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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年龄务工摔伤老年人须担责

2018-08-08马超罗兰

老友 2018年7期
关键词:人身劳务李某

马超 罗兰

如今,在劳务用工市场,人们常常可以看见一些老年人在承揽活计。在务工时,因突发事故,有的老年人会受到一定的人身伤害。如果因为自身存在过错,老年人在维护权益时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近日,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在查明案件实情后判决作为受害者的原告承担一半的责任,给外出务工的老年人敲响了警钟。

案情:2017年4月28日,江某在某商业广场承接了一个店面装修工程,便让李某找人拆除天花板。李某遂找到邹某等人进行施工。来到施工现场,该商业广场工作人员见邹某年龄较大,让其出示身份证登记,邹某说没带。后来在施工过程中,邹某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了17天,花费医疗费45904元,其中江某垫付了3000元。出院后,经鉴定,邹某被认定为伤残等级10级,后续治疗费还需1.2万元。对这些费用,邹某和李某、江某等人存在分歧,协商不成后,邹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江某承担赔偿责任,向他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82242元。法院审理后查明,李某找邹某一起施工时,邹某告诉李某自己56岁,在医院治疗时,才得知邹某的真实年龄是67岁。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江某雇请李某并要其找人拆除天花板,故江某应为实际雇主,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邹某受伤时已年满67周岁,在明知自己年齡较大已不宜从事建筑施工的情况下仍然在高处进行拆除作业以致摔伤,且隐瞒真实年龄,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此外,被告李某在接受江某雇佣后,选用施工人员不当,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江某承担35%的责任,扣减已垫付的3000元,还须支付25784元;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须支付12336元;邹某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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