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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有所扶的理论依据与路径选择

2018-07-26陈慈英

中国民政 2018年12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民政传统美德

◎ 陈慈英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与十八大报告相比,“弱有所扶”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之下,民政部门要深入理解为什么要提出“弱有所扶”,精心谋划如何实现“弱有所扶”,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切实做好民政职责内各项“弱有所扶”工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民政贡献。

一、“弱有所扶”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现实需要

“弱有所扶”的“弱”,广义上涵盖了社会中各类处于生活窘迫和发展困境的群体。一直以来,我国都十分重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弱有所扶”新要求的提出,既传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品质,更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现实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弱有所扶”是传统美德的弘扬。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帮困济贫,匡正扶弱,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扶弱”是传统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春秋战国时代开始,孔子就开始提倡“仁者爱人”,要用仁者之心对待所有人,帮助弱小;孟子留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名言;北宋张载提出的“以爱己之心爱人,则尽仁”,都是“扶弱”在儒家思想里的重要体现。这种要求所有人都要用“仁爱”之心去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的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最具有人民性的道德遗产;同样,在现代中国,也出现了以焦裕禄、雷锋等为代表的实实在在用自身的行动努力实现“弱有所扶”的典范。“弱有所扶”理念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弘扬。

“弱有所扶”是共享发展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共享”新理念,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共享”理念具体内涵是指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要求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弱势群体作为人民群众中较为特殊的一员,在没有国家与社会给予帮助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改变弱势地位,也无法真正享受到改革成果。因此,必须给予他们特殊照顾,通过多种途径帮扶,才能让他们也从改革发展中受益。只有真正做到“弱有所扶”,“共享”才能实现。共享发展要求必须坚持“弱有所扶”。

“弱有所扶”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人和人之间由于先天及后天等各种原因,在身体素质、能力、知识、技艺、品德及心理素质等各方面存在不平等,弱势群体的存在就是人的自然不平等的体现。想要实现平等,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以承认人的自然差距为前提。只有对不同的人实行区别对待,即贯彻“权利不平等”原则,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弱有所扶”即是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的体现,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十九大报告在提出“弱有所扶”时也明确要求,“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弱有所扶”就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弱有所扶”是全面小康的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没有全民小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必须“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影响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突出因素主要集中在民生领域,任务最艰难的就是弱势群体民生保障问题。“弱有所扶”就是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不断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满足弱势群体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让每个弱势群众都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帮助,进而实现全面小康。“弱有所扶”是确保弱势群体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不掉队的保障。

二、拓宽广度,挖掘深度,保障“弱有所扶”真正实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大力加强,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长期以来,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弱势群体中的绝对贫困群体,对社会中其他各类处于生活窘境和发展困境的群体关注较少,帮扶广度与深度都不够,离“弱有所扶”的实现还存在着距离。就民政工作而言,我们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保障“弱有所扶”的实现。

树立理念,为“弱有所扶”担当起责任。在十九大报告之中,习近平总书记203次提到“人民”,心系人民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不变的初心和情怀。在民政工作之中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就要坚持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民政爱民、民政为民”理念,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作为承担着民生保障重任的民政部门,要高举“弱有所扶”大旗,积极主动承担兜底保障责任,想弱势群体之所想,急弱势群体之所急,用心用情用爱去做好民政工作,努力维护好弱势群体权益,全力织好保障民生最后的安全网。

健全法制,为“弱有所扶”提供制度保障。权利要由法律来提供制度保障,要让弱势群体得到切实有效的帮扶,就需要由法律对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确认。把社会中各类处于生活窘境和发展困境的群体纳入法律保护的对象范围,把弱势群体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诸方面发展成果的基本内容上升为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一是制定并颁布《社会救助法》,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安排,让弱势群体生活无忧。二是制定并颁布《社会福利法》,弥补立法空白,让弱势群体生活质量与生活幸福感得到充分提高。三是建立健全民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创新机制,为“弱有所扶”形成合力。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弱势群体的问题也属于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力量来解决,做到既发挥好政府作用,又发挥好市场力量的作用。具体来说,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中,一方面,政府应该发挥好政策制定、财政保障、业务监管与绩效评估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健全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机制,组织、引导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弱势群体的救助帮扶等公益慈善事业。各方协调联动,共同力促实现“弱有所扶”。

优化服务,满足“弱有所扶”多样化的落实需求。要根据民政服务对象的现实需要,着力推进民政服务的规范化和便捷化,为弱势群体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长期以来,我国对弱势群体的帮扶采取的主要方式是提供现金或实物,无法满足帮扶对象的差异性与多样化所带来的多样帮扶需求,难以根据帮扶对象的困难及成因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因此,一要拓展帮扶服务内涵,在关注弱势群体的现实生活困境的同时,着力加强弱势群体的自尊心、自信心培育与脱贫能力建设。二是创新帮扶服务方式,通过引入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手法,将物质帮扶、资金帮扶与服务帮扶相结合,确保“弱有所扶”的实现。三是完善帮扶服务评估,设计科学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提高帮扶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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