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管护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防范探讨
2018-07-25沈兆军
沈兆军
对于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而言,它在很大程度上创新了传统森林经营体制和林业管理体制,进而探索有效的经营途径和方式,其最终目的是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提升森林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承包责任制作为森林经营机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之一,然而随着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机制的不断变革,管护经营工作也有了新的挑战。新的管护体制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很多有待于研究解决和完善的问题。因此,强化森林资源的管护经营管理,推动森林的可持续发展,获得生态、社会、经济效益至关重要。
一、基于森林资源管护经营中所存问题的分析
(一)林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尚未充分分离
国内在森林权属方面的改革在总体上并不充分,依然处于改革的实践时期,部分偏远地区及其基层的林权改革包括制度和组织领导尚未形成和建立,而且森林监管和执法与地区林业部门职能重合,不能充分发挥其专门的监管职能,此外,部门工作不重视配合,工作开展相对孤立,不能和其他管理部门有效合作,造成森林管理和执法的效率低下,影响了管护经营的力度和深度,严重制约了地区森林管护经营和发展。
(二)管护经营意识薄弱,社会参与度较低
社会意识是社会工作的指导,如果要强化森林资源的管护和经营,就必须转人们的意识和观念,然而,就目前而言,部分地区的森林管护与经营的观念和理念较为陈旧,特别是偏远的基层,由于长期受小农经济的影响,自给自足的观念很深,而且基层教育落后,所以社会民众的文化程度较低,故而将森林资源作为私人财产,没有意识到森林的隐形作用,只是局限于小的经济利益,森林保护和经营意识薄弱,滥砍滥伐、乱占耕地、破坏珍稀树种、过度开采,严重的影响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2]。
(三)人们的盲目性开发和不科学的短期性经营
大部分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森林资源进行超计划采伐、盲目发展,而且对森林的短期经营极大的破坏林地土质,导致不良影响。地方相关部门在落实国家出台的森林资源相关措施和法律的时候,只重形式不重成效,收效甚微。而且森林管理人员缺乏良好森林管护经营的观念和责任心,加之专业知识、技能不高,物质条件不充分,所以无法有效的造林育苗。部分人还知法犯法,不能可的科学开采,只顾眼前利益,将森林经营经济利益和相关数据当成自己的政绩,盲目扩大林业种植面积或培育。
二、基于森林资源的防范措施对策的分析
(一)要切实提高森林管护经营人员的整体素质
管护经营工作人员对于森林管护经营而言是其落实者,它将会极大影响到森林管护经营的水平,因此,管护经营一定要选用高素质的、专业业务能力较强的,同时还熟悉相关林业法律知识,有责任感的技术人员,此外相关部门要确保管理经营人员的思想、观念、技术和能力,进一步推动林业资源可持续性。
(二)要进一步推进林权改革,不断完善责任制
森林管护和经营工作的落实一定要以完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为基础,也就是要在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林地用途和森林经营规程不变的基础上,学习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科学经验,实行责任人签合同限期的方式进行承包,将森林资源科学划分并确定责任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确保科学开发森林资源,使得森林管护和经营不断趋于科学。
(三)要切实推进林农和谐,推动森林管护经营工作
对于森林管护经营而言其工作不可孤立进行,所以工作人员要以改善当地的生态、社会、经济状况,不断提高人们的幸福指数为根本出发点,而且森林管护经营工作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科学规划,确保保障林业农业的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而且要协调当地农民,使得当地百姓能够自愿加入到当地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中,促进管护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