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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派遣劳动者职业培训的法律价值

2018-07-28袁攀

世界家苑 2018年7期

摘 要:职业培训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的实现,有助于保障派遣劳动者劳动权、促进同工同酬的实现;推动派遣劳动者向合同制劳动者转化;增强派遣劳动者就业稳定性。

关键词:派遣劳动者;职业培训权;就业稳定

一、职业培训有助于障派遣劳动者劳动权、促进同工同酬实现

作为劳动权基本组成部分的职业培训权,其实现能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正是如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应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训练的权利”。对于派遣劳动者职业培训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是用工单位的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作为合同制用工的补充,得到各类用工单位的青睐,据全总研究室估算,2011年我国企业派遣劳动者占职工总数的13.1%,建筑业的派遣劳动者的比例甚至达到职工总数的36.2%,远超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派遣劳动者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10%的要求。然而,相较于合同制劳动者,派遣劳动者主要以农民工为主,综合素质较低、职业技能欠缺、权利意识淡薄,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生存能力的权利更容易受到忽视,以广西为例,70%劳动者未受到用工单位的任何技能培训。[]正是由于职业技能受限,派遣劳动者工资收入、社会保障水平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严重。因此,只有通过职业培训提高才能提高派遣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同工同酬的实现。

二、职业培训能推动派遣劳动者向合同制劳动者转化

部分國家对非法劳务派遣的规制方式之一就是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向合同制用工的转化机制。如日本2003年修改的《劳动者派遣法》新增了在两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提出直接雇佣申请的义务:第一,对于有派遣期限的短期派遣业务,在可能超过派遣期限想继续使用时,用工单位有意愿和愿意继续留任的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第二,对1999年开放的26种业务的派遣,如超过三年的派遣期限继续从事同一派遣业务的,在继续雇佣该业务的劳动者时,必须和该业务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国规定要派劳工完成工作任务后,要派机构继续让其工作且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未订立安排新工作的合同,直接认定双方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日本与法国在劳务派遣工向标准用工转化立法是限制较严与限制较松的两种经验。我国仅有少数地方立法对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合同制劳动者的转化作了规定,如《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曾于2013年8月7日发布《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四条将用工单位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建立的用工关系拟制为合同制劳动关系;三十七条就规定了用工单位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以及超比例适用派遣劳动者时,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向合同制用工方式的强制性转化制度。但并未能付诸实施。现实中用工单位基于对员工的奖励或者其他原因而与部分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这大多都是针对具有专业职业技能的派遣劳动者,并非常态。因此,派遣劳动者职业技能的提升,一方面能促进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双方协商或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三方协商建立合同制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通过实践推动立法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向合同制用工的转化机制。

三、职业培训是增强派遣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的重要途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仅能作为劳动合同制用工的补充形式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岗位存续期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具有对工作人员的技术能力要求较低及可替代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有较强的不稳定因素。《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实中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调查显示,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期限为1年及1年以下占22.7%,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占12.8%,甚至有35.7%的派遣劳动者未持有书面劳动合同。另外,法律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职业技能较弱的派遣劳动者可能长期处于无工作的状态。因此,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权的实现是符合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理性经济人需求的,加强职业培训是增强派遣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当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调查》,《中国劳动》2012年第5期第23页。

[2][日]荒木尚志著:《日本劳动法》,李坤刚,牛志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38页。

[3]薛孝东:《国内外劳务派遣的立法比较》,《中国劳动》2005年第6期。

作者简介

袁攀(1994.05.01-),汉族,贵州毕节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专业。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