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中的法理思考与定位
2018-07-28樊明芳高天尧
樊明芳 高天尧
摘 要:人工智能与法律作为法学研究的一对基本范畴,是一个先者浅探的神秘领域。作为一个技术和法律关系结合体,给予人工智能关注和定位,有利于打开法学研究的新思路。在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为法律人提供辅助性工作,没有取代的能力,人工智能与法律的亲密结合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推理;辅助作用
绪论
人工智能发展的第三次浪潮已经袭来,电脑的深度学习能力被成功地应用到语音识别、图像识别等领域,在法律界,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得到了各方重视。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开展“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系统”研究计划;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 年)》,全国检察机关将依托大数据及智能语音等前沿科技,打造“智慧检务”。人工智能与司法未来的关系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本文试以法理学视角嵌入对该问题作一番探讨,以探求其真谛,并求教于方家。
一、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发展动力
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发展源于两种动力。其一是法律实践自身的要求。随着社会生活和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实践需要新的思维工具,否则,法学家以及法律工作者將无法承受法律文献日积月累和法律案件不断增多的重负。其二是人工智能发展的需要。人工智能以模拟人的全部思维活动为目标,但又必须以具体思维活动一城一池的攻克为过程。它需要通过对不同思维领域的征服,来证明知识的每个领域都可以精确描述并制造出类似人类智能的机器。
二、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位争议
(一)法律形式主义
以J·奥斯汀为代表的英国分析法学的所主张的法律形式主义,具有忽视法官主观能动性和法律推理灵活性的僵化的缺陷,但是,从人工智能就是为思维提供机械论解释的意义上说,法律形式主义对法律推理所作的机械论解释,恰恰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开发提供了可能的前提。
(二)法律现实主义
霍姆斯法官明确提出“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格言。相对于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推动智能模拟深入到主体的思维结构领域。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官主观能动性和法律推理灵活性的强调,促使人工智能研究从模拟法律推理的外在逻辑形式进一步转向探求法官的内在思维结构。
(三)折中立场—“开放结构”
哈特在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争论中采取了一种折中立场,他既承认逻辑的局限性又强调其重要性;既排斥法官完全按自己的预感来随意判案的见解,又承认直觉的存在。即“开放结构”的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既有“意义核心”又有“开放结构”,逻辑推理可以帮助法官发现问题的阳面,而根据社会政策、价值和后果对规则进行解释则有助于发现问题的阴面。开放结构的法律概念,使基于规则的法律推理模拟在受到概念封闭性的限制而对疑难案件无能为力时,找到了新的立足点。
三、我国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中的定位及未来畅想
(一)我国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中的定位
2017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拒绝提审State v.Loomis一案,间接承认了法官在定罪量刑中可以参考智能化软件提供的预测结果。虽然如此,非盈利机构ProPublica对COMPAS的实证研究发现,COMPAS的犯罪风险评估算法系统,系统性地歧视了黑人,黑人被该系统错误地评估为高犯罪风险的概率是白人的两倍,而白人则更多地被错误评估为低犯罪风险。
该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是:预测算法只能是一种辅助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工具,而无法直接做为判案依据,实践中要严谨使用以避免不正当的程序违法行为。尤其是在面对可能涉及歧视的算法规则时。
目前在国内外法律领域采取的人工智能技术普遍应用深度学习技术(deep learning),而这一技术本身的特点就是决策过程难以具体解释,有所谓“黑箱”的特点,就像AlphaGO先后战胜了世界冠军李世石和柯洁,但其每一步棋后的具体判断连其设计者也无法预测和解释。如果人工智能本身有可能因为其现阶段的技术特点带有不公平性,而又无法做出确定性的解释,那么在我国的司法领域中则需要做出更谨慎的审视,我们在把人工智能作为决策的参考的同时,应严格限制在辅助性地位,而不是唯一的依据。
(二)人工智能与未来法律的畅想
人类不能被人工智能不断增长的能力牵着鼻子走,甚至被带入完全不受人类控制的未来。为了更好地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风险,保护创新的同时确保人类生活的美善品质,未来的法律发展可以包括以下几个向度。
首先,现有的法律模式没有摆脱传统的具象化乃至拟人化思维方式,仅将有形的智能化机器或“机器人”纳入规制范围。而这种被称为“合成智能”的由算法、网络和大数据组成的无形、无界的存在,才是人工智能的智能所在。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不只是理工科专业人士的领域,法律人士以及其他治理者也需要学习人工智能知识,对法律人士和其他治理者提出了技术要求。法治管理需要嵌入生产环节,如对算法处理的数据或生产性资源进行管理,防止造成消极后果。这就需要法律人和程序员、人工智能专家的合作,方便使算法进入法律,法律进入算法,从而使人工智能的基础操作系统符合人类的伦理和法律。
再次,现有的各国立法模式来看,在目前这个阶段,较稳妥的方案是美国式的公法模式,指定一个现有的政府部门负责确立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和个人数据保护标准,这个标准不应当是自上而下武断强加的,应当是对行业自身所发展出来的标准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保护原则的综合考量,制定程序应当遵循公共参与、听证等行政程序规则。
总之,人工智能与法律作为法学研究的一对基本范畴,两者之间的亲密结合在未来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法律人工智能的前景,一方面取决于智能模拟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法理学对法律推理研究的深化。
结语
人工智能反过来超越人类智能扮演上帝角色的形势正在迫近,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司法系统获得了某种后发优势,借助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提高办案效率和透明度,使审理流程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质变和突变。这对现代法治的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司法权的终局性注定了要通过辩论的优胜劣汰机制选出一个正确的最终解决方案。在这样的现代法治体制面前,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都只是实现合法正义的辅助手段,不可本末倒置,这是我们始终应该铭记的一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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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樊明芳(1992-),女,汉族,山西临汾人,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第二作者:高天尧,1992,女,汉族,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