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被挖,后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8-07-30吴曦
农村百事通 2018年10期
吴曦
【案情】
2009年8月,黄家村小组进行新农村建设,把一片古墓地推平。该古墓地年代久远,比较杂乱地分布在山水湾(地名)一带,在此地葬有袁家村小组村民自明代至民国期间已故先辈共98人。事后,袁家村小组村民十分愤怒,认为黄家村小组挖其祖坟的行为是对其村村民及先辈们的极大侮辱,遂诉至法院,要求黄家村小组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评析】
袁家村小组村民作为该古墓地后人,有权要求黄家村小组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是: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可见,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对死者遗体、遗骨非法利用、损害,或是违背公序良俗、侵害死者遗体、遗骨构成侵权的,可以责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该案中,黄家村小组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对死者遗体、遗骨的侵害,也给死者亲属们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因此,黄家村小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在该案中,袁家村小组村民作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或近亲属,依据该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
总之,黄家村小组侵害了袁家村小组村民的合法权益,袁家村小组村民有权提起诉讼,黄家村小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