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公务员业务工作失职是违反工作纪律吗?
2018-08-04岳永波袁枝斌
廉政瞭望 2018年7期
岳永波 袁枝斌
基本案情:
王乙,中共党员,某区民政局救灾股股长。2016年底,区民政局需采购一批棉衣棉被作为救灾物资贮备,安排救灾股具体负责。王乙在采购中,责任心不强,疏于质量检查验收,致使采购金额达10万元的棉衣棉被质量不合格。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乙的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乙违反了《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規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应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乙的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其党纪责任,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应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王乙不认真履职行为应先于承担党纪责任。王乙兼具国家公务人员和中共党员身份,按照纪挺法前的执纪问责要求,应先行追究其党纪责任。如果王乙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本数)以上处分的话,再一并追究其政务责任,以相匹配。
具体来说,首先,《党纪处分条例》第十章规定了13种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其内涵和外延特定不能随意扩展和延伸适用。王乙不认真履行检查验收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客观方面,不构成违反工作纪律。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规定,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或间接损失150万元以上,王乙失职行为的危害后果尚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玩忽职守犯罪。(作者系广元市纪委监委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