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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研究

2018-07-28苏玫霖

世界家苑 2018年5期

摘 要: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在总则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问题一直是各国破产法与相关立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而职工债权的保障对于维护职工权益、弘扬公平正义理念、保持良好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以职工权益保障为切入点,通过对法律规定与现实基础、职工权益的基本内涵和特点以及目前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理论进行分析,总结探讨我国在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一些完善措施,以期能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起促进作用。

关键词: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优先清偿

“优胜劣汰”、“物竞天择”一直是市场经济的生存基础,当企业出现亏本停业、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企业的消亡,而对于企业的职工来说,则意味着失去了生活来源和生活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环境下破产企业的增多,企业破产中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也应是着重研究的方向。《世界人权宣言》问世以来,全世界对人权保障的研究一直作为重点领域,我国也在2004年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而企业破产严重影响企业职工基本的生活和生存保障,而企业职工的基本人权保障也受到威胁。笔者希望通过对破产企业职工相关基本问题的研究,揭示在新破产法实施状态下,对职工权益进行针对性特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从而探寻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完善路径,从而为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添砖加瓦。

一、职工债权的受偿位序

1、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產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可见关于职工的债权是仅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受偿的债权。

2、优先清偿职工债权的理论依据

首先,企业破产对职工来说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和生活保障,而生存权作为人权的基础是每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况且人权保障问题近年来也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而职工债权的清偿也应比普通债权更为迫切。其次,从法律位阶上来看,职工所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而普通债权的偿还问题是有民法等基本法所规定,宪法是根本法是母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效力位阶属最高,自然应以保障职工权益优先。并且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需完善,对职工债权如不予以充分清偿将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与公平。最后,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也应在合理范围内,以保证市场经济有规律的运行,维护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

3、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优先顺序的争议

在我国破产法中,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因此职工债权是优于其他所有债权的,包括担保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例如李曙光教授就支持此种观点,并列句三项原因:首先,在债权人顺位中,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是国际惯例,中国破产法的制订应遵守国际惯例,而不是赋予破产法社会保险的功能;其次,破产法的基本价值,是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更应该强调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再次,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有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避免金融风险,减少整个市场的交易成本,并可向所有债权人传递对交易确定性的预期。[1]笔者认为职工债权应优于担保物权,除了法条所明确列举之外,更多的是从人权的角度来解析,当生存权和财产权两个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自然应优先保障生存权,生存权既是人权的基础也是人生存的根本保证。

二、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完善

中国目前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由于经济还不够发达,政治体制也有待完善,所以社会保障制度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而企业破产时职工利益特别是职工债权的保护更是矛盾的焦点之一。在破产法中,虽然规定了有关职工权益的一些制度,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企业破产后职工权益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情形比比皆是,有的甚至会导致职工自身以及家庭生活陷入极大的困境。

首先,立法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进一步明确并适当扩大职工债权的范围,一方面要明确《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规定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具体范围,另一方面,对于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等立法规定性质不够清晰的债权也纳入职工债权范围。另外,对目前争议较大的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优先顺序也应加以明确,实践中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分不同情形进行规定,避免千篇一律。

其次,鼓励地方政府或破产企业的股东、控制企业等为维持社会稳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后垫资支付职工债权,及时解决职工债权的清偿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 2009 年发布的《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2]具体鼓励措施可以从税收减免、颁发奖励证书以及荣誉称号、联系媒体宣传先进事迹等在精神上和物质上进行鼓励。

再次,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的专门监查。通过专门监察部门的监管,监督企业在进行破产程序时依法保障职工权益。当然,通过监管也可以指导企业在正常经营模式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建立与职工利益相关的重大事件决策公示制度,确保企业进行涉及职工重大利益决策时有职工代表参加,确保企业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政策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等有利于职工权益保障的制度,从而使企业即使面临破产也因为之前建立的良好职工权益保障制度而很好的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最后,最重要的是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一方面包括失业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完善,使职工即使在企业破产、面临失业危机的情况下仍能够保证基本的生活需求。另一方面就是对职工再就业提供支持,例如:组织下岗职工培训,学习新的技能,满足时代的要求,提高自身劳动能力,重新再就业;还可以在政策上进行鼓励,降低一些岗位的门槛,吸收下岗职工。

三、结语

虽然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有较多的规定,但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也仍有存在,因此我们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结合国外先进经验,从“人权”角度出发,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障。

注释

[1] 李曙光:《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谁优先》,载 《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5月。

[2] 王欣新、杨涛:《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障制度研究——改革社会成本的包容与分担》,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1期。

作者简介

苏玫霖,女,山东日照人,1993年6 月出生。现为2016级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校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