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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同的途径加强安全管理

2018-07-27杨志

中国科技纵横 2018年10期
关键词:协议分包安全

杨志

摘 要:从整个社会环境看,安全管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是一个相对校对薄弱的环节,虽然这几年国家、公司把安全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安全事件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良好势头,但安全事故、事件还经常发生。对于分包商,重视安全就意味着需增加安全投入,导致一些承包商虽然建立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安全投入不够,执行力度不够。核电厂作为特级项目,建设周期长,协作单位多,作业面宽,同步施工多,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NPE)做为总承包单位,对核电厂安全负整体管理责任,只有通过完善的管理,才能降低安全事故、事件发生率,CNPE与分包商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只有通过合同途径,签订完善的安全管理合同条款,严格控制分包,杜绝转包、签订考核管理办法等才能达到项目安全管理的目的。

关键词:合同途径;安全;安全考核;协议;分包;转包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8)10-0220-02

1 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

安全环保责任书的签订不能流于形式,责任书应内容完善,责任明确,目标明确,罚则清晰;避免出现发生安全事件、事故后,由于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情况出现;由于罚则不明,无法惩罚问题等。

1.1 应遵循的法律法规、程序在合同中明确

安全管理的依据文件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文件;不同类型的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在合同签订时,需充分调研相关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达到双方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知悉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依法、以合同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1.2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及其目标

总承包项目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分工明确,不冲突、不交叉、不遗漏,避免由于责任不清晰造成后续扯皮、推诿现象出现,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实行总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对现场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若分包合同中不明确分包方的安全责任,无形中会增加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风险。

责任清晰后需明确目标,目标的制定需全面、数据化,不能简单概括性的描述,以方便后续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一般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现场施工管理的约束性考核指标、职业病危害、危化品管理、项目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持证要求、防护用品管理要求、危险性较大作业管理要求、特种作业管理要求、环境管理要求、进场安全教育等各方面的管理目标。

1.3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资格要求

对于核电厂特大型项目,分包合同中也需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其组织机构与职责需服务总包单位的管理要求,以达到上下协调一致的目的。分包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称职人员构成。

1.4 安全生产专项费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要求,施工合同必须按上述规定要求提取总额的安全生产费,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且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且必须切实足额的将安全专项费投入工程建设中。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的使用要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上述约定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1.5 “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控制

现在大部分施工合同已初步建立起对施工单位的考核,但对建筑工人的考核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无考核制度或有制度未真正建立考核体系。在目前中国建筑工人教育水平普遍不高的形势下,只有施工企业与工人签订安全管理合同等类似协议,建立奖惩制度,才能调动工人的积极性,督促工人按规程施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工具,从思想上建立安全施工的理念,这样才能从人的角度降低发生安全事件\事故的概率。分包合同也需明确对工人的考核办法,需细化到具体要求,而不是“乙方应建立对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等类似模糊而无具体执行力的约定。

1.6 “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

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安全事故发生的一大因素,这就需要在合同中对物(材料、工器具、机械设备)的进场、检查、使用、校验做出详细约定,尤其是脚手架材料、起重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电气设备、焊接设备等涉及高风险作业、特种作业设备、工器具的进场验收、定期校验、过程检查等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管理办法。

1.7 “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的控制

危险源尤其是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控制对安全管控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具体辨识范围,辨识标准。分包单位辨识结果反馈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组织所有分包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控制方法及责任方,相关责任方按时、按要求完成相关不安全因素的控制、改进。

1.8 事故报告机制

为避免分包单位为逃避处罚而瞒报、谎报事故,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约定事件、事故报告的流程步骤,并需约定若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罚则。

1.9 应急救援机制

上述1-8条是从预防角度考虑通过合同途径减少安全事件\事故发生,合同中还应约定,事件\事故发生后的救援机制,整体原则应为分包单位的应急救援与总包单位的应急救援相匹配,服从总包方的应急救援管理。

2 严控分包、严禁转包

目前整个建筑市场在国家重点监督下,转包现场日趋减少,但还未杜絕,非法分包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单位在未经过总包单位许可情况下,将一些劳务、项目非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分包队伍;或虽然分包给有资质单位,但管理不到位,安全事件\事故还时有发生。

2.1 严控分包

在合同发包阶段,总包单位就应该对分包情况进行策划,明确哪些工作可以分包,哪些不可以分包,针对可以分包项目、工作,对分包方的资质要求等,并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后续合同签订时将相关内容在合同文本中完整体现。为加强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商的管理,在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需同时约定,其必须参照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考核责任书与其分包商签订安全生产考核协议。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标人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且分包只能进行一次,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2.2 严禁转包

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转包行为属于合同主体变更的行为,中标项目转包后,中标人由原承包人变更为接受转包的新的承包人,中标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担责任。而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这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主体的变更等。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的行为。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后,择优选定中标人与其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背了招标人的利益,法律对此是不允许的。

3 结语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基础为合同文本,只有与分包单位签订内容完整、合规合法的合同,才能从根本上做好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而安全管理为其中尤为重要的一个管理环节,这就需要合同内容中约定完整、详尽的安全管理条款,才能从根本上建立现场安全管理的基石,做到安全管理有据可依、有据必依。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订,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2]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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