式各样的信仰形态,目的也是要获得超自然神秘力量的帮助,实现生活富足、家庭兴旺的美好愿望。因此,“高人一头”民俗信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同时也形成了村民强烈的文化期待。

(一)“高人一头”民俗信仰的文化基础

建筑中的等级制度传统是“高人一头”民俗信仰的思想来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建筑高度体现着符号权力,建筑规制与社会等级相关。早在周代,房基高度就有了明确的规定[2]17,后世逐步建构起一套完整的建筑等级制度。“建筑等级制度是指中国古代社会统治阶级制定出的一套建筑等级序列,通过对人们所使用建筑物的造型、规模、风格、装饰、色彩等方面的规定来决定其在社会上的身份地位,从而维护一个严格有序的社会制度”[3]8。在屋顶的式样、屋身的间架、台基与栏杆的尺度、装饰与色彩等方面都有明确的等级规范与相应的规制,所谓“自天子至士庶各有等差”[4]33。建筑等级制度是统治阶层试图建立理想的政治伦理秩序的物化形态,以建筑自身的形式为载体,赋予其不同的象征意义,把建筑神圣化为权力、地位的符号,嵌入到社会的价值体系中。传统的建筑等级制度逐渐演化为一种塑造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历朝历代修撰和制定典章制度、法制条款,限定、约束人们按照自己的社会地位来建造自己住宅的形式和规模[5]101,[6]149。住宅的形制成为社会等级秩序的一种象征与标志,实现了建筑对社会阶层的区隔化功能,这种观念深深地扎根于民众的思想意识当中,影响和塑造着民众的生活实践。尽管20世纪以来封建传统文化遭受多次打击破坏,但这种思想观念依旧在中国的乡村传播,影响着民众的思维习惯和处事方式。农村建房中“高人一头”民俗信仰深受传统建筑等级制度下建筑所体现的权力、社会地位的象征意义与实践的影响,是传统的建筑等级制度在现代农村民众思想中的反映。可以预见,这种思维惯习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

风水观念是“高人一头”民俗信仰的直接来源。黄树民在《林村的故事》一书详细地记述了福建厦门林村中国共产党基层支部书记叶文德对于家族荣辱以及村落兴衰的风水解释[7]。这个事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即使在1949年之后,乡土社会的民众仍然相信风水,风水观念、信仰传承的土壤依然存在,风水习俗在民众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风水观念、信仰在乡土社会的传承中,逐渐内化为村民的行为习惯,以社会记忆的形式存在,但是其发展过程中,原始形式随着社会环境、时代背景的变化,被新的社会事实所塑造。“高人一头”民俗信仰正是广义上的风水观念、信仰在当代农村社会生活中的体现,在维持原有意义、功能的同时,更加体现时代的特色。豫西地区有句俗语,“左青龙右白虎,只许青龙抬头,不许白虎遨游”,这是对建房方位和高度最直接的描述。“高人一头”民俗信仰只选取了直观的高度因素,赋予它吉祥、富贵的寓意,相对简化。

农民的面子心理使房屋高度成为一种符号资本,是“高人一头”民俗信仰形成的价值导向。中国人对面子的重视,也是推动“高人一头”民俗信仰滋生的一大动力。中国人的自我实现是非西方语境的,不是自我认知层面,属于群体和社会层面,重视他人的外在客观评价,尤其是熟人的认同,即“重视获得社会与他人对自身的积极评价,注重借助有形物品建立与他人之间的认同并传递认同感”[8]121,房屋正是外在的客观层面的有形物品,直接关涉房主的面子。农民受自身所处社会结构中的相关群体及社会规范的影响,更加注重自身行为的社会效应,“面子”是这种社会效应的表现形式之一。就农村建房而言,房屋高度代表着房主在外人眼中的直观形象,他人的评价关乎房主的面子,房屋“高人一头”就是这种面子心理的体现。同时,中国人对面子的重视使得房屋高度成为一种地位象征——个人和家庭的符号资本,一种社会地位的区隔机制。房屋高度作为外显的符号,在村民心中有着神圣的象征意义,不仅代表着一个人或家庭的面子,更是村民获得他人认同与地位建构的符号资本。

