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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废除

2018-07-31徐路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8期
关键词:复仇司法公正

徐路梅

摘要贝卡里亚,一位200多年前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曾经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著作,这本书一直延续至今都有着巨大的影响。自从贝卡里亚在那一本书中发表了自己支持废除死刑的观点之后,法学界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至今仍悬而未决的死刑存废之争,这场争论从未停歇,一直争辩了百年之久。至今,死刑制度的存废仍然是一个极具争议和敏感性的话题。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方面的问题,更是关乎道德层面的问题。当今主要有两个流派观点,即赞同废除死刑一方和支持保留死刑的一方。各方持有各自的理由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本文主要分析废除死刑的观点内容给出本人的观点。

关键词废除死刑 司法公正 不可挽回 复仇 报应

一、死刑制度的现状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所以,死刑又称之为生命刑。

目前,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当然也有些国家早己废除了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当今,死刑制度的现状可归为三类:

第一种是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截止到2011年止,世界范围内有141个国家先后通过法律或者司法实践废除了死刑,主要包括法国、英国、澳大利亚、菲律宾、加拿大、葡萄牙、瑞士等,欧盟在2003年7月份全部废除了死刑制度,另外也还有其他前苏联国家在那时走在废除死刑制度的道路上,亚洲国家比如柬埔寨在波尔布特下台后也完全废除了死刑。

第二种就是仍然保留死刑这一种刑罚方式的国家,例如中国、日本、朝鲜、印度、孟加拉国等,中国是至今保留着死刑制度,是世界上死刑罪名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日本虽然还保留死刑制度,但是执行的数量很少,大部分都限于杀人犯,日本曾经在平安时代废除过死刑,但是在之后,为了防止战乱经过激烈的议论,又恢复了死刑执行,一直至今,日本仍然是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它和美国相类似,美国曾在19世纪左右,有一些州相继废除了死刑这一刑罚方式,但是之后,又恢复了死刑这一严厉的刑罚。

第三种就是法律上保留死刑这一制度的国家,但实际上从未判处或实践过死刑的国家,例如文莱、缅甸、老挝、韩国、蒙古等对普通的罪行譬如谋杀保留死刑,但在过去10年期间,实践中未执行任何人死刑。还包括虽然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做出国际承诺不使用死刑的国家。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贝宁、文莱、布基纳法索、中非、刚果(布)、冈比亚、格林纳达、肯尼亚、马达加斯加、马尔代夫、摩洛哥、缅甸、瑙鲁、尼日尔、俄罗斯等。

二、废除死刑的理由

(一)死刑制度的存在与其目的背道而驰

意大利学家贝卡利亚首次提出过刑罚的目的,说:“刑罚并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使己实施的犯罪成为不存在,而是要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所有的法律有意造成的威吓,都会带来阻止人们去做法律所禁止的活动的效果,从而使人们不去实行以刑罚相威吓的犯罪行为,因此,法定刑罚也就是阻止人们犯罪。"。但认为处死杀人犯可以阻止谋杀,从而死刑应当继续下去的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死刑不能阻止谋杀,死刑除了展示出有预谋的杀人活动的恐怖之外,什么也没有实现。雨果曾说过:“你们想用死刑教育人什么呢?不要杀人;那么你们怎么能在杀人的同时教育别人不要杀人呢?废除死刑应该是纯粹的、简单的和彻底的。”

1.死刑无法达到改造的目的

关于改造,这一目的曾显得十分突出,改造是为了使犯罪人被释放后能够遵纪守法而改变其人格。欧内斯特·范·登·哈格,支持死刑的学者认为:“犯罪人不去实施犯罪,要么是因为没有能力(被监禁或者执行了死刑),要么是因为被改造了所以不愿意去犯罪了,这些人很有可能会被其他有能力的也愿意去犯罪的人接替。”所以他们主张改造可以影响个人,但是不能影响犯罪率,并觉得改造与能够判处死刑的犯罪的犯罪率之间没有真正的关联。并举例来说,谋杀主要是由初犯实施的,即使不受惩罚,大多激情犯罪的犯罪人,也不大可能再去犯别的罪。如果需要对他们施以惩罚,那也不是为了对他们进行改造。但是,我想保留死刑者们可能误解了反对死刑者们的观点,废除死刑的支持者们并不主张:“因为杀人犯可以改造,所以死刑就必须废除”。

2.死刑违背司法公正的目的

关于公正,我们每个人都不愿看到一个犯罪人做了坏事而逃过处罚,认为这是极为不公正的。但我相信大多数的人,在一个无辜者被错误的处以死刑时,内心的正义感是更加强烈的,即大家更不愿意看到一个无辜者受到司法的不公正待遇。所谓的司法公正包括各种方面,但往往最令我们关注的是结果的公正,尤其对于法律知识不是那么丰富的老百姓们来说。我们为什么不能以无辜者会被偶尔发生的最糟糕的司法不公正判处死刑为理由来反对死刑制度的存在?試想一下,当法庭的判决发生错误的时候,如果无辜者被羁押在监狱里,那么错误还可以被纠正,可以求得谅解,而恰恰相反,当无辜者死后求其谅解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毫无意义的。国家将一个并未犯下他所被宣告的罪行的人执行死刑所犯下错误,在刑事司法中如此恐怖的行为,是需要不惜任何代价都要去避免的。我们敦促废除死刑,正是因为废除死刑可以避免导致绝对司法不公正的风险。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坏人的代价,我们真的承受得起吗?我们要取社会利益最大者为方案才使然。

