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自由行”,应建立“长臂管辖”
2018-07-26赵岭
赵岭
过去这一年多的时间,中国游客在海外的重大安全事故一再发生,不断刺痛着国人的神经。此类事件不仅给许多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痛,也牵动着政府和社会民众的心。笔者注意到,这些事故的源起,不少来自游客们从国内网络交易平台或旅行社购买的境外“自由行”产品。
据估算,目前每年1亿多人次的出境中国游客中,93%系“自由行”。其中,越来越多的游客习惯在出发前,选购一些境外旅游产品自行前往。这些旅游产品虽然订购交易在国内,但具体经营者却是中方平台商家的外方合作伙伴。当游客们把自己的生命安全交给了外方经营者时,却很少能得到“经营有资质、安全有保障”的保证。
国内很多旅游平台合作的外方地接社实力参差不齐,而经后者再分包的经营公司往往更是鱼龙混杂,其中不乏一些无资质的小公司。这些公司虽由当地人注册,实为中国人投资。一旦出事即由当地人承担责任,破产了事,中方投资人换个注册人便可另起炉灶。国内旅游电商往往做不到对当地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有效核实确认。
另一方面,国家外交和旅游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都建有常规性的海外安全提醒发布机制,《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也对商家销售有关旅游产品时应提供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有明确规定,而这些风险提示目前并未在有关销售平台上得到充分反映。有些旅行社甚至对政府提示刻意隐瞒或轻描淡写。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没有明确划定,国内平台商家和外方经营者法律责任亦不明晰,一旦发生境外事故或消费纠纷,善后处置难度很大,游客依法维权成本极高。
海外环境的自生风险,经营环节的无法掌控,法律的模糊,监管的缺位,这一切都在悄然而又无情地威胁着中国游客的生命安全。2017年在国外因各类意外事故死亡的中国游客有156人,而2018年上半年就达到136人。
笔者认为,国家旅游监管部门应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出发,建立起对游客海外安全的“长臂管辖”。要将国内各大平台商家销售出境“自由行”产品的行为纳入旅游行业监管范畴,加强对相关产品的资质和安全审查,并建立相应追责机制。也可考虑与外国政府监管部门开展合作,加强对涉及中国游客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管。
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平台商家在安全运营、质量保障和纠纷处置等方面的连带责任。要求他们在销售出境“自由行”产品时,自动明示政府部门发布的安全风险提醒。防止各平台商家只顾揽客赚钱,却把安全责任推给了外方,将风险转嫁给游客,将善后的包袱预留给了政府部门和驻外使领馆。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牢牢绷紧防范安全风险这根弦”。希望这根弦能时刻绷紧,既要成为旅游经营者的“紧箍咒”,更要成为主管部门的“金箍棒”。▲
(作者是国际问题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