(二)“高人一头”民俗信仰的社会期望

村民信奉“高人一头”民俗信仰怀着强烈的社会期望,这也是“高人一头”民俗信仰所发挥的社会功能。建筑等级制度、风水观念、面子心理在建构“高人一头”民俗信仰形成的同时,作为思想观念、文化限定反过来也影响了村民的认知,整体上形成对“高人一头”民俗信仰的社会期望。

个体对“高人一头”民俗信仰怀有期望的相似性,综合起来构成村民共有的社会期望,即希望房屋“高人一头”可以为家庭带来福气,兴旺发达,所以这里的“高人一头”隐喻一种神秘的力量——可以给家庭带来权力、财富、声望、地位,可以保证家庭的安定与和谐,而且这种神秘力量是可以争取的。无论从建筑等级制度的客观层面,还是风水信仰、面子心理、思维方式等主观层面来看,“高人一头”民俗信仰所具有的符号意义,是以房屋“高人一头”来彰显自身的社会地位,获得他人认同,从而实现心理的自我满足。有研究者指出,村民对传统风水术的信仰,不过是要利用它去增强社会竞争力、提高社会地位和转变身份[9]701。在这里,“高人一头”民俗信仰和传统的风水术发挥着同样的功能,村民希望借助房屋的“高人一头”增强社会竞争力。象征符号之所以具有权威性,正是由于人们为控制这些象征和符号而不断地相互争斗[10]2。村民对“高人一头”这种有限的象征资本的争夺,使房屋高度符号化,具有了暴力性质,深刻地影响乡村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系,造成邻里关系紧张。

三、“高人一头”纠纷的场域变迁分析

农村场域是一个充满竞争和冲突的社会网络空间。村民依据自身拥有的资本量在村庄的场域中占据着一定的位置,共同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网络空间。然而,村民占有资本总量的变化,引起村民在农村场域中的位置变化,村民之间为争夺权力和资源而发生斗争和冲突。“高人一头”民俗信仰作为村民可以借用的神秘超自然力量,是一种数量相对固定而稀缺的资源,既是村民争夺的对象,又能为村民竞争提供优势。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村民对房屋“高人一头”的争夺趋于表面化和普遍化。在社会转型期,村民的经济实力上升、思想观念与文化价值多元化,集体利益让位于个人利益,村级行政组织职能弱化引起农村场域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竞争。

农村经济条件不断改善,社会结构发生变迁,阶层分化引发不同阶层的利益冲突。房屋在乡村社会象征一个家庭的“脸面”,村民一旦发家致富,就会修缮或新建房屋。房屋“高人一头”不仅可以体现经济实力,也是自我建构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农村阶层分化背景下,富人与富人、富人与穷人、穷人与穷人之间对房屋“高人一头”资源的争夺使得竞争多样化、复杂化。“某种意义上说,在乡土社会中,风水亦是各个阶层特别是掌握资源的精英阶层提高社会和政治竞争力的一种‘软性’的文化战略与战术”[9]701。农村建房中“高人一头”民俗信仰的实践化是邻里双方的利益博弈,是对社会地位和利益的激烈争夺。经济实力强的村民认为,“我有钱想怎么盖就怎么盖,你管不着”,经济实力较差的村民认为,“你家房屋盖得高,可能影响我家的发展,你房屋高度超过我家房屋,就是不行,我就要阻拦”。

李大叔:那现在太多了,谁也不管谁,想盖多高盖多高,又没有限制,可是经常发生矛盾,关键是你只要不出风头,都没有事。只要不是两边高你在中间低,都没事。

王大伯:现在不管这个了,你就是前面比后面高三尺、高二尺,也没有人说什么,你随便盖,谁有钱,你可以盖的高高的,那你没钱的盖的低一点,现在没人管。

上述对话反映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村民经济实力上升导致的阶层分化是“高人一头”民俗信仰引发邻里纠纷的重要结构性因素,从侧面也反映出乡村社会的失序状况。