(二)死刑具有无法挽回的不可逆转性

除了罚金以外,刑罚都是不能回转的。没人能够把在监狱失去的若干年时间还给一个被错误监禁的人。金钱的赔偿可能能够弥补某些失去的东西,但是无法归还失去的东西。刑罚是无法回转的。但是,死刑不仅是不能回转的,它还是无法挽回的,这就不同于监禁刑了,监禁刑可以在刑满之前撤消,而一旦执行了死刑,这个人就不复存在了。死刑是我们所拥有的最严重的刑罚,其他的判决,即使是比较重的判决,都能有挽回的机会,独有死刑,一旦执行,便没有了任何机会,是无法挽回的。难道不应该承认,如果无法补偿,死刑就应该废除吗?法哲学家H·L·A·哈特曾说:“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是假如发现有无辜者被执行死刑的时候,刑罚是不可挽回。这种错误执行的可能是一项无法容许的冒险。”所以,没有什么比以司法名义处死一个无辜者更令人愤慨的了,单是这种设想就足以使废除死刑变得合理。例如世界上存在着许多的冤假错案,然而对于已经执行的被告人已经无法挽回他们的生命,无论是用多少钱来给予他们的亲人作为补偿,更是无法抚慰被告人的家人们那种失去亲人的痛苦,那种失去感是无论如何都无法填充的,心痛到不能自己,或许家人曾因他的罪行而抱怨而愤怒过,但那都不能阻挡一个母亲或者父亲对自己亲生孩子的爱,更何况当他们得知自己的亲人是因司法错误造成的,这种的司法不公正甚至会让公民怀疑司法,憎恶司法,不再相信司法,那么这样的社会将会沦为什么样子我们不敢想象。在中国,就近几年来,发生了多起冤假错案,这些错案虽然后来被揭开了真相,找到了真正的罪犯,又或者这些错案通过非常公开公正又真诚的方式表达了对已经被执行死刑的被告人及他们的家人的道歉,可是这到底意味着什么?这种司法错误的承认,是不是显得司法公正来得有些迟了呢?平反冤假错案除了洗清了被告人的罪名以外,他还能做出哪些补偿?生命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一个人能在剩下的几十年在社会上做贡献的机会也全部消失了,一家人团圆和睦相处的情景也不复返了,就像严重的伤口会愈合,但还是留下了深深的疤痕。例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这些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无罪者,是不是在谴责司法程序中的司法官员的腐败同时,更应该想的是死刑这个制度存在的风险?

(三)死刑制度体现了复仇与报应主义

支持废除死刑,就是在支持杀人犯,对付受害者吗?在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里,暴力犯罪率上升还是下降了?通过大量的国际调查证明,在废除死刑的地区,血腥犯罪并没有增加,是否有死刑的规定对犯罪的发展并未造成任何影响。但在这些坚定不移支持死刑的人眼中,,最残酷的犯罪行为不因废除死刑而增加这一事实并不重要。他们要求的就是杀人偿命。为了争取更多的支持,他们赋予死刑在现实中并不具备的震慑功效。在各种各样的话语背后,始终树立着不可动摇的、古老而血腥的、以牙还牙的报复法则。

也许回想被害人的死亡和遭遇是极其痛苦的,有时甚至无法承受。但是,在法官和或者陪审员眼中,这些被告的人格和青春就没有任何能够激起怀疑和同情的吗?他们就真的被惩罚的激情所控制,完全坚信除了古老的“以牙还牙”的方法之外,再无出路?从另一个角度说,被害人的亲人可能由于过激的情绪,第一反应可能是等量报复的心理,但是他们有没有想过,如果那个犯人是自己或者自己的孩子,还会想着这样的同态复仇吗?或者对于那些支持死刑的人,有没有想过如果他们的儿子或者兄弟也有一天站在同一位置,还会强烈要求这个死刑的结果吗?一个孩子或者犯人因为另一个尚未成熟的孩子或者被害人而失去了生命,但如果留下他的性命,他還能够成为另外一个人,并终生怀着杀害孩子或者被害人的无限悔恨。这已经是最大的惩罚了。宗教和道德的所有信条都明确规定了禁止人类的互相残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我们现今的社会公共机构中,唯有刑事司法体制需要违背这些基本的原则。无论是动机的合理化程度还是诉诸高贵的目标,亦或者是对犯罪行为的深恶痛疾,都无法将我们对犯罪人故意施加伤害的经过,演变成一个善良的过程。这也是为什么要废除死刑的原因。犯罪本身给予了刑罚正当性,刑罚除了作为罪行的法律后果以外别无其他目的,这是报应主义者对刑罚表达的最简单的立场,但是这并不能代表要采取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方式。报应主义者康德认为对于杀人犯的刑罚不能有任何弹性:“如果他杀了人,他就必须被处死,没有任何替代方式能够满足法律正义的要求,如果犯罪人不被依法定罪并处死,犯罪与报应之间就无法等同起来。”显然,康德的此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这是典型的同态复仇法则,是从道德上思考的极端思想。我们应该始终将人的生命价值放在首位,即便是这条生命在生存期间恶意地漠视其他人的生命。

三、结论

死刑是一种没有存在必要的悲剧,一种时代的错误,死刑的继续存在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却并未带来相应的利益。奥威尔的本能判断是正确的。死刑既是一种错误,也是一种悲剧。正如布兰代斯大法官在很久以前所宣称的:“国家必然是一名教员,当它杀害犯人,它就是在教给大家复仇和憎恨;杀人犯不会被人热爱,他们的行为也不会被弃之不管,但是允许杀人犯活下去,国家则是在提醒所有的公民,没有一个人会永远都是且仅仅只是一名杀人犯。”虽然中国现在还不可能立即废除死刑,但是我相信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是未来必定的结果,需要时间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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