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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研究

2018-07-31何颖张倩玉

法制与社会 2018年8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隐私权公共利益

何颖 张倩玉

摘要现如今,公众对于言论自由越来越重视,监督社会的愿望日益增强。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言论自由来实现对社会监督的渴望。随之而来的是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目前,关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冲突的解决机制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关键词言论自由 隐私权 公共利益

一、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概述

所谓言论,广义上解释,主要为能够表达个人的见解、想法的政治言论或者商业言论,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漫画作品、摄影作品,歌舞表演等都应涵盖在内。而所谓言论自由为一种人与人的沟通之外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比如新闻、广播、电视、网络,其中以新闻媒体最主要媒介的自由,应当受到保护。

我国的法律没有界定公民隐私权的概念,但隐私权在人们的观念中有其自身的意义。首先,隐私权应是一种人格权,人格权的主体是所有公民。因此,从科目层面看,医生无疑有隐私权。隐私权包含哪些内容?这一点中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给出,所以在这里作者引用了中国有关学者的观点,隐私权应以生命和私人保密为基本内容。生命的和平是指自然人享有正常生活而不受他人干扰或妨碍的权利。生命的秘密是个人的隐私,涵盖广泛的主题,包括个人生理信息,财产隐私,会话隐私,基因隐私和个人电话号码。任何涉及个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信息,无论向权利人披露的信息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可以被视为个人隐私。

对于生活私密来说,由于上诉隐私是公民的生活秘密,因此能够辨识清晰的公民自己的照片也应属于公民的生活秘密,不应随意公布,应在法律上予以保护。因为就隐私而言,照片的隐私程度和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影响明显强于个人的电话号码,健康和隐私。

就生活的安宁而言,例如,私自将他人照片在公开领域传阅。之后,未经该方许可将照片传输到互联网。这样做的结果显然违反了他人的生活安宁。另一方面,如果被侵害人不是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范围不应该减少。拍照的行为应该是他们个人生活的秘密。而这个私人生命秘密并不是一项要求当事人根据其特殊身份或其他因素披露其秘密的法律。因此,未经当事人同意将照片发布至互联网的行为扰乱了当事人的生活,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秘密。

二、言論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虽然公民言论自由一定要受法律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可以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事实上,在理论界和实践中,言论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有一定的界限。国家法律禁止任何使用非法手段试图推翻政府以及危害国家安全,造成社会恐慌,煽动种族仇恨,提倡种族歧视,以及宣传邪教的言论等。这些言论均不受宪法保护。目前法治国家普遍采用刑法方法规定相应的处罚方式来惩戒这一方面的犯罪。也就是说,当人们要求言论上的自由时,并不意味每个人都有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可以随时随地以任何自己选择的方式表达。只要是理性的社会就不会承认绝对权利的存在,对于言论自由也是一样。各国的法律实践普遍表明:预防、干预和惩罚,基本囊括了几大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制方式。但是,在规制的同时还要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即事前限制的无效推定原则、明确性原则、过于广泛的禁止原则和限制属于最终手段的原则。

三、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民主社会中有许多表达思想的工具,言论自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反映了社会的多样性。隐私权的最为核心的内涵就是私人空间的隐秘性,私人的领域不希望被其他人触碰和知晓。追求隐私的价值在于个人独处自由,私人生活免于外界干扰。言论自由的行使往往与这种权利相冲突。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之间存在内在的矛盾。这是由于隐私权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生活的隐私并防止他人侵权;换句话说,自由的目的是维护公民的话语权和知情权,并满足他们的评论的需求。一方面,公民想知道更多的人和事和评论更多的人的事情。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的事情。结果,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就由此产生了。如果法律特别强调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就必须适当的限制言论自由;如果强调保护言论自由,就必须对轻微的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加以容忍。

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官员隐私权的冲突。

二是公民对于公众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等)的言论自由与其隐私权的矛盾。

三是公民言论自由对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有怎样的冲突。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将越来越多。

有人以此为由提出了法律秩序的问题,即言论自由相比于隐私权应在法律层面被置于更高的地位。这种想法显然有失偏颇,不能因为中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隐私就否认宪法不保护隐私。《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因此二者于法律层面,应有相同的位阶。同时我国宪法也保护隐私权的价值。

