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解释机制重构与完善建议
2018-07-28缑静
摘 要:当前正处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时期,而我国的的司法解释制度的改革是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司法制度改革;司法解释制度;司法解释权;个案解释权
1.前言
当前的司法制度改革已然拉开帷幕,我们的司法解释制度是司法制度改革重要内容,这就需要研究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机制重构与完善,以此来更好的为司法制度改革服务。对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解释制度的改革,笔者拟提出提出下面几点建议:
2.限制刑事司法解释主体
上文已经提及,由于我国刑法解释主体多元化,导致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存在着各种适用上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些矛盾,首先必须要考虑的便是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限制刑事司法解释主体。
2.1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中地位的最高性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给了地方法院明确的实践建议,使得地方法院的司法效率逐渐提高,虽然当前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有所争议,但总体上来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还是起了积极向上的的作用。并且按照我国的司法体系,最高法院具有地位的最高性,由最高法院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最为合适。但应当注意到在日常工作中大量的案件是由地方各级法院进行审判,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相对较少,因此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以原则性、纲领性司法解释为主a则设想较多,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下列原则:
2.2赋予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
高级人民法院在我国司法系统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赋予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利,有利于使得各地方制定出的司法解释能够更好的针对本地的基本情况,从而能够帮助本地方法官更好地适用法律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
2.3授权于地方法官,给予其个案解释权
地方法官特别是一些基层法官,在司法体系中是适用司法解释数量最大,感触最深的群体,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在我国立法法中将个案司法解释权于地方法官,这样有利于地方法官将自己的办案经验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所指定的司法解释相结合,并加以改正,使这些司法解释能够更加公正,并且符合情理。
2.4逐步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制定权取消
关于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在当前学术界还存在一些争议,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如果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将司法解释权统一归于最高人民法院,会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失去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制约,扩大其司法权。但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主要作用在于帮助法院法官更好的适用法律去解决案件,而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的主要作用在于起诉和监督,此种身份的法律机关去直接干涉法院审判依据制定有些不妥,但是以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完全取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利似乎不妥,但当前可以采用对其司法解释权进行限制缩小的方法逐步取消其司法解释权。
3.明确刑事司法解释权限
针对当前我国最高司法解释权利机关的内设机构制定出的名称以《....纪要》或《.....答复》的方式发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严格规定其法律效力,取消其等同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迫使最高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相关法律。
规范刑事司法解释的方法是日后我国司法工作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于司法解释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相关解释,对检察院的检查工作,法院的司法工作进行指导。因此,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方法,并在司法解释中要求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原因、背景;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次:要坚持公开司法解释原则,法定程序原则,公开原则。
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区分开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权限,将立法解释或立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司法文件的制定权通规人大,将司法解释或对司法过程实际操作的解释文件的司法解释权归于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
4.确立刑事司法解释方法
刑事司法解释的方式与其他法律不同,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在制定司法解释时,要坚决禁止使用类推原则,保证司法解釋能够符合法律原意,贴近人民正常预测。此外,在司法解释制定上,应当更加贴近人道主义要求,尽量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加强民主意见的征集工作,以便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的刑事司法解释。
5.完善刑事司法解释程序
完善刑事司法解释程序是我国的司法改革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完善司法程序需要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下来,严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批准、公布等程序。
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立项必须要有解释案的提起。其次,在最高院相关部门对司法解释案筛选立项后,应着手刑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最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经审查合格并经立法机关批准认可后,最高院应将其对外公布。
6.确立刑事司法解释冲突机制
在当前我国司法解释存在大量冲突与矛盾的问题,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冲突解决原则,当前学术界对于此类原则设想较多,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下列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2、特殊优于一般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7.建立刑事司法解释撤销机制
针对当前我国司法解释现状,我国应该建立其完善的刑事司法解释撤销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行使此项职责,由人大制定相关规则和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解释撤销行为进行监督。关于刑事司法解释撤销机制建设笔者建议采取事前监督原则和事后监督原则相结合的方式,其原因在于:
首先: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国情变化极快,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司法解释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因此采用事后审查,并在确认该司法解释却已不符合我国国情时将其予以撤销。此种做法有利于减少我国司法解释数量,提高适用司法解释的效率。其次:上文提到,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存在极大的任意性,因此有必要对于司法解释在颁布前进行事前审查,在审查中对于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司法解释及时予以删除更改,以保障司法解释的正确性。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陈兴良著:《刑事法总论》,群众出版社2000版。
[3]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刑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简介
缑静(1992—),女,甘肃省天水市人,西安市雁塔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 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