村民思想观念的变革促使乡村走向个体化社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城乡之间的流动性加强,村民生活已经不像费孝通先生描写的乡土中国那样在思想意识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而是呈现出异质性特征,生活理念和行为方式多样化,社会价值观念也发生变化,村民更加关注个人利益,而不是集体利益和公众利益。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是村民对公共事务的淡漠,在选择权衡时考虑“私利”胜于“公义”。萧功秦曾经指出,“在这一过渡性的历史阶段,千百年形成的习惯在外部规范‘安分敬制’的被动国民性,由于不再受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的监督与约束,便会出现类似历史上外部行政规范约束力解体以后出现的社会心理现象,即在某些人身上产生一种不受‘集体’约束之后的毫无章法的‘人欲横流’的利己性心理,”也就是“不开化的利己主义”[11]342。在社会转型期,农村“不开化的利己主义”盛行,村民在此心态的驱使下,对自我利益的关心成为最大的现实,道德观念和自律精神淡化,因此把“高人一头”民俗信仰落实到实践成了村民的行为选择。“高人一头”民俗信仰的实践化表明,村民对房屋高度的争夺公开化、事实化,邻里双方的博弈陷入经济学中的“囚徒困境”,只能引发邻里冲突,危及村落社会秩序。2000年以来,S村因为“高人一头”民俗信仰引发的显性邻里纠纷有13例,隐性邻里纠纷则更多,邻里矛盾的形式包括打架、吵架和彼此不说话等,有的邻里可以长达几年彼此不说话。“现在两家虽然说话了,但是我感觉‘面活,心不活’,心里还是不能原谅她的行为。”“高人一头”纠纷不仅产生身体伤害,而且造成邻里双方长时间的敌对状态,甚至产生仇恨的代际传递,严重影响邻里关系和村庄和谐。邻里之间的冲突很大程度上成为村庄内部两个家族之间的仇恨,进一步加深村民关系的复杂性,影响村庄和谐社会秩序,不利于乡村振兴。

村级行政组织职能弱化,村民自治流于形式,缺乏社会整合功能。改革开放之前,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使国家政权建设深入乡村,实现了对农村社会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的全面监控。基层政权具有指挥生产、行政和经济组织等广泛的职能,行政力量塑造着乡村的社会规范,严格控制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乡村社会秩序。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推行乡村行政体制改革,从1987年开始逐步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村民委员会,用“乡政村治”模式取代人民公社模式。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使得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大队被村民委员会取代,村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村委会的权威性和行政能力较之以前大幅下降。但是,以“乡政村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模式难以完全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环境[11]49,无法实现新形势下农村社会整合与社会秩序重构的需要。一方面,“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有名无实,村民自治只是流于形式,农村社会组织建设滞后,使得村民难以形成强大的社区共同体意识;另一方面,乡村精英流失,乡村缺乏能够主事的“能人”或“强人”。在宗族意识消亡的背景下,行政组织职能缺失与乡村精英缺乏使得村民处于一种缺少社会整合与团结的环境之中,不能把村庄集体利益统合起来,形成具有约束力的组织形态,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高人一头”民俗信仰实践化过程中引发邻里纠纷就发生在这样的农村现实环境中。

S村建房中的“高人一头”现象就是在这种结构性背景下越演越烈的。在1990年代以前,村里面对房屋高度有着严格的规定,房屋高度(瓦房)不能超过1.1丈,违反规定的村民会被处以经济惩罚,但在此后,村民委员会没有切实履行好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责,村民之间的纠纷、矛盾较以前大幅增加,村民不再严格按照规定建房,导致农村个人之间、家庭之间、家族之间关系恶化。

四、文明乡风需要加强民俗信仰治理

在中国传统社会,民俗信仰与观念一直是形塑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内生性资源。民俗信仰能够通过神圣仪式,或其自身所具有的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规定,对其信众群体的行为和意识起到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建立村落内部趋同的思维秩序,规范村民行为,不仅增强了村民对村落的归属感,还不断加强或调整着彼此之间的关系,共同建构起独特的道德制约机制和稳定的村落秩序[13]。但在关注乡土社会的民俗信仰与观念在建构和塑造乡村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它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倾向,注意它有着建构和打破并重组社会秩序的双重性,在当下社会转型期尤其如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民俗信仰在建构乡村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式微,民俗信仰的狭隘性特征凸显,甚至产生消极的解构作用,“高人一头”纠纷就是典型的案例。

