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规范性来源
2018-07-28谷俊锋
谷俊锋
摘 要:哲学被称为“爱智慧”的学问,作为有理性的个体,我们虽然可以在一个充满法律规范、道德传统以及风俗习惯中“安稳度日”,但生活中总会涉及源自苏格拉底所关心的问题“我们应该过什么样的生活?”,当透过理性与批判的分析问题后,似乎可以为道德处境、道德标准、道德规范提供全新的视角分析,通过分析作道德的规范性来源,以期探求道德的价值。当我们再次审思苏格拉底的问题“我们应该过什么样的生活?”时,对“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便有了一种“规范性”的理解,即道德哲学中的“应当”关乎“规范性”,在本文关于道德的规范性来源论述中,笔者列举了四类规范性来源的观点主张:唯意志论、实在论、本性的反思性和道德的自律。以探求“为什么‘应该”的理由。
关键词:规范性;道德价值
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是哲学学科的重要分支,学术研究主要集中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道德”领域,“道德”的生活对于每个人而言都至关重要,“规范norm”一词的词源可以追述到拉丁语,其含义为“工匠的方尺”,现代社会中“规范”一词可以引申为规则、标准、准则和原则。“人”作为社会性个体,常常会受到源自不同的“规范性”要求,家庭伦理规范、社会法律规范、工作技术规范、宗教戒律规范等等,这其中也包括笔者所要谈到的“道德规范”。在科尔斯歌德的《规范性的来源》一书中,他认为道德规范性则表现在人的行为、行动被要求后,以“义务”的方式行使、遵守这种“规范性”,即履行道德行为的必要性构成了“义务”,笔者对于规范性来源的问题意将通过对“义务”的思考展开,“义务”将作为一种桥梁式的作用,沟通连接“道德”与“规范性”。笔者将在以下内容中,分别阐述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对于规范性来源的四种方式进行考察分析,以便理解“道德”的规范性来源。
一、外在规范性
1.唯意志论
早期的唯意志主义者,代表性人物普芬多夫和霍布斯,他们的学术观点认为权力者或立法者的权力所体现出的命令法度、意志威望是道德“义务”的来源,权力者或立法者可以通过权力意志为个人提供“规范”,从而对于个人将做出一种“命令式”的意志,个人“必须”、“应当”、“不得不”遵从于权力者的命令。在普芬多夫和霍布斯的眼里,“权力者或立法者”可以被认为是“神”、“上帝”、“神的律法”或者“立法者的绝对权威”,一种道德义务即来自于“立法者”。这样的一种“神学”唯意志观点,源自于在霍布斯时代的“机械自然观”的影响,当“自然法”确立之后,人类的“道德”由此产生,唯意志论所谈论的“规范性”来源于“绝对的权力意志”,“规范性”即来源于权力者或立法者的意志和命令。
2.实在论
“实在论”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规范性存在于“实在”,这些“实在”包括事物、事实或实体之中,持有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克拉克、普莱斯等人。实在论者认为只要存在着内在的规范性的事实或者明晰了义务、价值、道德等的实在性,以此论证规范性确实存在。通过描述道德要求的真实性以确立内在规范的真实性,实在论者始终坚持“义务”是实在的,其可作为事物的一部分,行为的正当性仅仅是内在本身具有的,对于行为的“义务”的追问“为什么要对其负有义务?”是没有意义的,如按照普莱斯所言:“所有的行动,毋庸置疑,都是一个本性。”我们可以认为实在论的观点似乎有某些模糊与论证性,似乎对“义务”的来源可以理解为一种“不言自明”、“行为者内心的命令”,“义务”即存在于此、就在于此,它无需证明。其思想可理解为“你若相信,它就如此这样”。
二、内在规范性
1.本性的“反思性”
这种论证的代表人物主要是英国哲学家休谟。休谟认为道德价值是人类的情感反应或投射,道德判断建立于人的情感之上,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人的本性中的何种因素使‘道德成为可能?”,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所关乎的问题:“人本性之上的‘道德如何具有了‘规范性?”休谟认为建立在人的本性之上的道德判断是源于人的“情感”,人们彼此之间的理解与互动可以互相对彼此的人格品质予以理解,那些收人接納被认为是拥有“好”品质的人出于积极的处境,在如此的环境之中,人们对于德性的珍视会弥足珍贵,人们会趋向于“善好”的品质以彰显德性,厌恶“恶劣”的品质而加以提防,在如此范围之中,“规范性”即表现在人们对于德性的追求,道德从人的本性而来,“义务”、“价值”都是人类的一种情感投射,通过本性的“反思性”理解,人们从内心的欲望出发,努力的在“规范性”中成为有道德的人,从而获得幸福。
2.道德“自律”
“规范性”诉诸于“自律”的观点主要代表是康德主义者。康德主义者主要认为规范性来源于人的“理性”,道德活动是建立在行为人的“理性”基础之上,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只有经过理性的反思才能凸显作为人的价值,这种理性的反思能力区别于动物的本能,而出于本能的活动不但不承担所谓的责任,同时亦无康德所说的“自由意志”,而道德要求的规范存在于拥有理性的行为主体之中,通过行为人主体为自身“立法”,即表现出道德要求对于自身行为的“要求”、“规范”,只有在自身所规定的权威法则中,道德的规范性亦开始确立。科尔斯歌德在《规范性起源》一书中明确的认为,康德所认为的规范性来源于我们的自律,只有在建立在理性反思的基础上,道德行为才具有一种权威性,从而使得“规范性”得以凸显,行为人所做的决定,才能按照“规范性”的要求得以行动。
三、总结
基于上文所述的三类学术观点,笔者在此将对其做一次简要的梳理,唯意志论者认为立法者制定的道德法则成为“规范性”的来源,人类从而服从于道德法则,当我们试图不断追问“为什么服从立法者”时,难免会陷入困境。实在论者认为“义务”、“价值”等是客观存在的、实在的,似乎会陷入某种不被追问的“神秘主义”处境中。持有“本性反思性”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理解,他们认为道德基于人类的本性,人类所寻求的“义务”、“价值”等都是人类情感的投射,人们出于对“善好”的追求而遵守“规范性”。康德的道德哲学思想似乎结合了上文三种的观点,具有更强的说服性。比如:“唯意志论”所主张的“规范性源于权力意志”、“实在论”所主张的“一种内在的、实在的规范属性”以及关于“本性的‘反思”所认为的“经由反思性的理解”,“规范性”即源于理性自身,以此理解第四类即“道德‘自律”观点的“合理性”与“完备性”。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