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怎样诞生的
2018-07-31逄先知
逄先知
1954年的宪法,是新中國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的公布和实施,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这部宪法从起草到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历时8个月零12天。最初,陈伯达在1953年十一二月间写了一个稿子,没有被采用。从1954年1月9日起,毛泽东领导的宪法起草小组在杭州重新起草,小组成员是胡乔木、陈伯达、田家英。这一稿,修改了七八次,后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修改了两次。
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从3月23日到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七次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在这中间,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军队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共8000人进行讨论,提出的修改意见达5900多条。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关于宪法草案说明的报告。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于当天正式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在这次会议上,傅作义委员发言说:“在召集会议上,大家一致同意写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可是被毛主席抹去了。但是并不能抹去亿万人民衷心的爱戴。愈谦逊愈伟大,愈伟大愈谦逊。”对这些话,毛泽东在会上作了一些解释,说:“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
宪法草案公布以后,在近3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各界共有1.5亿多人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饱受数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中国人民,有史以来第一次享受到如此充分的民主权利,享受经过长期革命斗争所得来的胜利成果。
毛泽东为起草宪法确定的指导思想是“以事实为根据”,即从当时中国的实际出发,同时以外国的宪法(社会主义的和资本主义的)、中国过去的历次宪法作参考。
中国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所以毛泽东着重研究了1918年苏俄宪法和1936年的苏联宪法以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毛泽东从中受到启发,决定在宪法总纲的前面写一段序言。“序言”这种形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个特点,一直保持到现在。
1954年宪法从内容上和结构上讲,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第二,从法律上保证发展国家的民主化。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和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都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家民主化的发展。第三,从法律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确定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享有自由平等的地位。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四,这部宪法是《共同纲领》的发展。1949年的《共同纲领》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的作用,宪法在起草的时候,充分利用了《共同纲领》,保留了《共同纲领》中关于我国国家性质、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权利、民族政策等方面的各种基本原则,并作了充分详细的规定。所以宪法序言里说,这部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第五,这部宪法的结构和文字力求简明,通俗易懂。条文共106条,1.4万字,完全用白话文写成,凡是可以避免的难懂的字,一律避免。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出席会议代表1197人,投票1197张,同意票1197张,全票通过。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人民的宪法诞生了。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艰难斗争,终于有了一部代表自己利益、体现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
1954年宪法制定后的50多年间,中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1982年以来,根据新时期的实践经验,我国宪法经过几次修改,但仍然是建立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摘自《党的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