但是,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消灭民俗信仰行不通,而应将民俗信仰、观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相协调,与时俱进。内化于农民思想深处的民俗信仰情结是文化传递的一种社会记忆模式,承载着历史和文化的沉淀,作为一种形成社会秩序的方式值得现代社会借鉴。“禁忌体系尽管有其一切明显的缺点,但却是人迄今所发现的唯一的社会约束和义务的体系。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体系中没有哪个方面不是靠特殊的禁忌来调节和管理的……取缔它就意味着完全的无政府状态”[14]138。民俗信仰是禁忌体系的一部分,同时民俗是一种与法令法规并行的调节和控制社会的文化事项,其对社会秩序所具有的约束力是法令法规不能替代的[15]13。因此,民俗信仰、观念中的精华应该大力弘扬和传承,使其获得现代活力,而糟粕与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内容也要逐步摒弃,减少迷信成分,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发挥其建构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

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建设,构建村落文化共同体、乡村社会命运共同体。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建设,一方面,可以为民俗信仰和观念在当代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提供载体;另一方面,能够加强社会整合程度,增进村民相互之间的信任感和归属感,增强村民的凝聚力,营造出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建设和谐的邻里关系。人与人之间,无论从法律意义上还是就实际的生活方式来说,越来越显示出独立性和个体性。社会组织作为个体自愿组成和参与的自治性社会机构,可以有效地建立起个人与组织、个人与社会,以及个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消解个人与社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直接矛盾①朱红文,李夫泽.从社会的个体化趋势看社会治理创新.光明日报,2015-8-24(011)。。众多农村社会组织的建立,可以把村民整合在一个具有同一目标的团体组织中,形成整体利益,培养村民的团结合作意识和集体荣誉感,纠正公共性权威下降的不良趋势,重新确立新的社会规范,引导利益政治向公益政治转变,改造村民“不开化的利己主义”的思想劣根性。同时,在文化意义上,农村社会组织形成的村落文化共同体、乡村命运共同体观念,可以逐步解放村民思想,跳出传统的思维惯习,为乡村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系提供新的资源与基础,确立一套有效的管理组织和纠纷解决机制,把村民整合在村庄共同体内。

发挥村两委作用,鼓励村民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构建多元协商机制。采用事前协商、理性协商、共同协商等多元协商方式,把村民作为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通过农村社会组织发声,表达村民的公共利益诉求,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理,跳出民俗信仰的窠臼,以更加整体性、公共性的视角来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村两委各司其职,村委会自觉承担管理本村公共事务的责任,积极引导村民科学看待“高人一头”民俗信仰,多元协商解决村民纠纷,党支部号召党员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宣传科学文化知识,以身作则、身体力行。

五、余论

农村建房中“高人一头”纠纷已经成为威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乡村振兴语境下,面对村落内村民利益竞争与资源争夺的常态化,如何建构和维系稳定的乡村社会秩序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高人一头”纠纷只是表象,部分农民以民俗信仰为工具,为个人利益而伤及公共利益,反映出在农村个体化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公共性的丧失对于社会秩序的冲击,这是当前乡风文明所面临的重大挑战。进一步言之,“高人一头”纠纷在深层次上关联着当下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如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社会价值观的变化等诸多社会变迁,只有将“高人一头”纠纷放在乡村治理的大框架下,才能逐步解开它的面纱,认清它的实质,寻找问题的突破口。

“高人一头”民俗信仰引发的邻里纠纷也反映了乡土社会“礼俗秩序”传统逐渐失效的基本事实。久已形成的传统制度、社会规范和价值观是一种重要的秩序框架,当它们被国家力量强制改变,或是作用的社会环境发生变化,而新的制度规范又未能确立,极易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引发社会失范。在这一历史变迁中,如何重建乡村社会秩序,增强村民的社会凝聚力,是探索新形势下乡村治理模式的关键一环,也是值得关注的研究方向之一。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要慎言“文化复兴”的论调,弄清楚乡土社会发展中制度的内生性机制与社会传统的延续机制,把握“礼俗秩序”在中国乡土社会长期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并结合当代农村发展的社会背景,注意消除那些有碍乡风文明的民俗文化,保持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应根据具体社会环境的变化来调整或改良原有制度和规范,在社会组织与管理上推陈出新,适应环境变化、紧随时代发展潮流,这是完善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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