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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中国知识产权“双轨制”模式探析

2018-07-22汪飞宇

青年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双轨制知识产权

汪飞宇

摘 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在具体实践中的弊端日益明显。在此背景下,探索新形势下中国知识产权双轨制模式的优化与衔接问题成为学界亟需面临的问题。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的现状,通过严格限制并逐步弱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加强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实现我国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的优化与衔接。

关键词:知识产权;双轨制;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优化与衔接

多年来,“双轨制”保护模式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从一定层面上看,也是立足于以往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状况所作出的重要选择。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互作用、相互协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增多,使得制度本身内含的弊端愈加明显。在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双轨制”保护体系仍将长期并存的背景下,如何提升司法保护的地位,切实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 年)》,把“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作为主要实现目标之一[1],为新形势下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顶层设计支撑。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显示,2016年间,知识产权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不断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新成效。(如表1)

(二)实践现状

行政保护相较于司法保护更具有能动性。近年来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法律赋予各类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以相应的行政权,便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作出迅速、敏锐反应,以利于当事人及时、高效、低成本地解决民事纠纷。据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年报,该局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全年共办理各类专利案件16227件,其中专利纠纷5056件(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办案4684件),同比增长101.4%。[3]相对于司法保护“不告不理”的被动性,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具有主动特点,能够更加有效地依职权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和违法行为。因而实践中呈现寻求“寻求行政保护多,提起民事诉讼少”,“行政处罚多,行政诉讼少”[4]等特点。由于知识产权侵权存在隐蔽性强、侵权人身份难以查明等问题,被侵权人往往并不知道且无法查清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和住所地,因而使得权利人倾向于寻求行政保护。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优化

知识产权纠纷跨区管辖不同于知识产权纠纷跨行政区域管辖。前者是指部分法院在自己管辖的行政区域内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如上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其所在省(广东省) 跨区域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等案件。而后者则是从实现从全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全局出发,为实现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目的,而设立的知识产权巡回法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纠纷跨区域管辖的范围,进一步增强裁判结果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减少地方差距,提高裁判效率。为进一步弱化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执法功能,通过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取代知识产权县级执法部门的部分功能,实现逐步取消纯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而以民事司法制度代替。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程序衔接

(一)立法统一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的标准

在现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有各自的执法标准,并自成独立体系。两套体系必然存在多方面的差异,要避免两者的差异甚至冲突,统一执法标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及时总结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立法的形式统一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的标准。具体包括:统一执法标准尺度,增强执法结果的确定性;统一对法律的理解;统一对事实认定标准;统一证据认定标准[5];统一执法程序等方面。增强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立法本身的及时性、前瞻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模式与行政诉讼模式的衔接

在专利商标确权纠纷解决中,无效宣告的民事诉讼模式与其后续的行政诉讼模式不相对应。无效宣告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相互对抗,行政复审机关居中裁判,既可以引入新证据又可以和解或调解结案;而行政诉讼中不能引入新证据也不能和解,行政复审机关恒定为被告,且与第三人联合对抗原告。这不仅导致无效宣告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不顺和操作困难,还造成行政复审机关疲于应诉、当事人诉讼地位失衡。由此,应当明确专利商标确权纠纷的民事争议性质,除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诉讼当事人,以加入诉讼第三人的方式将行政复审机关纳入改诉讼,并探索赋予知识产权法院直接变更专利商标确权行政决定的相应职权。

(三)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协作配合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需要分工協作。当前,在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模式下仍存在诸多弊端。因而有必要在明确划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职能范围基础上促进两者间的分工协作。在知识产权案件司法保护缺乏公益诉讼的背景下,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涉及公共利益或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范围内。这样,既体现了对于纯民事纠纷应交由法院调整的既定秩序的遵守,同时也最大程度地发挥了行政机关处理涉及公共利益或群体性事件的比较优势,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四、结语

我国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中的“双轨”,非“平行之双轨”,两者之间具有主次之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确立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一方面这是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双轨制”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方面存在的判断程序冗杂烦琐、时间成本巨大以及相关救济途径单一等难题。我国司法机关显然发现了“双轨制构造”的上述弊端,并试图通过在侵权之诉中以不侵权抗辩为手段,以权利要求的解释为媒介,间接处理专利权效力争议,扩大了法院审查专利权效力的权力[6]。据统计,2016年全国专利、商标、版权行政执法办案总量超过8万件,各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超过13万件[7],有力打击了各类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了中外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保护主导地位,能够及时促成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保障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实现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陶凯元.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J].求是,2016(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EB/OL].http://www.sipo.gov.cn/zscqgz/2016zgzscqbhzkbps.pdf.[2018-1-10].

[3]宗艳霞.论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及路径[J].邵阳学院学报,2016(11):42.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课题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研究——以湖北省司法与行政“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为研究对象[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2(2):58-59.

[5]姜芳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J].知识产权,2014(02):80.

[6] 梁志文.专利质量的司法控制[J].法学家,2014(3):63.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5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持续攀升[EB/OL].http://www.sipo.gov.cn/mtsd/1072082.htm [20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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