此外,网络,以及新闻媒介的快速发展,也大大增加里隐私权侵犯案件发生的概率,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日益明显。当言论可以表达的途径增多,发生个人隐私权被侵害时,依靠个人的李亮往往难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护。现今社会有三个明显的问题需要解决;(1)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尚未有一个明确的界限;(2)新闻采访行为的正当性也没有明确的标准。(3)如何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四、国有关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理论与实践

在英国,言论自由既是政治权利又是公民权利。言论自由在英国的煽动兵变法、国家机密法等都有者明确的规定,著名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米尔顿1646年出版的《论出版自由》,他在书中提到:言论自由是所有自由中最重要的一种。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第9条规定:议会的言论自由,辩论或讨论自由不得在议会以外的任何法院或地方弹劾或盘问。

在保护隐私这一方面,英国普遍认为,个人隐私是应存在于法律之外,属于一种从属性价值。英国法院尚未将侵犯隐私权视为独立侵权行为。如果想要起诉侵犯隐私权,则这则起诉必须附在其他诉讼之上,也就是说,只有被告的行为足够构成诽谤,版权侵权,违约以及其他能够构成侵权行为的时候,法院只才会受理,并给予相应的。正因为如此,许多英国的判例都坚决否认个人隐私权是被英国法律所承认的权利。这也导致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屡屡发生。

五、冲突的调和模式

(一)明确相关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

披露犯罪行为或其他重大不当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或设施的安全以及监督政府行政手段、行为的是否适当。也就是说,如果报告是非公益性的,应该确定它侵犯了隐私权,大体来说,由于普通人的个人行为一般不会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他们的隐私,是绝对不受侵犯的,而对于公众人物来说,例如明星,官员等,他们的言行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社会大众对于社会和人生的态度。在这一领域,公益性的应用更为宽松。如果他(她)没有履行社会职能,或者将自己置于隐藏的地方以维持正常的个人生活,那么才具有隐私权。

2.利益衡量原则

承认各种权利和限制行使权利的界限,基本上是以某种价值衡量为基础的。由此而知,当不同权利发生矛盾时,可以将不同利益价值的权利相互权衡。由于追求利益和追求不同价值观的不同,自然存在冲突和权利冲突。换句话说,公共利益原则其实也是衡量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公共的利益与个人的利益存在矛盾冲突之时,在权衡利益的基础上,公共社会效益应得到优先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在具体案例中,针对案件事实里有关于不同价值位阶的权利,将其利益进行对比和权衡,并在对比和权衡后作出优先保护的决定,以达到不同利益间的平衡。

法官在案件中由计量方法赋予了足够的权力,法官可依据判断力来判断案件。除司法部门要权衡利益之外,立法者还需要权衡制定法律的利益。其应当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制定法律,并且应当依据权利的价值位阶不同来衡量不同的价值水平。当不同价值位阶的权利发生矛盾冲突之时,应当优先确保更高的价值水平得到更好的保护。而针对具有同等价值位阶的权利而言,立法者应当充分权衡各种利益,之后再制定出基本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则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明确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

对于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问题处理方面,我国一直坚持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在法律实践中,遵循使犯罪分子的犯罪认罪伏法的社会利益高于被告人的隐私权利。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公安执法部门有权对公民的居住住宅以及公民人身进行依法搜查。被搜查人不得以保护隐私为理由而拒绝。为了明确划分言论自由和隱私权的界限,我们必须对以下这个问题有正确清楚的认识。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的界限是什么,即什么样的言论自由算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而什么样的言论自由不算。

六、结语

言论自由是一个公民的基本自由。对公民表达,监督,社会法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隐私权则集中体现了个人独立和个人尊严的保护与尊重。这对人格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言论自由以及隐私权都是宪法中重要的自由及权利。司法实践中,两者发生冲突之时,应该在具体情况下衡量利益,不能简单地做出好的和不好的判断。立法者应该注重在抽象的层面针对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利益价值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和权衡。尽最大可能去明确权力的边界,权衡二者的价值,来解决不同权利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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